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确认的依据和条件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是否是政务服务事项 | 备注 |
1 | 行政确认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1.《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确认的认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予确认,或者对不应确认的予以确认; 3、在确认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情形的; 4、在确认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