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11号(总第71期)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11号
(总第71期)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行政
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办函〔2022〕110号)精神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30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黄政办秘〔2023〕3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休宁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清单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不得违规实施行政备案的要求,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许可之实。对清单中目前虽有法定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备案事项,要积极推动修法,逐步取消或调整。
二、规范清单实施。各乡镇、各部门要规范实施行政备案事项,不得随意增加办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事环节、收费等;县数据资源局要会同县有关单位制定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持续推进行政备案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和群众提供更好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行政备案事项应当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统一管理;要优化改造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打通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推动行政备案信息归集、共享、运用,更大力度推进行政备案易办快办。对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日常监督、信息共享等举措进行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备案材料。
三、加强清单监管。各乡镇、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对列入清单的事项,逐项确定监管层级、监管主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杜绝“以备案代监管”“不备案不监管”问题。要推动行政备案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数据共享,完善监测预警体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风险。
四、实行动态调整。建立行政备案事项清单“即时动态调整与年度集中调整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动态调整本地本部门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确保清单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
五、做好有效衔接。各乡镇、各部门权责清单以及公共服务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涉及行政备案事项的,应与行政备案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备案事项调整的,要及时调整相应有关清单。
附件:休宁县行政备案事项清单(2023年版)
2023年11月7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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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 |
市发展 |
县发展改革委 |
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
|
县发展改革委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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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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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发展改革委 |
汽车项目备案 |
|
县发展改革委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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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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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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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发展改革委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
|
县发展改革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4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发展改革委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
县发展改革委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2.《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皖粮粮网函〔202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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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发展改革委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
县发展改革委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2.《关于印发安徽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粮仓规〔2022〕2号) |
||||||
6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发展改革委 |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
|
县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7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发展改革委 |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
县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8 |
市发展改革委 |
县发展改革委 |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 |
|
县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9 |
市国防动员办 |
县发展改革委 |
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
|
县发展改革委 |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
10 |
市国防动员办 |
县发展改革委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县发展改革委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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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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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国防动员办 |
县发展改革委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
县发展改革委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
||||||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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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国防动员办 |
县发展改革委 |
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备案 |
|
县发展改革委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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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3 |
市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民办学校有关事项备案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
县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8号) |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县教育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
||||||
民办学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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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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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自主设置的课程备案 |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15 |
市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 |
|
县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16 |
市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幼儿园园长聘任备案 |
|
县教育局 |
1.《幼儿园管理条例》 |
2.《幼儿园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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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7 |
市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备案 |
|
县教育局 |
1.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3〕7号) |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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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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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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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商务局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汽车销售供应商、经销商基本信息备案 |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20 |
市商务局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1.《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 |
|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
21 |
市商务局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
22 |
市商务局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
23 |
市地震局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1.《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 |
|
2.《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24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
县民族宗教 |
1.《宗教事务条例》 |
2.《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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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教务活动区域外的省内其他地方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
县民族宗教 |
《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
26 |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备案 |
|
县民族宗教 |
《宗教事务条例》 |
27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爆破作业合同备案 |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
28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射击竞技体育活动备案 |
|
县公安局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29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销售情况备案 |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30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备案 |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31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32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备案 |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33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34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35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管制刀具制造企业备案 |
|
县公安局 |
1.《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
2.《公安部关于切实加强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8〕23号) |
||||||
36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销售、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备案 |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7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剩余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8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公章刻制备案 |
|
县公安局 |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
||||||
39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 |
|
县公安局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40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开锁业、废旧金属收购业、车维修业等特种行业备案 |
|
县公安局 |
1.《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 |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皖人常〔2014〕22号) |
||||||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 |
||||||
41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重点场所、部位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设计方案的备案 |
|
县公安局 |
1.《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
2.《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18) |
||||||
42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
|
县公安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43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
县公安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44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治安保卫重点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
|
县公安局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45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房屋承租人基本情况登记备案 |
|
县公安局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46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备案 |
|
县公安局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
47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48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49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
|
县公安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50 |
市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 |
|
县公安局 |
1.《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 |
2.《安徽省单位派遣人员赴港澳商务备案管理工作规范》(皖公出入境〔2017〕31号) |
||||||
51 |
市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
|
县民政局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2.《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 |
||||||
52 |
市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换届备案 |
|
县民政局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2.《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 |
||||||
53 |
市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
|
县民政局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2.《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
||||||
54 |
市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
|
县民政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
||||||
55 |
市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养老机构备案 |
|
县民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
56 |
市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
|
县民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57 |
市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58 |
市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慈善信托备案 |
|
县民政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2.《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 |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59 |
市司法局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辅助工作人员聘用、变更情况备案 |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60 |
市司法局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 |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61 |
市司法局 |
县司法局 |
公证员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备案 |
|
县司法局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
62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企业年金办法》 |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
||||||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企业年金办法》 |
||||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
||||||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企业年金办法》 |
||||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 |
||||||
63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
2.《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8〕3号) |
||||||
64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劳动用工备案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
||||||
3.《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 |
||||||
65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66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2.《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19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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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
||||||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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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 |
||||||
68 |
市生态环境局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备案 |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69 |
市生态环境局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方案备案 |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70 |
市生态环境局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 |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
||||||
71 |
市生态环境局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调查报告备案 |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72 |
市生态环境局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畜禽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备案 |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73 |
市生态环境局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74 |
市生态环境局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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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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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市生态环境局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备案 |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
||||||
76 |
市生态环境局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
||||||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
77 |
市生态环境局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备案 |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
2.《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环发〔2021〕30号) |
||||||
7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
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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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79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市供水单位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8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
8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 |
2.《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
8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
||||||
8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
8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
8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8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8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0〕5号) |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42号) |
||||||
8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
89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乡镇人民政府 |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
90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
9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 |
92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93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
94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黄山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
9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96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97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98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餐厨垃圾有关事项备案 |
餐厨垃圾处置协议备案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黄山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
餐厨垃收集、运输台账备案 |
||||||
突发事件餐厨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备案 |
||||||
99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
100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备案 |
公路工程招投标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水运工程招投标备案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101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02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备案 |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103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包车客运备案 |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104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客运站经营者设立停靠点备案 |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105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
|
县交通运输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
106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107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108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道路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除危险货运)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
道路危险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09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110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初次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备案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备案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
111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机动车维修经营初次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机动车维修经营变更备案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12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备案 |
县交通运输局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
小微型客车租赁变更备案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备案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
113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药管理条例》 |
114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仅从事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经营个人和单位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115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16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畜禽养殖场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117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 |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18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乡村兽医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46号) |
||||||
119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120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土壤污染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121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
122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
123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农村能源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 |
124 |
市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1.《动物防疫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31号) |
||||||
125 |
市水利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2.《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皖水基〔2016〕144号) |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26 |
市水利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 |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
||||||
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利部水建设〔2020〕258号) |
||||||
4.《关于安徽省水利工程开工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水基函〔2016〕166号) |
||||||
127 |
市水利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
128 |
市水利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
129 |
市水利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130 |
市水利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131 |
市水利局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有关资料备案 |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132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个体演员备案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33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营业性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
营业性演出(国内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 |
134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135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136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
137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138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139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旅行社注销登记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140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安全播出保障方案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41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急预案及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
142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143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或者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144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145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146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47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电影管理条例》 |
148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电影管理条例》 |
149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备案 |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150 |
市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 |
|
县卫生健康委 |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 |
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 |
||||||
3.《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皖卫老龄秘〔2020〕7号) |
||||||
151 |
市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非保藏机构保管的人间传染的菌(毒)种或样本名单备案 |
|
县卫生健康委 |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
152 |
市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委员会设立变更情况及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研究项目备案 |
|
县卫生健康委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53 |
市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托育机构备案 |
|
县卫生健康委 |
1.《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
||||||
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
||||||
154 |
市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中医诊所备案 |
|
县卫生健康委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155 |
市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对单位或个人设置的诊所备案 |
|
县卫生健康委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医政发〔2022〕33号) |
156 |
市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义诊活动备案 |
|
县卫生健康委 |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
157 |
市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
|
县卫生健康委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
158 |
市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备案 |
|
县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
159 |
市卫生健康委 |
县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多机构备案 |
|
县卫生健康委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160 |
市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应急预案的备案 |
|
县卫生健康委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161 |
市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
县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162 |
市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跨省施工作业备案 |
|
县卫生健康委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163 |
市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地质勘探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
|
县应急局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64 |
市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探勘活动的备案 |
|
县应急局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165 |
市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
县应急局 |
1.《安全生产法》 |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166 |
市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
县应急局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
||||||
167 |
市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处置方案备案 |
|
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68 |
市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备案 |
|
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169 |
市应急局 |
县应急局 |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化学品储存单位备案 |
|
县应急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70 |
市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市场主体备案 |
公司备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个人独资企业 |
县市场监管局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备案 |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合伙企业备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个体工商户备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分支机构备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71 |
市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歇业备案 |
|
县市场监管局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
172 |
市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安全法》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73 |
市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备案 |
|
县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冷藏冷冻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告》 |
||||||
174 |
市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备案 |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1.《食品安全法》 |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备案 |
县市场监管局 |
1.《食品安全法》 |
||||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
||||||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
175 |
市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 |
|
县市场监管局 |
1.《食品安全法》 |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
3.《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
4.《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
||||||
176 |
市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制作检定印、证备案 |
|
县市场监管局 |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177 |
市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停用或重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备案 |
|
县市场监管局 |
《安徽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78 |
市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
|
乡镇人民政府 |
1.《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 |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
179 |
市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备案 |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80 |
市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备案 |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81 |
市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82 |
市林业局 |
县林业局 |
森林、林木和林地规模达到五百亩以上且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五年再流转备案 |
|
县林业局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 |
183 |
市医保局 |
县医保局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备案 |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
县医保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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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
||||||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县级主管部门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依据和实施依据 |
184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县财政局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取消试点资格) |
|
县财政局 |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 |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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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 |
||||||
4.《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13号) |
||||||
185 |
市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税收征收信息备案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
县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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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情况备案 |
县税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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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备案 |
县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186 |
市税务局 |
县税务局 |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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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税务局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休宁县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
纲要(2022—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休宁县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21日
休宁县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加快推进休宁气象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气象服务保障休宁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到2025年,建成更加完善的现代气象服务体系、业务体系、创新体系、治理体系,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能力不断提升,气象服务供给能力和均等化水平显著提高。到2035年,数字智慧气象服务全面融入和支撑休宁县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气象高水平服务保障成效更加突出。
二、主要任务
(一)坚持创新驱动,加强气象基础能力建设
1.强化气象科技创新能力
1.1开展干旱、暴雨(雪)等气象灾害影响预报和风险预警方法指标研究。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1.2完善创新激励机制,推进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构建科研业务深度融合、观测预报服务协调发展的研究型业务新格局。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1.3推动人工智能在气象数据分析、模式产品处理、灾害性天气自动识别跟踪等服务中的应用。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2.健全精密气象监测站网
2.1定期更新补齐新安江流域以及库区、山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气象灾害和次生灾害易发、多发地区的气象监测短板,优化升级地面自动气象站网。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2强化雷达、卫星等资料融合应用,推进卫星遥感监测和高分卫星气象监测产品的本地使用。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发展精准气象预报业务
基于中尺度多模式集成预报业务,发展智能网格预报本地化释用及应用技术,重点发展精准强对流天气预警和智能预报业务。逐步形成“五个1”的精准预报能力,实现提前1小时预警局地强天气、提前1天预报逐小时天气、提前1周预报灾害性天气、提前1月预报重大天气过程、提前1年预测气候异常。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4.推进气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4.1针对应急管理、交通安全、城市治理、休闲度假、旅游康养、重大活动保障、应急救援等场景,发展跨行业、跨学科交叉融合技术,研发基于影响的气象服务专业模式、模型。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2建立气象部门与各类服务主体互动机制,探索打造面向全社会的气象服务支撑平台,促进气象信息全领域高效应用。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二)坚持底线思维,夯实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
1.健全气象防灾减灾机制
1.1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健全气象防灾减灾体制机制。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应急管理局
1.2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预警信息制作、发布规范。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1.3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气象保障服务能力,建立极端天气防灾避险制度。
责任单位:县应急局
配合单位: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依法做好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强化重大工程建设气象服务保障。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2.1构建气象、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互动共享的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体系,提高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和中小河流洪水、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流域区域洪涝、城市内涝、森林火灾等气象风险预报预警能力。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
2.2推进暴雨、强对流预警业务体制改革。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2.3推进农村多雷击地区雷电防护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雷电灾害防范能力。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增强气象灾害防御应对能力
3.1加强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应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和设施建设,修订基础设施标准、优化防御措施,提升重点区域、敏感行业基础设施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强化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配合单位: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2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精准靶向发布技术,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和再传播制度,发展全媒体预警信息快速精准传播手段。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
3.3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和气象文化基地建设,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内容。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协、各乡镇人民政府
4.提升人工影响天气能力
4.1编制休宁县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和发展规划。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完善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体系,提高防灾减灾、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活动保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水平。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2加快地面固定作业点标准化建设,以及作业装备智能化改造和安全信息化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4.3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监管融合机制,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弹药运输、作业安保、人员审核和空域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坚持协调联动,提高气象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
1.增强农业气象服务能力
加强农业气象综合监测网络建设,做好农业生产气象保障,围绕水旱灾害防御、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发展分区域、分作物、分灾种的精细化农业气象服务技术,提高农业气象灾害预报预警能力。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提升旅游气象服务保障能力
2.1加强文旅、气象信息共享,推动旅游景区加强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建设,提升旅游气象监测能力与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2强化气象旅游资源和景观资源开发利用,充分挖掘宜居、宜游、宜养气候资源价值,发挥“中国天然氧吧”品牌优势,助推打造基于优质气候的气象旅游品牌。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文化旅游体育局
3.加强生态文明气象服务保障
3.1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保障新安江源头生态安全、生态安全屏障、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等气象服务。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3.2强化森林防灭火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气象保障。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林业局
3.3打造气候生态品牌,推动气候宜居城市、气候宜游小镇、避暑旅游休闲目的地、气候康养地等示范建设。
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配合单位:县气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实施“气象+行业”赋能行动
4.1为天气高影响行业提供数字化气象服务产品,深度融入相关行业智能化决策平台和运营管理系统。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4.2提升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布局、建设运行和调配储运气象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4.3完善综合交通气象监测网,提升交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四)坚持集约高效,优化人民美好生活气象服务供给
1.加强公共气象服务供给
推进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加强气象服务信息传播渠道建设,建立气象部门与各类服务主体、社会媒体的互动合作机制,推动将公共气象服务产品有机植入主要媒体、主流资讯、生活服务平台,提高城乡公共气象服务覆盖面和便捷性,实现各类媒体气象信息全接入。增强农村、山区、边远地区以及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获取气象信息的便捷性,扩大气象服务覆盖面。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融媒体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高品质生活气象服务供给
开展个性化、定制化气象服务,研发覆盖衣、食、住、行、游、学、康等多元化需求的气象服务产品,推动气象服务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提升休宁县重大赛事、活动的气象服务保障水平,强化精细化决策气象服务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3.建设覆盖城乡的气象服务体系
3.1加强城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加密城市气象观测站点,发展分区、分时段、分强度精细化预报预警服务。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3.2开展城市高质量发展气象保障服务,将气象服务全面接入城市数据大脑,推进“智慧气象”服务城市交通、防洪排涝、供电、供水,保障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数据资源局
3.3将农村气象防灾减灾纳入乡村建设行动,构建行政村全覆盖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与响应体系,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高风险地区监测预警服务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气象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解决本地区气象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推动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建立常态化考核机制,将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室
配合单位:县气象局
2.统筹规划布局。科学编制实施气象设施布局和建设规划,推进气象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深化气象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气象服务供需适配、主体多元。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3.注重人才培养。加强气象教育培训能力建设,推动气象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提升。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对在休宁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强化法治建设。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依法发布和传播气象信息。规范人工影响天气、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气象信息服务等活动。加强防雷安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加强投入保障
5.1加强对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5.2进一步落实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保障体制,建立健全稳定的气象高质量发展财政投入机制,按照政策规定落实地方事权范围内各项财政投入保障。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5.3完善升级迭代及运行维护机制,支持基层气象基础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
5.4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