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休政办〔2024〕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休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的,征收的耕地必须达到耕地总面积的70%以上。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处于缴费期的,可凭缴费凭证逐年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或领取待遇时有余额的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三)补贴对象享受征地缴费补贴标准为休宁县地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今后结合休宁县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休宁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县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被征地区片每亩土地综合地价。计算公式:区片综合地价(万元/亩)乘以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亩)。今后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区片土地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实施。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2024年1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县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收土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2024年1月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2024年1月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从2024年1月起,55-59周岁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40元调整为200元;60周岁及以上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40元调整为240元。今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结合休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2024年1月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已经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地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积极稳妥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涉及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互配合,做好补贴对象名单审核、公示工作,按照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征地缴费补贴标准,及时筹集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注重引导,防范风险。要审慎开展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宣传,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历史现状和征地用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判社会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政策引导,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差距,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休宁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