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311-00084 信息分类: 政务舆情回应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3-11-29
发布机构: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1-2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改革任务落实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舆情回应】关于对名称组织形式构成及企业“集团”名称申报进行规范调整的公告

作者:休宁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11-29 16:53 信息来源: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为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积极构建全国统一市场制度规则,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第82号令,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组织形式构成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进行了规范。安徽名称申报系统根据《办法进行了相应功能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构成规范调整

调整内容:

名称后增加“(个体工商户)” 字样;

法定依据:

《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 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构成规范调整

调整内容:

名称后增加“(个人独资)”字样。

依据: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三、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条件的调整

调整内容: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且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的企业,在进行名称变更申报时,可以选择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组织形式。

法规依据: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 3 家以上企业法人的, 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企业集团名称应当在企业集团母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

新调整名称申报系统功能于2023年121上线运行。

特此公告。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