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402-00069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公民,通知,DOC,PDF,金融服务,监督管理
成文日期: 2024-02-19 发布日期: 2024-02-22
发文字号: 休政办〔2024〕4号 性: 有效
标  题: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休宁县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9-7515842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 通知

休政办20244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经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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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性资金运作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县本级年初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资金、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政府债务资金、盘活财政存量收回重新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度乡镇结算资金以及相关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增强预算刚性,完善规范资金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大额资金集体研究,严格执行审批权限规定。

 

第二章 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审批

 

第四条 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由各部门(单位)申报,县财政部门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审核汇总,依据当年财力情况和实际工作需求提出财政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人员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标准编制,综合定额支出预算按分类管理和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经批复后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指标。预算执行中,如遇人员变动及工资津贴等标准调整,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批材料调整部门预算指标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发放标准。

第六条 经常性项目支出按预算部门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需要编制。预算经批复后由预算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七条 大额专项资金支出根据产业发展和重点工作需要编制。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资金使用范围,将预算进一步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预算细化到位。

对政策已经明确,或按生均、人均等因素分配的补助类资金,由主管部门按政策提出分配意见,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其他年初预算未细化需二次分配的大额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申报,会同县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经相应的领导机构研究同意后,正式行文报县政府审定。其中:单个项目或单次分配金额(下同)5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分配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年度预算执行中需动用预备费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其中:50万元(含)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预算调整事项审批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因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数额等四种情况,由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无大事、急事、要事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由部门从历年结余资金以及本年度预算总额中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因特殊情况,确急需解决的重大事项需调剂追加的,由部门行文请示县政府,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领导批示意见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1万元(含)以下的,按程序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批;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经费安排,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7月、11月编制县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规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审批

 

第十三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纳入县级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四条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五条 涉及需二次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审批权限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五章 政府债务资金审批

 

第十六条 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政府债务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年初预算,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债务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调度乡镇结算资金的审批

 

第十八条 对乡镇财政体制结算调度资金,原则上按年终财政体制结算情况办理审批。

属县财政欠乡镇结算款的,由乡镇提出申请,5万元(含)以下,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资金、乡镇运转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度;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属乡镇欠县财政结算款但当年财力有结余的,可参照前款执行,但调度资金不得超过当年结余资金。

属乡镇欠县财政结算款且当年财力没有结余的,原则上不予调度资金,对运转困难或者项目推进确需调度资金的,由乡镇行文请示县政府,按前款审批权限分别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

第十九条 乡镇招商引资、组织收入兑现相应奖补政策而申请调度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核实缴库和相关情况后据实调度。

 

第七章 其他财政性资金审批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定期对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进行清理。按规定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后执行。重大资金使用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审批管理,按照《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休政办秘201910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严格对外借款,原则上县财政部门不得动用库款对外借款,严禁对企业借款。

 

第八章 资金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履行重大财政资金合法性审查主体责任,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审核,对应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未审查的财政资金不予安排和支付。

第二十四条 严格财政资金议事规则,涉及财政预算重大调整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资金事项、重要项目安排,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使用突出绩效导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主管部门要按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专项资金开展重点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二十六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或审计。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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