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305-00060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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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站群管理 发布时间:2023-05-25 15:20 信息来源:休宁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近日,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休宁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制定背景

2020115日,黄山市人民政府公布了《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黄政秘〔202034号),受经济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该标准已不能适应我县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根据黄政秘〔202034文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可适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征地实际情况对本标准进行调整补充,调整补充后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精神为保障征收工作顺利推进,需根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征地实际情况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补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

5.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指导意见》起草过程

2023年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指导意见》(讨论稿)216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讨论研究,并按照会议研究意见修改完善224日通过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329日征求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意见。46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指导意见》起草工作,完善相关政策内容,形成审议稿。424日,通过合法性审查427日,经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22日,由休宁县人民政府印发。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八个部分,主要是对被征收房屋市场参考价和重置成本指导标准房屋装饰、附属物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完善明确了补偿安置方式,增加了被征收房屋的其他补助及奖励措施和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适用全县行政区域内(县城规划区除外)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

(二)征收主体。休宁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受休宁县人民政府委托,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单位。

四)征收补偿工作指导原则。遵循程序合法、公开公正、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五)被征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被征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黄政秘〔202034号)执行。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1. 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法律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补助及奖励。

2. 征收补偿的认定: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面积认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不作为补偿依据情形

3.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安置由有资质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等因素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市场价格进行价值评估。

宅基地安置宅基地集中安置分散安置2种方式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如被征收户另有宅基地的不适用宅基地安置

(七)其他补助及奖励。包括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签约奖搬迁腾空奖建设奖等奖励措施。

(八)其他事项。明确《指导意见》执行时间及执行过程中相关事项。

五、政策咨询方式

如有对《指导意见》不理解之处,可咨询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0559-75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