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2024年4月2日,休宁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休政办〔2024〕9号,以下简称《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10月,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现行政策为2007年研究出台,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亟需从政策层面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进行改革,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起草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
(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
三、起草过程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牵头起草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形成《政策》初稿。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征求各乡镇及县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8条,依法依规采纳3条,未采纳5条。2月28日,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依法依规采纳1条,未采纳2条。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政策(送审稿)》。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按程序报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4月2日以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四、主要考虑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政策》根据法律要求,将我县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是注重量力而行。《政策》规定依法征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按规定分年度逐步落实缴费补贴,缓解地方当期资金支付压力。
三是坚持平稳衔接。《政策》实施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基本相当,有利于政策平稳过渡、衔接,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主要内容
《政策》共有3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休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的,征收的耕地必须达到耕地总面积的70%以上。
(二)缴费补贴办法
1.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2.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
3.县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执行时间。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六、关键词解释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被政府相关部门登记确认的土地。
七、政策解读咨询
如有对《休宁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不理解之处,可咨询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农保中心黄雅雯,咨询电话:0559-7517361(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