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402-00070 信息分类: 文字解读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2-2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休宁县站群管理 发布时间:2024-02-22 15:07 信息来源:休宁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一、修订背景

《休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休政办202019号)实施以来,在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科学、合理分配使用和审批财政资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年来巡视巡查、审计监督等情况看,财政资金在分配使用上还存在审查程序不到位、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各责任主体在财政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防范财政资金风险,提高审批效率,同时与《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中重大财政资金审查额度有关规定相衔接,有必要修订《休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2号);

3.《休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休政办〔202019号);

4.《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 休政办〔20218)。

修订过程

20241月上旬我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1月中旬修订完成《办法》初稿,《办法》征求并吸纳了乡镇和县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22日,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对《办法》进行了审议;25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日经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19日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四、修订主要内容

1.修改第二章第七条关于年初预算安排需二次分配的大额专项资金:将“单个项目或单次分配金额(下同)1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分配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修改为“单个项目或单次分配金额(下同)5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分配金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由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主要原因:一是与《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中重大财政资金审查额度有关规定相衔接(纳入预算需二次分配的1000万元以上县级专项资金),二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将常务副县长的审批额度从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县长的审批额度从5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额度从500万元以上提高至1000万元以上。

2.修改第三章第十一条关于预算追加:将“1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经费安排,由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修改为“1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批;5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经费安排,由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主要原因:一是与《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中重大财政资金审查额度有关规定相衔接(300万元以上需追加资金的重大事项),二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将常务副县长的审批额度从2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县长的审批额度从1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额度从100万元以上提高至300万元以上。

3.新增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履行重大财政资金合法性审查主体责任,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审核,对应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未审查的财政资金不予安排和支付。主要是明确重大财政资金合法性审查的责任主体是各部门和单位,并将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和支付的必要条件。

4.新增第二十七条:将原《办法》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修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原《办法》第二十三至二十五条依次变更为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

修订后基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二十,涵盖了各类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及审批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三条)为总则。主要阐述修订《办法》的目的,明确适用范围资金管理原则。

第二章(第四条至第九条)为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审批。主要明确预算编制的流程和审批程序,对人员支出、经常性项目支出、大额专项资金支出预备费的设置和动用等方面明确了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章(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为预算调整事项审批。主要明确预算调整的四种类型和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程序,对预算追加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

第四章(第十三条至十五条)为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审批。主要明确一般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为政府债务资金审批。主要明确政府债券资金预算管理规定和审批程序。

第六章(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为调度乡镇结算资金的审批。主要明确了乡镇结算资金调度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七章(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为其他财政性资金审批。主要明确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以及对外借款的审批程序及规定

第八章(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七条)为资金监管及法律责任。主要对资金使用分配的责任主体、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及审计监督法律责任、执行时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六、政策咨询电话

如有对《休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不理解之处,可咨询休宁县财政局预算股,咨询电话:0559-751584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