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原《休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4年8月4日颁布,2011年3月17日第一次修订,2015年10月13日第二次修订,多年来在规范粮食储备管理、调节市场供求、强化宏观调控、推进依法治粮、保障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时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央、省、市对加强粮食储备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先后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4月15日施行)、《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9月27日施行)、《黄山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2022年6月25日施行),原《休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需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以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力度、更可持续的粮食储备管理体系,强化县级粮食储备安全管理。
二、政策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3年4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黄山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黄政办〔2022〕31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启动了修订工作,7月上旬完成初稿,形成《休宁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征求县直相关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收集意见建议0条。2023年9月18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召开会议专题审议完善《办法》。2024年1月4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办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会议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休宁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审议稿)》。该办法分别通过县发改委法规股合法性自查、县委政法委风险评估备案、县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于2月5日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1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实施。
四、本次修订的主要情况
本次修订主要突出六个方面,一是参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储备粮”改为“粮食储备”,将原《休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更名为《休宁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二是按照机构名称规范要求,将原办法中的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改称为机构改革后的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将原办法中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山市分行营业部调整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黄山市分行。三是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四是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近年来出台的文件,增加了政府储备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县级储备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新要求。五是增加企业储备相关规定,明确企业储备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的相关责任。六是依据上位法更新了违法情形的处罚标准,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提升了违法违规成本。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
一是将制定依据由《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调整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黄山市市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二是依据上位法,将企业储备纳入县级粮食储备范围,明确县级粮食储备包括县级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县级政府储备包括政府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三是增加县级政府储备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四是进一步明确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及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五是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举报,由原来的向县级举报调整为向县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二)县级政府储备的计划部分
一是依据上位法,将县级政府储备每年轮换数量占储备总量的比例由三分之一调整为25%至40%。二是增加成品粮油“库存保持常量、实物顶替轮出”滚动轮换原则。
(三)县级政府储备的储存部分
一是增加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政府储备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调出另储的规定。二是增加承储企业保证入库的县级政府储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规定。三是依据上位法,规范列出承储企业不得有的12种行为(原办法系在多个条款分散列出),新增“不得有购买限定用途的县级政府储备,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四是增加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承储企业做好县级政府储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五是将县级政府储备的利息、管理费用、补贴等拨付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定后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调整为“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定后拨付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六是取消“必要时,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统借统还”规定。七是增加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市报送县级政府储备管理的统计、分析情况的要求。
(四)县级政府储备的动用部分
将县级政府储备动用具体组织实施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调整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五)市级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部分
依据上位法,对监督检查人员增加省、市两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检查人员。
(六)县级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部分
进一步明确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承储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依据上位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更新了处罚标准。
(七)企业储备部分
本章节为新增内容,依据上位法,增加了企业储备的有关规定。包括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明确了企业储备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的相关责任;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等。
五、主要内容
《休宁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包含总则、县级政府储备的计划、县级政府储备的储存、县级政府储备的动用、县级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县级政府储备的相关法律责任、企业储备和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储备种类,管理原则及管理职责划分。
(二)县级政府储备的计划。规范了县级政府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核定。细化储备收购、销售计划审批流程,坚持实行均衡轮换制度。
(三)县级政府储备的储存。进一步强化县级政府储备储存资格审核管理、质量要求,明确承储企业不得有的行为,细化承储企业规范管理规定,规范储备轮换方式。
(四)县级政府储备的动用。进一步严格县级政府储备动用程序,明确动用原则、动用方案、动用命令等。
(五)县级政府储备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储备监督管理力度,明确粮食、财政、审计和农发行等部门监督职权,强调承储企业配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六)县级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县级政府储备相关法律责任,更新处罚标准,细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七)企业储备。增加了企业储备有关规定,包括指导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和鼓励建立合理商业储备。
(八)附则。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等。
六、重点措施
一是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承储企业是管理县级政府储备的责任主体;明确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审计、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监督职责。强化辖区内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二是增加管理新要求。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近年来出台的文件,增加了储备管理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县级储备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新要求。将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经营企业商业库存,以及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纳入调整范围。
三是调整问责力度。依据上位法更新了违法情形的处罚标准,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提升了违法违规成本。
七、政策咨询电话
如对政策有不清楚之处,可向休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股(安全仓储股)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59-7512843(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