休宁县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1 |
工程咨询 |
2023年度全省工程咨询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发展改革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备案信息一致性及其他情况抽查 |
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的安徽省工程咨询单位 |
省、市、县(区)级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发起,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5%比例抽查(兼顾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2023年8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工程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情况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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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商投资企业 |
2023年度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全省外商投资企业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人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3600余户,按3%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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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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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类企业 |
2023年度投资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全省名称中含“投资”关键字的存续企业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1.4万户,总体抽查比例约1.5%。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结果,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各类投资公司未经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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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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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2023年度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联合抽查 |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能力及履行情况,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情况。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
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委网信办及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对应的市级部门 |
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省通信管理部门、省公安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网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超过15%。 |
2023年4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依据《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3号) |
通信管理部门 |
网约车平台网络应用、服务器设置等相关信息检查;从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保报告、备案证明、网络与信息安全测评报告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建设等相关材料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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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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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
支付结算业务合规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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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网信管理部门 |
网上内容处置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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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肥料生产经营 |
2023年度肥料生产经营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有机肥料产品质量检查;登记产品标签标识检查。 |
省内登记的有机肥料生产企业 |
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重点抽查的有机肥料企业约25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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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
2023年度饲料、饲料添加剂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检验化验仪器情况检查;各类管理文件和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检查;产品标签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
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455家,按照3%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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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2023年度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督检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资质检查;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物种情况检查;物种系谱、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档案检查;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有效期和年度审验情况检查;人工繁育场所、设施和技术检查;水生野生动物标识使用情况检查。 |
持有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申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的单位 |
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248家单位,按7%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市场监管部门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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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药生产 |
2023年度农药生产部门联合抽查 |
农业农村部门 |
原材料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等情况 |
省级发证企业 |
省、市、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检查指导。 |
93家,按照6%比例检查 |
2023年5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市场监管部门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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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2023年度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35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公安部门 |
信息网络及治安安全检查;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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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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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机构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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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旅行社 |
2023年度全省旅行社及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部门联合抽查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抽查;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网站抽查。 |
全省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企业及平台、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 |
市、县(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发起,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约2200家,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交通运输部门 |
旅行社租(使)用的旅游包车资质和驾驶员从业资质检查;旅行社使用的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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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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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税收风险异常企业 |
2023年度税收风险异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列入税务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企业 |
市级税务部门,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税务局牵头发起,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基数约500户,按10%比例随机抽取,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提高抽查比例。 |
2023年3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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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出口商品生产 |
2023年度出口商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海关部门 |
企业海关备案基本信息情况检查;企业诚信情况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生产加工过程是否符合我国及出口目的国或地区的法规标准检查。 |
全省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 |
各隶属海关、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合肥海关牵头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共835家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按12%比例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在“出口备案食品生产企业”领域开展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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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统计调查 |
2023年度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统计部门 |
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
全省联网直报企业和投资项目单位。 |
市、县(区)级统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统计局牵头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 |
在1个市抽取20户规上工业企业、5户限额以上批零住宿餐饮企业、5户规上服务业企业和20个投资项目。 |
2023年4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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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小额贷款 |
2023年度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机构和高管人员情况;业务范围情况;资产情况;资金来源情况;财务及非信贷资产情况;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情况;创新业务情况等。 |
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市、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270家,按照100%比例抽取。 |
2023年3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核准已开业并存续的小额贷款公司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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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融资租赁 |
2023年度全省融资租赁经营行为抽查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
经营状态检查;业务行为检查;公司治理检查;监管指标检查;重大事项检查;租赁物检查;注册资本缴付检查。 |
全省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公司 |
市、县(区)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发起,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指导。 |
全省258家,按照100%比例抽查。 |
2023年3月至10月 |
承接省级任务;全省存续融资租赁公司及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的公司 |
市场监管部门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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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2023年度全县营利性民办学校部门联合抽查 |
县教育局 |
招生简章、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资产状况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制度情况的检查;学校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的检查。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 |
县教育局牵头发起,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抽县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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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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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校外培训 |
2023年度全县校外培训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县教育局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县教育局、县科商经局、县文旅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教育局牵头发起,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级抽县级查 可以根据实际增加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县民政局 |
登记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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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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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 大队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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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商经局 |
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质、培训行为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
县科商经局、县文旅体局按职责分别发起,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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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旅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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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广告发布行为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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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 大队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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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旅店 |
2023年度宾馆、旅店部门联合抽查 |
县公安局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全县宾馆、旅店 |
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公安局牵头发起,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级抽县级查 可以根据实际增加部门参与联合抽查 |
县住建局 |
房屋质量安全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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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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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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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 |
2023年度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使用领域消防产品 |
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市场监管局 |
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5%比例抽取,其他类型社会单位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3月至10月 |
县级抽 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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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 |
2023年度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县应急局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的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有关制度建设、落实等情况的检查;企业相关人员及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
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 |
县应急局、县科商经局 |
县应急局牵头发起,县科商经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级抽 县级查 |
县科商经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检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的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的检查;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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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
2023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县应急局 |
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报告生产、经营的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全县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县应急局、县公安局 |
县应急局牵头发起,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2月至10月 |
县级抽 县级查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购销、运输行为和企业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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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2023年度全县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部门联合抽查 |
县文旅体局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全县娱乐场所(游艺厅、室,舞厅) |
县文旅体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市级抽 县级查 |
县卫健委 |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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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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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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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 大队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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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营业性演出 |
2023年度全县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县文旅体局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检查;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
全县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 |
县文旅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市级抽 县级查 |
县公安局 |
治安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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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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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艺术品经营 |
2023年度全县艺术品经营单位部门联合抽查 |
县文旅体局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检查。 |
全县艺术品经营单位 |
县文旅体局、县市场监管局 |
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发起,同级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时数据,按10%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市级抽 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公示信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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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2023年度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部门联合抽查 |
县科商经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管理情况的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法律责任情况的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 |
县科商经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科商经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12%。 |
2023年3月至10月 |
县级抽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企业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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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林草种苗、林草种子 |
2023年度全县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
县林业局 |
生产用地情况;承诺践诺情况;植物新品种引种;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林草种子质量等。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
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林业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数据,抽查比例5%。 |
2023年3月至10月 |
县级抽 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商标(含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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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 |
2023年度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检查 |
县林业局 |
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单位 |
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 |
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市13家,抽查比例10%。 |
2023年3月至10月 |
市级抽 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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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燃气 |
2023年度全县城镇燃气生产质量安全部门联合抽查 |
县住建局 |
燃气生产质量安全检查 |
城市(县城)供气企业(液化石油气) |
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 |
县住建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城镇燃气(含液化石油气)企业数3%抽取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级抽 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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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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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劳动用工 |
2023年度全县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
县人社局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
全县存续企业 |
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人社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家以下的按3%比例随机抽取; 在2000至10000家的按1.5%比例随机抽取; 在10000家以上的按0.05%比例随机抽取。 |
2023年4月至8月 |
县级抽 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的检查;公示信息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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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房地产开发 |
2023年度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县住建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等事项的检查 |
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 |
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住建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级抽 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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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物业服务 |
2023年度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县住建局(城管) |
物业服务企业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合同备案、装修登记制度等事项的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监督检查。 |
全县物业服务企业 |
县住建局(城管)、县市场监管局 |
县住建局(城管)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级抽 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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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房地产经纪 |
2023年度全县房地产经纪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县住建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房源发布等事项的检查 |
全县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
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住建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少于2%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级抽 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合同违法行为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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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筑工程质量 |
2023年度建筑工程质量部门联合抽查 |
县住建局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
县住建局、县气象局 |
县住建局牵头发起,县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在建工程项目,小于1%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级抽 县级查 |
县气象局 |
防雷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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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污水处理 |
2023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部门联合抽查 |
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
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 |
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起,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抽查比例均为100%。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级抽 县级查 |
县住建局 |
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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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ODS类企业 |
2023年度ODS类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 |
ODS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检查;含ODS有关设备的维修报废、回收再利用或销毁等经营活动的检查。 |
涉及ODS物质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的企业 |
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 |
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100%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级抽 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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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养老服务 |
2023年度养老服务机构部门联合抽查 |
县民政局 |
服务质量安全、资金安全、突发事件应对、从业人员监督等检查 |
已备案养老机构 |
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民政局牵头发起,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3年7月至10月 |
县级抽 县级查 |
县住建局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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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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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 大队 |
消防安全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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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公章刻制 |
2023年度公章刻制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检查 |
全县公章刻制企业 |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公安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本地印章刻制企业数量情况自行确定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级抽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价格行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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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金属冶炼 |
2023年度金属冶炼工贸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县应急局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和冶金有色企业监督检查重点事项 |
全县金属冶炼企业 |
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应急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级抽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特种设备检验情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置、持证情况;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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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工贸行业粉尘涉爆 |
2023年度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县应急局 |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条检查要点和涉粉尘涉爆6条重点检查事项 |
全县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 |
县应急局、县卫健委 |
县应急局牵头发起,县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级抽县级查 |
县卫健委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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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粮食收储 |
2023年度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县发改委 (粮食局)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县发改委(粮食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发改委(粮食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3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3年10月30日前完成。 |
县级抽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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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粮食加工 |
2023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县发改委 (粮食局)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县发改委 (粮食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发改委(粮食局)牵头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高于10%)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3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3年10月30日前完成。 |
县级抽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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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木材加工 |
木材加工经营企业 |
县林业局 |
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及其制品检疫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加工、调运、使用检疫检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产地检疫检查 |
全县木材加工经营企业 |
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
市林业管理部门统一发起,市消防部门按职责分工 |
木材加工企业616家,抽查比例5% |
2023年4月至10月 |
市级抽县级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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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林木采伐 |
林木采伐企业 |
县林业局 |
采伐及更新检查 |
全县林木采伐企业 |
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林业局统一发起,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级抽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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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卷烟经营 |
卷烟经营企业 |
县烟草专卖局 |
亮证经营情况、持证经营情况和守法经营检查。 |
全县卷烟经营企业 |
县烟草专卖局、县市场监管局 |
市级烟草专卖部门统一发起,市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 |
总数176户,抽查比例20% |
2023年4月至10月 |
市级抽县级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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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电影院 |
2023年度电影院联合抽查 |
县文旅体局 |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
全县电影院 |
县文旅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 |
县文旅体局发起,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健委按职责分工 |
根据实时数据,自行确定抽查比例 |
2023年8月至10月 |
县级抽县级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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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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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市级要求保留) |
代理记账 |
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监管 |
县财政局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全县代理记账机构监管 |
县财政局、税务部门 |
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发起,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 |
按照不少于备案数量的10%进行抽查 |
2023年4月至10月 |
市级抽县级查 |
税务部门 |
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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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机动车维修 |
2022年度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联合抽查 |
县交运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 |
县交运局、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 |
县交运局统一发起,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2023年4月至10月 |
县级抽县级查 |
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一般污染源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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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供水 |
2023年度城市供水企业联合抽查 |
县住建局 |
城市供水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城市供水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检查 |
全县供水企业 |
县住建局、县农水局 |
县住建局发起,县农水局按职责分工。 |
抽查比例100 2023年6月至9月 |
县级抽县级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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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水局 |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有无变更;取水量、取水用途及水源类型;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取水计划执行以及节水设施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水资源费缴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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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成品油 零售 |
成品油零售 企业管理检查 |
县科商经局 |
成品油零售经营行 为的检查 |
全县成品油 零售企业 |
县科商经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科商经局发起,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 |
根据实时数据确定抽查比例 |
2022 年 4 月至 9 月 |
县级抽 县级查 |
县应急局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 企业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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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 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