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12号(总第72期)
(总第72期)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人事任免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朱艳艳等同志工作职务任免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成晟等同志工作职务任免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陈振阳等同志任职通知
部门文件
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休宁县财政局 休宁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关于公布休宁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1日
休宁县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1〕3号)、《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1号)、《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黄办〔2021〕12号),全面实施质量强县、知识产权强县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休宁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根据《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黄政办〔202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1.县政府设立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加强品牌建设,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质量人才队伍,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统筹食品安全、药械化安全、产品质量安全。
二、政策支持对象
2.本政策支持对象范围:为本县质量提升起促进作用的企业、事业单位、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个人申请专利奖励仅限发明专利);为本县企业提供服务且数据结果归集在本县的单位。
三、政策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3.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黄山市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黄山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人员,由县政府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获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4.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30万元。
5.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证书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得“食安安徽”品牌评价证书的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园区、餐饮安全街区、食品安全小镇,一次性给予创建主体5万元的奖励。
(二)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6.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县内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县内只奖励排名最前的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含长三角区域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和黄山市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一次性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主持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40万元、25万元。
(三)推进餐饮行业质量安全提升
7.支持餐饮行业实施食品储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后厨环境卫生等方面提升。达到《黄山市餐饮质量安全店评定标准》要求,经验收合格的,每户按照2500元标准给予奖补。
8.支持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在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安装摄像设备,依托网络传输技术,主动向消费者公开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当年完成安装并正常运行,每户按照2500元标准给予奖补。
9.支持餐饮企业通过 HACCP、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对当年获得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2.5万元、1万元。
10.支持创建餐饮质量安全街区。获得黄山市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的,给予创建主体7.5万元奖补资金;获得省级餐饮质量安全街区称号的,给予创建主体15万元奖补资金。
(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11.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当年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分别奖励1万元、0.1万元;通过PCT申请获得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资助3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授权);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件、10件、15件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净增长达到5件、10件、15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10件、2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奖励。
12.提升知识产权质量。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 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为高价值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 0.5万元;发明专利维持运用年限达10年、13年、1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2万元。
13.推进知识产权运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复核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认证前须到县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奖励3万元;对入选安徽省发明专利百强榜的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课题研究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符合本县产业发展的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含)以下,待还款结束后,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LPR)25%的贷款贴息。以商标权质押贷款150万元(含)以上,奖励1万元/笔。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5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14.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胜诉的知识产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
15.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新注册成功的集体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安徽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5万元。新获马德里商标等国外注册商标的,奖励2万元。新获批本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使用的奖励1000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知识产权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调处机构每件500元经费补贴。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每年考核合格的给予3万元经费补助。对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保险期限已满的,按投保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保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五)支持缺陷产品召回
16.对在县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消费品生产企业,由县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及以上)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支持“一站式”服务站建设
17.对新建立且通过验收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每年通过年底考核的“一站式”服务站,每年给予奖励3万元。
(七)支持绿色产品认证
18.对当年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八)支持中药产业发展
19.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5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5万元研究经费支持。
四、附则
20.除符合“免申即享”事项外,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要求在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21.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22.对同一项目或事项,与我县其他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从优、从新”的原则给予奖补,不重复享受奖励。
2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4.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休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3年12月27日
休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黄山市休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分级
1.5预案衔接
1.6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现场应急指挥部
2.3现场应急工作组
3应急响应
3.1预警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3.3事态研判
3.4应急监测
3.5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应急处置
3.7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3.8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9响应终止
4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4.2事件调查
4.3损害评估
4.4善后处置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5.2应急队伍保障
5.3应急资源保障
5.4经费保障
5.5其他保障
6附则
6.1名词术语
6.2预案解释权属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为切实做好休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警、控制和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4.《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10月8日修订,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8.《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4年1月1日施行)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015年6月5日);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1日施行)。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相关文件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
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12月);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
4.《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水汛〔2009〕488号);
5.《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通知》(环办函〔2014〕498号);
6.《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6号);
7.《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8.《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政秘〔2020〕43号);
9.《黄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黄政办秘[2017]25号);
10.《休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休政秘〔2021〕27号);
11.《黄山市休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休政办秘〔2023〕9号);
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
1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1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17.《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9.《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20.《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2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01号)。
1、地域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黄山市休宁县县域范围内的9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为各水源地保护区内一级陆域和水域保护区范围、二级陆域和水域保护区范围、准保护区陆域和水域保护区范围、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水源地包括黄山市屯溪区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黄山市中心城区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黄山市月潭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这3个市级饮用水水源地;休宁县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休宁县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这2个县级饮用水水源地;东临溪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榆村乡饮用水水源地、溪口镇饮用水水源地、五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具体见附件8。
2、突发环境事件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休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水源地汇水范围内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对本地区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处置、善后等工作。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由于休宁县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工业企业环境事故、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使得化学品、有毒有害等污染物质进入休宁县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水污染事件;
(2)由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污染物进入休宁县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的水污染事件;
(3)由于休宁县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相应的标准引起水质下降的环境事件;
(4)由于枯水期易出现水质、水量不均等水文特征,可能会发生流域水污染事故,即对休宁县辖区内饮用水水质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5)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休宁县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事故。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结合实际,将休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红色预警)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以及特殊水文条件等人为和自然原因造成饮用水源地严重污染,水质严重超标,造成城市供水中断的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橙色预警)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以及特殊水文条件等人为和自然原因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水质超标,造成城市局部供水中断的事件。
3、较大事件(III级黄色预警)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以及特殊水文条件等人为和自然原因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部分水质参数超标,影响饮用水源地正常供水或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中断的事件;
(5)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饮用水源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蓝色预警)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的;
(2)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以及特殊水文条件等人为和自然原因对水源地水质造成一定影响,部分水质参数异常,但不影响饮用水源地正常供水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是休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有关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作为休宁县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休宁县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执行主体为休宁县人民政府。
本预案在《黄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山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休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休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下,与市、县级预案以及其他预案中的有关要求相互衔接,与相关部门在组织指挥体系、适用的地域范围、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相互衔接,同时本预案与休宁县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相关内容的衔接。在职责方面,从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上报,到现场调查、应急监测,最后应急响应终止等,各部门、各小组分工明细,协同合作,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当发生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或发生跨行政区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上报黄山市人民政府和黄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级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的领导、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危险源和潜在危险源的监测、监控、预警,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要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3、部门联动,相互增援。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培训,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掌握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重视开展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科研和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反应能力,依法规范应急反应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由休宁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的休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作为黄山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其在县级的应急指挥机构,在指挥体系上受黄山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部的领导。
当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市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2.1.1组织体系
休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由休宁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县水源地应急组织指挥部:由县分管生态环境副县长任总指挥,县生态环境分局长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人武部、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商经局、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县委宣传部、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驻休宁通信相关公司、县供电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下设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
协调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于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日常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期间,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和要求。
图2.1-1应急组织机构图
2.1.2指挥机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环境安全的方针、政策及规定;
2、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应急队伍的调动和资源配置;
3、负责应急设施设备的建设以及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4、检查、督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5、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宣贯工作,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演练;
6、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7、负责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全面准确地掌握事件状况,提供动态信息,经总指挥同意后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当地各级领导报告事件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负责可能受影响区域的通报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上报及对外联络工作;
8、负责筹建并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专家咨询系统,建立专家名单及联系方式;在事件发生时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工作;
9、负责请求外部救援力量的决策,接受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令和调动,协助事件的处理;
10、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环境进行修复、总结经验教训。
2.1.3指挥机构组成及各部门职责
总指挥:由休宁县分管生态环境的县长担任
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2、副总指挥及其职责
副总指挥: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和县应急管理局长同时担任。
职责:(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3、协调办公室及其职责
协调办公室: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组成。
职责:(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4、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其主要职责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协同相关部门分析污染事故原因,确定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做出恰当的认定;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发布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提出参考意见和整改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和参与由安全生产事故、违法排污等造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置工作;协助县生态环境分局进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提供可能产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信息,协调县科商经局开展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等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等工作;负责和协调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信息数据库。
(3)县住建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供水水源安全,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事件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指导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和协调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负责与市住建局的联络与信息沟通。
(4)县卫健委: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根据检测情况提出应对措施,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负责调配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等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事故受伤害人员得到及时救治;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源的卫生监督和疾病防治等工作;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负责与市卫健委的联络和信息沟通。
(5)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以及危险货物的转移工作;参与由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指导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危险路段设置公路防撞栏。
(6)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和协助处置由农药、化肥、畜禽养殖、动物疫病等造成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对农作物等受污染情况及损失进行调查鉴定并提出具体处置措施;负责和协助由藻类暴发等引发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运行,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度所辖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负责对受影响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负责辖区内污染区域相关水源地饮用水的合理调度;负责水文监测并提供相关水利水文资料,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
(7)县民政局:负责对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及后期损害评估等费用。
(9)县公安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发现场安全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和交通畅通;协助当地政府将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并做好受伤害人员营救;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管制;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查处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10)县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发现场的火灾扑救,人员解困,开展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泄漏等险情控制工作;负责事发现场的局部洗消工作;负责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11)县人武部:协助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抢救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的疏散转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应急期间的社会治安维护。
(12)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应急区域的气象信息和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现场附近的气象监测实况数据,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
(1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应急决策使用;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协调和指导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
(15)县科商经局:负责和协调应急物资的保障工作,负责和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等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负责和协调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应急物资的市场供应。
(16)休宁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先期处置、后期处理工作;负责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消除处置建议;协调做好应急物资调度工作;负责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与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维护;负责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评估和修复工作。
(17)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对取水口实时监控,协助管理部门做好备用、联网水源的开启调度工作;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保障群众居民饮用水安全。
(18)黄山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对取水口实时监控,协助管理部门做好备用、联网水源的开启调度工作;负责调度和保障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保障群众居民饮用水安全。
(19)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先期处置、后期处理工作;负责辖区污染区域内群众的安置、转移和救济,同时配合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评估和修复工作。
(20)县通信相关公司(联通、移动、电信):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21)县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期间的电力保障;负责抢修灾害期间损坏的电力设备等。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门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休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职责分工和人员名单见附件4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1、组织程序
在休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自动转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在报总指挥批准后根据需要进行人员调配。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到达现场应急,总指挥应立即报告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应急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组成部门及其职责
(1)组成部门
现场指挥:县分管生态环境副县长
副指挥: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和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科商经局、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县委宣传部、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驻休宁县通信相关公司、县供电公司和各相关乡镇等单位组成。
(2)职责
①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②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③通知环境监测站或卫生(疾控)部门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
④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
⑤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
⑥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⑦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⑧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指挥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⑨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2.3.1组成
现场应急工作组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组。
2.3.2各工作组职责
1、应急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协助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大队、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跟踪污染动态,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及时向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告污染扩散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并根据事故现场发展情况和应急指挥部指示及时调整对策,直至污染事故警报解除等。
2、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协助单位:县卫健委、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环境监测部门、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等。
3、应急供水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协助单位: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督促事件下游相关水厂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等。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由县政府调用消防、园林、环卫运水车辆组成应急供水车队,由自来水公司应急供水小组配合分区域送水,确保市民基本生活用水。
4、应急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协助单位: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科商经局、县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等。
5、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以县生态环境分局为召集单位,并负责专家组成员的维护和动态更新。
专家组成: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主要涵盖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监测与评价、化工、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农林水利、防化等专业领域,建立咨询专家库,由现场应急指挥组从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人员,成立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组织相关专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原因分析,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处置办法、损失、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处理、污染控制和事件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
6、综合组
综合组为协调机构,熟悉应急管理、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方面,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为: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负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调查等。
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3.1.1信息收集与信息研判
1、信息收集
本预案明确信息收集的责任单位主要为协调办公室。信息收集范围与本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保持一致。
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等各相关部门要开展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收集和传递县域内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通报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对较大以上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
信息来源、信息收集范围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数据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可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的异常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由交通安全事件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休宁经开区管委会、科商经负责收集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水源地周边或上游造成影响的信息;负责地质灾害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工作。
(4)县卫健委负责由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5)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出现死亡畜禽及大面积死鱼等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6)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黄山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对水源地藻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水位、流速、流量异常等水文信息及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7)县气象局负责风向、风速、降水量等气象信息及灾害气候引发的异常气象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工作。
(8)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9)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水源地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拨打24小时值班电话0559-7519770向休宁县人民政府报告或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
2、信息研判
负责信息核实和研判的责任单位为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协调办公室以及应急专家组,信息研判的程序和方法等具体内容如下:
(1)协调办公室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开展信息研判和会商。
(2)第一时间对获取的信息,核实真实性。
(3)进一步收集信息,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监测或补充调查,收集更全面、更权威的资料信息,同步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4)发现可能导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
接到信息报告的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研判水质变化趋势,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研究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类型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
3.1.2预警分级
按照休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与本预案“1.4节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对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或者城市供水中断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2、对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或者造成城市局部供水中断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3、对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一定危害,影响饮用水源地正常供水或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中断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4、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但不影响取水,不造成停水仍可作为供水水源的事件,视情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3.1.3预警启动条件
1、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2、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准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5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连接水体部分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准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但污染物浓度无升高趋势。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有轻微异常,即部分区域水体出现颜色异常或异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部分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少量死鱼。
3、黄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点源、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可能会超标的;
(2)通过监测发现,在保护区范围外连接水体出现水体理化指标异常情况,包括:
①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但污染物浓度无升高趋势。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有轻微异常,部分区域水体出现轻微的异常颜色或轻微气味。
4、蓝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点源、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可能会超标的;
(2)通过监测发现,在保护区范围外连接水体出现水体理化指标异常情况,包括:
①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但污染物浓度无升高趋势。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有轻微异常,小部分区域水体出现轻微的异常颜色或轻微气味。
3.1.4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并根据达到的预警级别条件发布相应的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发布的对象,应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传真、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预警发布
(1)研判
由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协调办公室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小组成员及应急专家组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向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预警发布
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经核实后,由县政府发布预警;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预警信息经初步确认后,及时报告县政府,并按照规定上报上级政府,较大(Ⅲ级)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由省政府发布。
预警应及时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http://www.12379.cn/)、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信、博客、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
4、预警发布对象
主要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5、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3.1.5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必须立即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实施预警行动。行动包括: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4、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生态环境监察部门立即着手开展检测、调查和应急准备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5、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6、指令启动工程预警调度体系,做好备用水源地启动工作准备;
7、指挥调配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8、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9、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10、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11、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1.6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状态。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3.2.1信息接报
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责任单位、责任人或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或向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或通过拨打“110”“119”“12345”“0559-7519770”等公共举报热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休宁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休宁县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有责任接收来自各方面的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或信息,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认真记录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事故情况:名称、类型等(暂时状态、连续状态);
(3)事故污染物的种类、泄漏量、现场污染情况、污染持续的时间;
(4)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定;
(6)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8)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和电话、报告时间。
休宁县人民政府及接报责任单位在接报后,应在1小时内组织对事件信息进行核查,核实后将有关书面报告材料或电话记录内容及时复印向休宁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程序应按照以下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休宁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部及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
(2)休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县水源地应急组织指挥部、休宁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休宁县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3.2.2内部信息报送
休宁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以及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置信息的双向畅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信息要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传播和交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后形成的信息和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随着应急处理的进展而发生变化的信息。
由于黄山市屯溪区一水厂饮用水水源地、黄山市中心城区二水厂饮用水水源地涉及到用水单位管辖权的问题,在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休宁县人民政府或休宁县住建局应及时向黄山市住建局通报。
3.2.3信息上报
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等初报。随着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展开,陆续做好动态跟踪报告,直至事故消除或趋于稳定后,做好终报工作。
3.2.3.1信息报送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3.2.3.2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及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和黄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及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黄山市生态环境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3、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4、发生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和休宁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5、突发饮用水源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应急指挥部、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同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指挥部。
3.2.3.3信息报送形式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通过传真或网络发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要主动致电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
书面报告中应载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2.4信息通报
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休宁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县消防大队(遇火灾爆炸)、县公安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地点(涉及到黄山市屯溪区一水厂和黄山市中心城区二水厂),应及时向市住建局通报。
当休宁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并及时上报黄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在市级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的领导、组织、协调下,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接到通报的相邻区域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向休宁县人民政府报告。
发布预警后,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1、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
2、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如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或是水华灾害引发的事故、自然灾害);
3、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情况(包括清洁水情况);
4、事故点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5、对发生地点时间,污染物数量和面积、应急监测数据等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制定不同事件类型(如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或是水华灾害引发的事故、自然灾害)状况下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应急监测工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组成,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域环境实时的应急监测;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污染发展趋势,以及当时的水文、气象参数,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4.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实施应急监测的部门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4.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及《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规定,在第一时间结合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流动源、非点源排放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同时满足快速检测、实验室检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分析方法采用《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2023)中推荐方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所列分析方法。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各监测项目的监测数据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应急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应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将监测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给现场应急指挥部。
7、检测数据的质量保证。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8、水质模拟分析预测。应急专家组根据污染物种类、源强以及水文条件,进行水质模拟分析,并针对污染的下游水体,向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8小时预报、16小时预报和24小时预测信息。划定危险水体的范围和持续时间。
3.5.1明确排查对象
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油气管线、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5.2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由现场应急总指挥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及组织专家会商后,指令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规程实施切断污染源;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对非点源突发事件,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通过停止施放、闸坝拦截、收集、转移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及收集。
5、对水上船舶航行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6、由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首先应及时开挖导流渠将污水引至合适的处理场所,同时利用格栅等设施将污水中的垃圾进行收集并妥善处理。
7、由农业种植活动中施撒化肥、喷洒农药等引起的环境突发事件,首先应及时开挖导流渠将污水引至合适的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同时加强对农业种植活动的管控,宣传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强调饮水源的重要性,减少农业种植活动中化肥和农药的使用。
8、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明确负责开展溯源分析的部门、责任人及工作程序。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3.6.1先期处置
日常管理机构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时应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污染情况,组织进行先期处置。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3.6.2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组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现场调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3.6.3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制定,现场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依靠科技和专家力量,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现场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
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准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如表3.6-1所示。
表3.6-1适用于处理不同超标项目的推荐技术
超标项目 |
推荐技术 |
浊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沉淀、过滤 |
色度 |
快速砂滤池、絮凝;活性炭吸附;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 |
嗅味 |
化学氧化预处理:臭氧、氯、高锰酸钾、二氧化氯、活性炭 |
氟化物 |
吸附法:氧化铝、磷酸二钙;混凝沉淀法:硫酸铝、聚合氯化铝;离子交换法;电渗析法 |
氨氮 |
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铁、锰 |
锰砂;化学氧化预处理:氯、高锰酸钾;深度处理:臭氧-生物活性炭 |
挥发性有机物 |
生物活性炭吸附 |
三氯甲烷和腐殖酸 |
前驱物的去除:强化混凝、粒状活性炭、生物活性炭;氯化副产物的去除:粒状活性炭 |
有机化合物 |
生物活性炭、膜处理 |
细菌和病毒 |
过滤(部分去除);消毒处理:氯、二氧化氯、臭氧、膜处理、紫外线消毒 |
汞、铬等部分重金属(应急状态) |
氧化法:高锰酸钾;生物活性炭吸附(部分去除) |
藻类及藻毒素 |
化学氧化预处理:除藻剂法、高锰酸钾、氯;微滤法;气浮法;臭氧氧化法 |
矿物油类 |
应急处置时可关闭闸门或用简易坝、围油栏等围隔污染区,用吸油棉等高吸油材料现场吸附,并转移到安全地方焚烧处理。必要时可点燃表层油燃烧处理,污染水体最后用活性炭吸附处理。 |
3.6.4供水安全保障
1、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水利、公安、卫生等部门、供水企业等单位应建立联动机制,制定联动方案,共享水源地水质变化信息、取水信息、供水水质信息,共同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取水安全保障
休宁县各水厂对取水口进行整治,确保水质安全。完善调水、补水、停水方案,强化在线监控,增加应急监测指标等方式,提高取水安全保障能力。
3、供水安全保障
休宁县各水厂负责水厂供水安全,通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深化处理工艺,供水管线改造,分功能供水,规范停止取水、中断供水管理等措施,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在污染能够通过供水企业治理达标的情况下,尽量不停止供水;或通过管道管理只停止饮用水供应,尽量减少对居民其他用水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
应急物资大部分依托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企业现有应急物资,事故发生时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通过合理调配附近成员单位以及企业应急物资进行事故应急处置。目前休宁县环境应急物资依托休宁县各应急设施及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应急物资保障组会同当地应急管理、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
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本预案配备有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本预案配备有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本预案配备有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本预案配备有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本预案配备有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等。
综合组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通过县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第一时间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信、公众告知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事态最新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对于较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
对于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由其共同的上级政府发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9.2应急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责任单位提出终止申请,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现场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由县政府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等单位组成的善后处置组研究制定善后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根据不同污染类型,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并组织对事件起因调查,开展损害评估和理赔等后期工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应急监测队伍进行后期污染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后期污染治理方案,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
1、事故废水污染物
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集后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2、遗漏的油品、化学品的净化和洗消
油品、化学品能重新利用的则应回收再利用;
不能重新利用的,可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农药等毒性物质交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的单位净化处置。
化学消毒法,把消毒剂水溶液装于消防车水罐,经消防泵加压后,通过水带、水枪以开花或喷雾水流喷洒。
物理消毒法,即用吸附垫、活性炭等具有吸附能力的物质,吸附回收后转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也可用喷射雾状水进行稀释降毒。
3、被油品化学品污染的河道或水库岸线
污染产生的死鱼、动物等打捞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远离住房、道路、水源、农田、电线等僻静和地势高的合适地点消毒填埋处理;
洒消油剂或吸附剂进行消除;
使用刷子或吸尘器除去一些颗粒性污染物,或使用简单工具收集被污染沙石至容器内,按危险固废处置。
4、被污染的土壤
使用简单工具将表层剥离装入容器,并委托危废处置单位安全处置;若环境不允许挖掘或清除大量土壤时,可使用物理、化学或生物方法消除,如对地表封闭处理、地下水位高的地方使用注水法使水位上升,收集从地表溢出的水、让土壤保持休闲或通过翻耕促进蒸发的自然降解法。
5、水藻暴发污染
藻类捕捞后运送到保护区外指定场所堆放,并采用沼气发生池、搅拌发酵、除臭分解等无害化处理手段,使之成为可利用的能源或有机肥料。采用生物技术的方法:
(1)生物过滤技术:双壳软体动物、甲壳类浮游动物及大型滤食性鱼类可起到过滤器作用,螺蚌等贝壳类动物和大量的底栖动物,消耗着大量剩下和留下来的枝叶、残体、尸体和排泄物,将水中浮游藻类和悬浮污染物进行生物过滤使水质变清。
(2)生物操纵技术:操纵促进植食性鱼类(专门吃浮游生物的)生长,如鲢鱼、鳙鱼等,降低藻类生物量。
6、参与现场应急的人员及工具
装备人员洗消。为减少污染的扩大、杜绝二次污染,在处置过程中,要对警戒区作业人员、器材装备、进行彻底的洗消,消除危化品对人体和器材装备的侵害。
所有一次性的个人防护用品集中收集装入塑料袋或容器内按危险固体废物处置,其他防护用品和救援工具则应清洗后晾干保存。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通过对监测数据进行污染源分析、明察暗访等方式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1、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件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等,并查明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肇事企业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防范、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保障以及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过程中责任履行情况。根据调查资料和事件回放情况,调查组集体对事件进行定性。
2、调查报告。事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件起因、性质、损失、改进措施建议、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等内容。
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避免同类型事故再次发生。根据调查和总结评估情况,向县水源地应急指挥中心提出风险源管理、水源地安全保障、预案管理等水源地安全的改进措施建议,不断提高水源地的环境安全水平。
当事故的应急处置中出现应急能力不足、应急措施不到位等影响应急效果的情况时,应急责任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体系。完善本预案应急响应流程。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相关部门应当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县政府负责,事发地乡镇和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内容包括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具体工作方案。
1、环境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生态环境分局应继续跟踪监测污染物的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县卫健委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给予补偿。
2、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计划;协调处理污染赔偿和其他事项。
3、县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农业农村水利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单位根据损害评估及事件调查结果对风险源进行科学规范的整改、消除,对污染物进行清除,并对污染场地进行科学修复,恢复污染场地生态环境。
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通信联络系统,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队伍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协调办公室备案,协调办公室汇总后下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
应急队伍相关人员熟悉应急参与部门、人员的联系方式,以及能快速通知上级应急单位和外部应急机构的通讯信息,通过手机及内部电话通信。
协调办公室负责应急组织机构通信录的动态更新工作,及时更新调整各工作组的变动人员及通讯信息。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由休宁县人民政府牵头,联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经过专业的应急救援培训、训练及演练,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同时依托环保专业处置企业等社会化力量,建立社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由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队伍知识技能掌握程度,至少每年需进行一次知识技能培训,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每年需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发现不足及时改进,不断提高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
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紧急采购、储备调用、紧急配送工作,并做好本单位应急物资的更新及养护,保障应急处置和后续环境恢复需要。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药剂、物资、装备的规范存放,提高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增加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县政府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包括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及应急处置等费用;县财政局应当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抢险救援和污染处置费用由事件责任单位负责,在处置工作结束后与事件责任单位结算。
休宁县有关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休宁县财政局审核后,呈休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5.1物资、设备设施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保证应急处置状态下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设施的运输保障,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
县公安局负责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区域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县消防大队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协助清理现场,调配消防车辆向供水重点保障区域和缺水区域应急送水。
5.5.2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县卫健委负责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储备医疗救治、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负责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应急指挥机构加强与医疗救治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报告医疗救治信息,落实救治经费,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
5.5.3治安和人员安全保障
发生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公安局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法人员趁乱抢劫、盗窃或哄抢财物,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安置和救助工作,并指导相关部门向群众分发救灾物资。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事件特征,配置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程序。
5.5.4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内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下列专用术语适用于本预案。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5、流域性水污染事件
指水体的富营养化。当藻类大量生长时,这些藻类常在下风头水面漂浮形成一层蓝绿色或红黄色的水花或薄膜--湖靛。虽然藻类生长很快,但因水中的营养盐被用尽,它们也很快的死亡。藻类大量死亡后,在腐败、被分解的过程中,也要消耗水中大量的溶解氧,并会上升至水面而形成一层绿色的黏质物,使水体严重恶臭。而造成水华现象的出现,主要原因还是水域沿线大量施用化肥、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大量排入江河湖泊,致使江河湖泊中氮、磷、钾等含量上升。
6、固定源
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
7、流动源
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亦为流动污染源。
8、非点源
指各种农田和各种农业措施以及潮汛和水灾引起的大面积污染。
本预案解释权归属休宁县人民政府。
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举行包括水华灾害事件等不同类型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县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预案演练次数应不低于每年一次。
6.3.2预案修订
本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1、环境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2、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3、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4、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
5、县生态环境部门或者相关管理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本预案由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制订、修订混合更新,在上报休宁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朱艳艳等同志工作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朱艳艳同志任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吴斌同志任县司法局板桥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陈春英同志任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
汪舜荣同志的县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主任职务,保留副科级待遇。
2023年11月30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成晟等同志正式任用的通知
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统计局:
成晟等8名同志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公示和研究,决定予以正式任用,任职时间自试用之日算起。具体名单如下:
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公管局、县国防动员办、县人防办)副主任(副局长)成晟同志;
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汪育同志;
县公安局蓝田派出所所长鲍文彪同志;
县公安局流口派出所所长伍林林同志;
县公安局五城森林派出所所长吴炎同志;
县农业机械事务中心主任朱胜利同志;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财务结算中心主任陈林同志;
县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队长詹婷婷同志。
2023年12月11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陈振阳等同志任职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陈振阳同志任县公安局齐云山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李松友同志任县公安局临溪森林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2023年12月13日
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休宁县财政局休宁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关于公布休宁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休宁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的通知》(休政〔2014〕75号)要求,经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收费政策及休宁县县级政府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结合省市文件精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现行的休宁县县涉企收费清单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休宁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 年)》予以公布。
请各单位及时将动态调整后的涉企收费清单及有关信息在本单位相关平台予以公布。
附件:1.《休宁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动态调
整情况说明
2.休宁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 版)
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休宁县财政局
休宁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8日
附件1
《休宁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年)》
动态调整情况说明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情况
1.根据《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皖人防〔2021〕32号)要求,我省已不再审批建设6B级人防工程。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由“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调整为“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
2.因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证工本费收取只涉及个人,不涉及企业,将“证照费”子项目“(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分别修改为“(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工本费”“(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3.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增加收费项目“城镇垃圾处理费”,并对应完善相关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执收单位等项目。
4.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3〕3号)规定,自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进出合肥港、芜湖港、蚌埠港、安庆港、马鞍山港和服务合肥国际陆港中欧、中亚班列的合法装载ETC套装集装箱运输车辆,在规定的高速公路收费站点按批复收费标准的50%收取通行费。
5.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3〕3号)规定,自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调整情况
1.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制造业提质降本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3〕3号)规定,自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继续按90%征收。
2.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和《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不再征收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范围对象由“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调整为“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执收单位由“县林业局”调整为“县税务局”。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调整情况
1.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有关规定,为表述更加准确,将“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二级项目修改为“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
2.根据《关于下调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泊位临时停放收费标准的通知》(黄发改价格〔2023〕15号)《关于调整黄山风景区游客集散中心和南大门换乘点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黄发改价格〔2023〕17号)规定,更新修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收费标准。
四、涉企保证金调整情况
1.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皖财购〔2023〕615号)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2.根据《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规定,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中的“收取标准”“征收程序”“责任事项”等内容相应进行调整完善。
附件2
休宁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3)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一、法院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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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
诉讼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人民法院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二、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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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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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9]4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综〔2019〕866号;黄自然资函〔2022〕17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详见文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4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5 |
土地闲置费 |
1.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2.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满一年的未动工开发的 |
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
国家税务总局休宁县税务局 |
|||
6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24-36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四、人防部门 |
|||||||
7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省政府皖政〔201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综〔2019〕866号、皖人防〔2020〕62号、〔2021〕3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黄财综〔2022〕138号;黄人防〔2022〕35号;黄建管〔2022〕210号
|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五)按照结建比例测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含)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 |
国家税务总局休宁县税务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8 |
城市污水处理费 |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县物价局休价字〔2017〕7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9 |
城镇垃圾处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财政部财税〔2021〕8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皖价服〔2007〕207号;休价字〔2011〕25号 |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休宁县税务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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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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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六、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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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26号; |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市县交通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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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七、农业农村水利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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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 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 |
在我县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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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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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13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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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14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皖税函〔2020〕25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省水利厅皖水保函〔2022〕18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休宁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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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仲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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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仲裁收费 |
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19号 |
仲裁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仲裁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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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注:1.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县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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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省政府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21〕86号、 |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务院国发〔1998〕34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黄建管〔2022〕83号、210号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三、县林业局 |
|||||||
3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15〕2241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皖财综〔2021〕1421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
详见文件 |
县税务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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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四、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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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第58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财税法〔2019〕119号、皖财税法〔2022〕2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第12号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
县税务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5▲ |
地方教育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第58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财税法〔2019〕119号、皖财税法〔2022〕2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
县税务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6● ▲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 |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
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
县税务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7● ▲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省政府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21〕86号;皖财综(2023)245号 |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
县税务局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8●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
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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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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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 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
国务院令第551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80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2〕48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税〔2021〕10号 |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
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
县税务局 |
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执收单位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和管理政府性基金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注:1、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2.标注“▲”的为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高速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1类车0.45,2类车0.8,3类车1.1,4类车1.3;2、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1类车0.45,2类车0.9,3类车1.35,4类车1.70,5类车1.85,6类车2.134; 普通收费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0,3类车12,4类车24;2、货车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20,3类车30,4类车40; 高速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车辆加收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5,3类车20,4类车25,5类车30,6类车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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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162号、皖交路〔2021〕151号 |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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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县人民医院、齐云山风景区旅游停车场、县汽车客运西站前广场、月潭湖景区停车场等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定价文件 2.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停放2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免费。超过2小时,按同车型政府定价标准减半收取 |
休发改〔2020〕44号;休发改价格函〔2022〕3号; 休发改价格函〔2022〕9号; 休发改价格函〔2023〕11号; 休发改价格函〔2023〕12号 |
县发展改革委 |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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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 |
(一)拖车费 |
拖车:1类车:400元/车/次;2类车:500元/车/次;3类车:550元/车/次;4类车:600元/车/次;5类车:700元/车/次;6类车:700元/车/次 |
省发展改革委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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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吊车费 |
1类车:800元/车/次;2类车:900元/车/次;3类车:1200元/车/次;4类车:1400元/车/次;5类车:1700元/车/次;6类车:1700元/车/次 |
省发展改革委皖发改价费函〔2019〕503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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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长途客车收取1元/票;旅游公交班车0.5元/票; 客运代理费:一级站不超过运费收入的10%;二级站不超过运费收入的8%;三级站不超过运费收入的6%;三级以下站不超过运费收入的5%。 |
黄价函〔2007〕44号;黄价字〔2010〕118号;黄价字〔2018〕26号 |
原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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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旅客站务费:一级站1.8元/人•次;一级站1.4元/人•次;一级站0.8元/人•次;运费在10元以下的0.5元/人•次。 退票费:开车时间2小时前,按票面金额10%计收;开车前2小时以内,按20%计收;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
黄价字〔2018〕26号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
交通运输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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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五、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 |
1.产权交易手续费: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额的2‰;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成交的,1000万及以下按4%收取,1000~5000万部分按3%收取,5000~10000万部分按2%收取,10000~50000万部分按1.2%收取,50000万以上按0.25%收取。 2.产权交易技术服务费:500万及以下,7.2‰收取;500~1000万部分,5.6‰收取;1000~2000万部分,4‰收取;2000~5000万部分,2.4‰收取;5000万以上部分,0.8‰收取。 3.2022年4月7日起国有产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手续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以竞价方式转让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交易服务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 |
省发展改革委皖发改价费函〔2021〕24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
省发展改革委 |
国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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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证服务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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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皖发改价费〔2021〕690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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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6〕13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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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类司法鉴定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6〕13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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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皖价服〔2016〕138号 |
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 |
司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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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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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危险废物处置费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1.县及县以上医院住院(含部队、民办医院):2.5元/床日。 2.乡镇卫生院住院:1.5元/床日。 3.县及县以上医院门诊:600-1000元/月;县及县以上非医院诊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站:150-500元/月。具体执行标准由收缴方与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危险废物量确定。 |
黄价字〔2017〕51号 |
原市物价局 |
生态环境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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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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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规定》(黄交易中心〔2021〕14号) |
投标人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交易文件约定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受委托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2、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4、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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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规定》(黄交易中心〔2021〕14号) |
中标人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受委托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2、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收取。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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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收退规定》(黄交易中心〔2021〕14号)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5%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
一、执收单位责任: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3、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险、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二、监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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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22〕8号) |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 (一)合同额在3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合同额在3亿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工资保证金按照保证金存储有关规定,结合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实行差异化缴存。 |
根据《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保证金存储要求执行 |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销户)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保证保险凭证。 |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 拨。 |
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三、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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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建设工程承包人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建设工程发包人 |
一、执收单位责任: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二、主管部门责任: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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