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403-00069 信息分类: 政府公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3-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2号(总第74期)

发布时间:2024-03-04 10:05 阅读次数: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2

(总第74期)

 

县政府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休宁县第二批历史建筑的通知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修订)》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休宁县第二批历史建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不断完善我历史文化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促进传统建筑艺术的传承和延续,更好的展现城市风貌和历史文脉,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安徽省历史建筑普查与认定技术导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历史建筑公布程序,经研究,确定齐宁街44号等31幢建筑为我县第二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的相关要求,落实保护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认真做好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休宁县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单

 

2024年2月7日


附件

休宁县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单

序号

所属城镇

名称

编号

建筑年代

建筑层数

建筑结构

檐口高度(m)

屋脊高度(m)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所有权人

建筑等级

1

海阳镇

齐宁街44号

AH-HS-XN-LSJZ-0013

2

砖木

5.776

7.512

162.0

324.0

县城投集团

二级

2

海阳镇

齐宁街56、58号

AH-HS-XN-LSJZ-0015

民国

1、2

砖木

3.2

7.595

129.3

258.6

县城投集团

二级

3

海阳镇

齐宁街74、76、78号

AH-HS-XN-LSJZ-0017

49-79

1、2

砖木

4.153

8.324

193.7

387.4

县城投集团

二级

4

海阳镇

齐宁街81-6号

AH-HS-XN-LSJZ-0019-1

2

砖木

5.443

6.849

219.2

340.2

县城投集团

二级

5

海阳镇

齐宁街82、84号

AH-HS-XN-LSJZ-0020

民国

2

砖木

3.384

7.287

91.7

183.4

县城投集团

二级

6

海阳镇

齐宁街105号

AH-HS-XN-LSJZ-0026

民国

2

砖木

5.005

7.264

88.9

177.8

县城投集团

二级

7

海阳镇

齐宁街108号

AH-HS-XN-LSJZ-0028

民国

2

砖木

5.764

8.327

90.6

181.2

县城投集团

二级

8

海阳镇

齐宁街123、125号

AH-HS-XN-LSJZ-0035

2

砖木

5.267

7.368

54.0

108.0

县城投集团

二级

9

海阳镇

齐宁街136号、138号

AH-HS-XN-LSJZ-0037

民国

2

砖木

5.615

7.671

107.4

217.8

县城投集团

二级

10

海阳镇

齐宁街144号、146号

AH-HS-XN-LSJZ-0039

49-79

2

砖木

5.069

6.968

64.3

128.6

县城投集团

二级

11

海阳镇

齐宁街198号

AH-HS-XN-LSJZ-0047

49-79

2

砖木

4.716

6.533

65.4

130.8

县城投集团

二级

12

海阳镇

齐宁街204号

AH-HS-XN-LSJZ-0050

民国

2

砖木

5.346

6.603

58.2

116.4

县城投集团

二级

13

海阳镇

齐宁街220号

AH-HS-XN-LSJZ-0051

民国

2

砖木

5.318

6.687

58.5

117.0

县城投集团

二级

14

海阳镇

东青巷1号

AH-HS-XN-LSJZ-0053

2

砖木

5.064

8.091

100.6

201.2

县城投集团

三级

15

海阳镇

东青巷7号

AH-HS-XN-LSJZ-0054

民国

1

砖木

5.1

6.45

101.4

101.4

县城投集团

三级

16

海阳镇

文昌坊29号

AH-HS-XN-LSJZ-0067

2

砖木

7.166

8.266

260.5

521.0

县城投集团

三级

17

海阳镇

文昌坊51号

AH-HS-XN-LSJZ-0068

2

砖木

6.2

8.057

127.5

255.0

县城投集团、胡永恒户

三级

18

海阳镇

龙池阁巷4号

AH-HS-XN-LSJZ-0065

2

砖木

6.339

9.206

96.3

192.6

县城投集团

三级

19

海阳镇

社坛巷4-2号

AH-HS-XN-LSJZ-0057

2

砖木

7.531

8.295

41.5

83.0

县城投集团、吴友玉户

三级

20

海阳镇

百客厅15号

AH-HS-XN-LSJZ-0052

2

砖木

6.711

9.304

307.8

615.6

县城投集团

三级

21

海阳镇

里仁巷2号

AH-HS-XN-LSJZ-0055

2

砖木

6.3

7.652

247.3

494.6

县城投集团

三级

22

海阳镇

万秀巷10号

AH-HS-XN-LSJZ-0059

2

砖木

6.895

7.257

410.0

820.0

县城投集团、操连保户

三级

23

海阳镇

万秀巷11-17号

AH-HS-XN-LSJZ-0060

民国

1

砖木

3.545

5.969

93.2

93.2

县城投集团

三级

24

海阳镇

万秀巷19号

AH-HS-XN-LSJZ-0061

民国

2

砖木

5.897

6.706

90.9

181.9

县城投集团

三级

25

海阳镇

万秀巷21号

AH-HS-XN-LSJZ-0062

民国

2

砖木

5.064

5.977

107.1

214.2

县城投集团

三级

26

海阳镇

万秀巷30-2号

AH-HS-XN-LSJZ-0064

2

砖木

6.425

7.834

104.4

208.8

县城投集团

三级

27

万安镇

上街156号

AH-HS-XN-LSJZ-0071

49-79

2

砖木

7.434

8.825

210.1

420.2

县城投集团

二级

28

万安镇

中街7号

AH-HS-XN-LSJZ-0072

民国

2

砖木

5.564

8.128

106.0

212.0

万安镇人民政府

二级

29

万安镇

中街21号

AH-HS-XN-LSJZ-0074

民国

2

砖木

5.498

7.175

55.0

110.0

万安镇人民政府

二级

30

万安镇

下街56号

AH-HS-XN-LSJZ-0085

民国

2

砖木

5.857

7.674

202.9

405.8

县城投集团

二级

31

万安镇

下街60号

AH-HS-XN-LSJZ-0086

民国

2

砖木

4.838

6.973

63.9

127.8

万安镇人民政府

二级

名词解释:一级历史建筑: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二级历史建筑: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建筑;三级历史建筑:具有一般价值的历史建筑。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属国有企业

《休宁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28

  

休宁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决策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黄政办〔202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县国资委商企业共同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

(二)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三)企业重大投资和融资;

(四)企业上市、担保;

(五)企业重组改制;

(六)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事项;

(七)人事及薪酬管理;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决定、核准和备案事项。

决定事项为须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决定的事项,核准事项为须经县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章程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经本企业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并履行企业内部规定的程序后,报县国资委核准。

第六条 企业重要子企业章程须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报县国资委备案。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是指:

(一)以现金、实物等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二)企业设立子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资产划转、股权置换、无形资产等投资;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基金)投资、外汇投资、保险产品投资、委托理财(中低风险理财除外)、金融衍生业务投资等;

(四)县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其他投资。

第九条 企业单项投资事项,根据额度分别按照备案、核准、决定方式办理:

(一)5000万元及以下,且不超过企业资产总额8%的投资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二)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超过企业资产总额8%及以上、15%以下的投资事项,报县国资委核准;

(三)1亿元及以上,或超过企业资产总额15%及以上的投资事项,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县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对企业投融资事项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 企业需要报县国资委核准或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上报县国资委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说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合资、合作投资的,合资、合作者资信证明和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的相关实物评估作价及确认文件,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四)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和企业近三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五)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通过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债券类融资;其他融资行为。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除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投资类性质的企业,按照金融证券等监管部门批准的营业范围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外,其他企业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期货投资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县属企业依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由县国资委核准。法律法规规定需上报有关部门、机构批准的,从其规定。报县国资委审核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融资项目核准申请,包括融资形式、成本控制、期限用途、还款计划、风险控制等内容;

(二)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三)其他需要上报的资料。

第十四条 授权资产负债率60%以下的县属企业决定公司银行贷款、在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短期债券、中长期票据等融资事项,决定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融资事项。

资产负债率60%(含)以上,65%以下的县属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1亿元(含)以上的报县国资委核准。

资产负债率65%(含)以上,70%以下的县属企业,上述融资事项单笔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县国资委核准。

资产负债率70%(含)以上的县属企业,应严格控制融资及担保事项,上述融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市,由县国资委核准。经批准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上市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内控制度。县属企业决定集团公司对内和对外担保事项,其中县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非县属企业提供担保,因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县属企业可以为其子企业提供担保,但不得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县属企业应严格管理子企业之间担保,规范程序,并统一由集团公司决定。县属企业对所属子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按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承担担保责任。

县属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原则上应以一般保证为主。

需县国资委备案、核准及审核报县政府决定的担保事项,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担保文件;

(二)企业章程;

(三)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会议决议;

(四)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六)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类金融企业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等方式组建新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或者国有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十八条 企业重组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子企业重组的,报县国资委核准。涉及上市公司重组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企业改制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企业改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企业上报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包括:

(一)企业3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对外转让行为(以下称资产转让),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二)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产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房屋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报县国资委备案。

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有形、无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产权转让报县国资委核准。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决定。

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标的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产权转让事项,报县国资委备案;标的在2000万元以上的产权转让事项,报县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重大资产转让和产权转让的具体监管要求,按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委、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企业负责人人事及薪酬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聘用中层管理人员(含所属子企业负责人),应事先与县国资委沟通。按规定程序办理后将结果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县国资委备案:

(一)企业负责人分工;

(二)内设机构设置;

(三)企业薪酬制度,企业工资总额与薪酬分配方案;

(四)企业用工计划及执行情况;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聘用;

(六)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变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

(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单项或批次购置价值300万元以上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资产,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等;

(九)企业及其子企业10万元及以下的对外捐赠、赞助;

(十)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企业应当向县国资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企业以下重大事项,报县国资委核准: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增资;

(二)处置账面原值100万元以上且造成损失的单项债权;

(三)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及其子企业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赞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应报县国资委备案:

(一)涉案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分立、合并、改制、重组、上市、解散、破产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

(四)企业涉嫌单位犯罪,以及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的;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六)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县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本办法未列明监管要求的重大事项,由企业根据相关管理决策流程决定。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

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县国资委给予备案、核准或审核上报县政府决定。

第三十一条 县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记录在案并告知,并在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酌情扣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上市公司、金融类或类金融企业,如重大事项监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县直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

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经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219

 

休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运作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县本级年初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政府债务资金、盘活财政存量收回重新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度乡镇结算资金以及相关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增强预算刚性,完善规范资金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大额资金集体研究,严格执行审批权限规定。

 

第二章  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审批

 

第四条  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县财政部门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审核汇总,依据当年财力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提出财政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人员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标准编制,综合定额支出预算按分类管理和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经批复后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指标。预算执行中,如遇人员变动及工资津贴等标准调整,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材料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发放标准。

第六条  经常性项目支出按预算部门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需要编制。预算经批复后由预算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七条  大额专项资金支出根据产业发展和重点工作需要编制。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资金使用范围,将预算进一步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预算细化到位。

对政策已经明确,或按生均、人均等因素分配的补助类资金,由主管部门按政策提出分配意见,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其他年初预算未细化需二次分配的大额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申报,会同县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经相应的领导机构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报县政府审定。其中:单个项目或单次分配金额(下同)5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分配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年度预算执行中需动用预备费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其中:50万元(含)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预算调整事项审批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因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等四种情况,由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无大事、急事、要事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由部门从历年结余资金以及本年度预算总额中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确急需解决的重大事项需调剂追加的,由部门行文请示县政府,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意见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1万元(含)以下的,按程序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批;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经费安排,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7月、11月编制县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规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审批

 

第十三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纳入县级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五条  涉及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审批权限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五章  政府债务资金审批

 

第十六条  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政府债务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年初预算,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债务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调度乡镇结算资金的审批

 

第十八条  对乡镇财政体制结算调度资金,原则上按年终财政体制结算情况办理审批。

属县财政欠乡镇结算款的,由乡镇提出申请,5万元(含)以下,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资金、乡镇运转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属乡镇欠县财政结算款但当年财力有结余的,可参照前款执行,但调度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结余资金。

属乡镇欠县财政结算款且当年财力没有结余的,原则上不予调度资金,对运转困难或者项目推进确需调度资金的,由乡镇行文请示县政府,按前款审批权限分别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

第十九条  乡镇招商引资、组织收入兑现相应奖补政策而申请调度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核实缴库和相关情况后据实调度。

 

第七章  其他财政性资金审批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定期对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进行清理。按规定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后执行。重大资金使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审批管理,按照《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休政办秘201910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严格对外借款,原则上县财政部门不得动用库款对外借款,严禁对企业借款。

 

第八章  资金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履行重大财政资金合法性审查主体责任,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审核,对应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未审查的财政资金不予安排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严格财政资金议事规则,涉及财政预算重大调整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资金事项、重要项目安排,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使用突出绩效导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主管部门要按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专项资金开展重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六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或审计。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021版)(修订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修订)经县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226


附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修订)

序号

决策事项范围

决策事项名称

决策事项承办主体

决策事项执行主体

1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公共法律服务、养老、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体育等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县教育局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卫生健康委

县医疗保障局

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等有关部门

县教育局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卫生健康委

县医疗保障局

县民政局

县司法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等有关部门

 

2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数据资源、外事等管理服务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县政府办公室

县发展改革委

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公安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县乡村振兴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县城管执法局

等有关部门

县政府办公室

县发展改革委

县生态环境分局

县公安局

县交通运输局

县应急管理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县乡村振兴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

县城管执法局

等有关部门

3

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公用事业价格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县发展改革委

县发展改革委

 

4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奖补政策:包括对全县工业、农业、服务业经济,民营经济等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府奖补政策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投资促进局

县财政局

县发展改革委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等有关部门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投资促进局

县财政局

县发展改革委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等有关部门

5

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县发展改革委

县发展改革委

6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和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县发展改革委

县财政局

县发展改革委

县财政局

 

7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

本行政区域各类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方案

有关职能部门

有关职能部门

9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矿产、森林、滩涂、水等各类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林业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县林业局

10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制定保护传承、开发利用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新安医学等,以及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等文化文物单位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县林业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卫生健康委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县林业局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县卫生健康委

11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县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共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长远发展、生态环境等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类项目政府投资项目

县发展改革委

县发展改革委

12

以县政府为一方主体签订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协议

县投资促进局

县投资促进局

13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财政资金安排:纳入预算需二次分配的1000万元以上县级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上需二次分配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300万元以上需追加资金的重大事项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项目资金安排

有关职能部门

县财政局

有关职能部门

县财政局

14

30亩以上的经营性商服、住宅土地出让和矿业权出让事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5

县属国有企业须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决定的投资、融资、担保、重组、破产、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具体事项以《休宁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休政办〔20243号)规定为准]

县财政局

县属国有企业

县财政局

县属国有企业

16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评估值)在3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含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正常报废的专用设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房屋资产;县属国有企业因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有形、无形国有资产转让事项和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处置事项

县财政局

县属国有企业

县财政局

县属国有企业

17

公共资源交易:包括因项目特殊需要改变法定招标方式、需要跨区县选择休宁县辖区以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400万元—5000万元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5000万元以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县发展改革委

县财政局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县发展改革委

县财政局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8

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具有直接重要影响的事项

有关职能部门

各乡镇政府

县属国有企业

有关职能部门

各乡镇政府

县属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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