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意见》
近日,休宁县人民政府印发《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是维护国家木材安全的根本措施,是纵深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精准提升森林质量的重要工程,对推进我县林业现代化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助力乡村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的重点工程布局,我县积极贯彻国家和安徽省关于国家储备林建设战略决策,为此县委、县政府成立了国家储备林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编制了《安徽省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总体规划(2023—2035年)》,并于2023年4月2日获省林业局批复,建设规模110万亩,总投资117亿元。分三期建设,一期20万亩,二期40万亩,三期50万为亩。为加快推进我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实施进度,依法依规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制定依据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办法条例通知:《深化集体林权制定改革方案》《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国家储备林管理办法(试行)》《“十四五”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方案》(林工发〔2023〕17号)、《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40号)、《集体林权流转合同》(GF-2020-2603版本)。
3.其他:《黄山市集体林权流转交易规则》《安徽省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总体规划(2023—2035年)》。
三、制定过程
2023年4月,县林业局在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形式《指导意见》初稿。7月21日,通过县林业局网站进行公开意见征求,未收到意见建议。8月7日聘请风险评估公司对《指导意见》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8月30日县林业局组织相关股室进行讨论;9月3日县林业局组织专家对《指导意见》进行论证;9月5日提交县林业局法制办和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9月6日县林业局召开党组会进行讨论研究后,形成《指导意见》讨论稿;9月7日,县政府组织县发展改革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城投集团等部门召开《指导意见》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指导意见(讨论稿)》;9月8日形成了《指导意见(审议稿)》;9月11通过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性审查;9月20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建议,共收到修改建议11条,采纳10条。9月27日,经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2日,由休宁县人民政府印发(休政秘〔2023〕31号)。
四、工作目标
旨在进一步加快推进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进度,依法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五、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主要有六方面,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
2.明确林权流转实施主体,并对林地流转、林木收储的对象、范围、年限、价格、方式做出具体规定。
3.建立健全项目实施机制,包括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和建立分工推进机制。
4.落实保障措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宣传引导、完善服务指导、强化纪律保障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
六、政策咨询方式
如有对《指导意见》不理解之处,可咨询休宁县林业局办公室(法制股),咨询电话:0559-7518410,联系人:王晨(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