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4号(总第76期)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4号
(总第76期)
县政府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人事任免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何升健同志任职的通知
部门文件
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休宁县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县政府负责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唐 进同志 领导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审计局。
郑美风同志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人民防空、财政、税务、金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统计、休宁经开区、库区移民、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工作。
分管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国防动员办公室)、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统计局、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休宁县分中心、水库移民服务中心、城投集团。
协助县长分管审计局。
联系税务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人行休宁县支行、原黄山银保监分局休宁监管组、其他金融保险机构。
程荣刚同志 负责科技、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地震、投资促进、交通运输、二轻等方面工作。
分管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投资促进局、交通运输局。
协助分管经开区工作。
联系工商联、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烟草专卖局、盐业公司、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休宁分中心、高速公路黄山中心、邮政公司、火车站、中石化公司、中石油公司、三五九储备处。
冯腾海同志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城市管理、文明创建、数据资源管理、政务服务、生态环境等方面工作。
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联系生态环境分局、统战工作、红十字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休宁管理部。
汪景峰同志 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乡村振兴、林业等方面工作。
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林业局、月潭办。
联系月潭水库建设投资公司、月潭湖开发投资公司。
胡 芬同志 负责教育、民政、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工作。
分管教育局、民政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融媒体中心(休宁广播电视台)。
联系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总工会、团县委、妇联、新华书店、中国广电休宁县分公司。
洪 瑞同志 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分管公安局、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访局。
联系驻军、法院、检察院、武警。
李文喜同志 负责残联、供销等方面工作。协助冯腾海同志工作。
分管残疾人联合会、供销合作社。
联系科协。
张 荣同志 负责政府督查、目标管理考核、外事、政务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事务管理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文化、旅游、体育、残联、供销工作。
分管政府办公室(政府外事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4月3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缴费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休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的,征收的耕地必须达到耕地总面积的70%以上。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同等补贴标准。鼓励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处于缴费期的,可凭缴费凭证逐年发放给个人。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或领取待遇时有余额的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三)补贴对象享受征地缴费补贴标准为休宁县地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今后结合休宁县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休宁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县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政府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被征地区片每亩土地综合地价。计算公式:区片综合地价(万元/亩)乘以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面积(亩)。今后由县财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区片土地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实施。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2024年1月1日前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存入县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批征地。
(四)征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收土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五)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资金管理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2024年1月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
(二)2024年1月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按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从2024年1月起,55-59周岁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40元调整为200元;60周岁及以上领取待遇人员月养老保险金标准由140元调整为240元。今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省、市相关要求,结合休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拟定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2024年1月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已经按原政策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征地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乡镇、县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积极稳妥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二)各负其责,抓好落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涉及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互配合,做好补贴对象名单审核、公示工作,按照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和征地缴费补贴标准,及时筹集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注重引导,防范风险。要审慎开展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宣传,统筹考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历史现状和征地用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判社会风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政策引导,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衔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差距,顺利实现政策平稳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休宁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2024年4月2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
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00号)、《安徽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皖政〔2022〕69号)、《休宁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休政办〔2020〕17号)和《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修订)》(休政办〔2024〕5号),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含2024年度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印发给你们,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程序。列入《2024年度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含行政规范性文件,下同),决策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公布和解读等法定程序,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承办单位在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当说明履行法定程序情况。
二、严格目录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情况和《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修订)》,对列入《2024年度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确需调整或新增的,承办单位应按照《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办理,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按程序经县司法局初审后,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补报立项(立项申报表见附件2)。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把握时间节点(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期限自承办单位完整提交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同时按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报送工作,确保2024年度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时按质完成。2024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或修订完成情况以及备案材料报送工作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实现决策事项程序全过程记录。
各部门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
附件:1.2024年度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2024年度制定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项目申报表
2024年4月5日
附件1
2024年度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目 录
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承办单位 |
计划送审时间 |
计划完成时间 |
|
1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休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
县财政局 |
已送审 |
已完成 |
2 |
休宁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
县财政局 |
已送审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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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休宁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
县发展改革委 |
已送审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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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已送审 |
2024年3月 |
|
5 |
休宁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差别化政策实施意见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2024年4月 |
2024年5月 |
|
6 |
休宁县促进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 |
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2024年8月 |
2024年10月 |
|
7 |
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
G0321德州至上饶高速公路祁门至皖赣界段(休宁县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已送审 |
已完成 |
8 |
远景全球绿色发展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书 |
县投资促进局 |
已送审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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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黄山皖新徽三绿色食品数字化生产项目协议书 |
县投资促进局 |
已送审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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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2021版)(修订) |
县司法局 |
已送审 |
已完成 |
|
11 |
休宁县海阳镇盐铺村、齐云山镇岩脚村片、商山镇黄村、溪口镇祖源村片2023年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建设方案 |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已送审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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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休宁县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县实施方案 |
县卫生健康委 |
已送审 |
2024年3月 |
|
13 |
开化县人民政府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合作交流 促进区域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 |
县发展改革委 |
已送审 |
2024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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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关于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
县发展改革委 |
已送审 |
2024年3月 |
|
15 |
黄山休宁千汇广场项目容积率调整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已送审 |
2024年5月 |
|
16 |
休宁县人民政府安徽工业大学战略合作协议 |
县发展改革委 |
已送审 |
已完成 |
|
17 |
2024年度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
县司法局 |
2024年3月 |
2024年4月 |
|
18 |
黄山市休宁县东临溪镇光荣院地块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4年4月 |
2024年4月 |
|
19 |
(乡)镇域范围内“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4年4月 |
2024年12月 |
|
20 |
安徽休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聘任制管理实施方案 |
休宁经开区 管委会 |
2024年4月 |
2024年5月 |
|
21 |
安徽休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绩效薪酬激励实施方案 |
休宁经开区 管委会 |
2024年4月 |
2024年5月 |
|
22 |
(21个)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4年6月 |
2024年12月 |
|
23 |
休宁县中心城区内单元详细规划和乡镇单元详细规划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24年7月 |
2024年12月 |
|
24 |
2023年财政决算及2024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
县财政局 |
2024年8月 |
2024年8月 |
|
25 |
2024年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预算调整草案 |
县财政局 |
2024年10月 |
2024年10月 |
|
26 |
2024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草案 |
县财政局 |
2024年12月 |
2024年12月 |
|
27 |
2024年地方政府债券安排及预算调整草案(第二次) |
县财政局 |
2024年12月 |
2024年12月 |
|
28 |
202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5年预算草案 |
县财政局 |
2024年12月 |
2024年12月 |
附件2
2024年度制定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项 目 申 报 表
单位(盖章): 报项时间:
拟文标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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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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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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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送审时间 计划出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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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 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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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必要性、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上位法、决策程序等,可另附纸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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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司法局 初审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
县政府分管 领导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
县政府主要 领导审定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何升健同志任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经县残联第八届主席团委员表决,决定任命:
何升健同志为县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长。
2024年4月2日
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休宁县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
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休宁县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2024年4月2日
休宁县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夯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基础,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省住建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市住建局《黄山市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和县安委会《休宁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治本攻坚,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消减重大安全风险、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显著增强;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显著增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管控能力有效提升,普遍建立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责任体系,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得到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得到切实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休宁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休宁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作用,持续开展“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加快推进城镇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市场管理机制,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督促指导落实城镇燃气经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升隐患排查工作质量。聚焦燃气安全全链条防控,按照“管用、管住、管好”的要求,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燃气安全综合监测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民安全用气意识,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不断强化城乡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加快构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指导各乡镇落实《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5年底前完成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指导各乡镇加强自建房安全常态排查,发现隐患第一时间告知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督促其主动采取解危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房动态监测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建立“农户自查、乡镇排查、县级巡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采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
(三)持续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加强施工现场需要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和用电作业的安全监管,“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精准排查各类重大隐患。建立完善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督促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落实“施工安全日志”制度,实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上岗,规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履职行为。坚持“两场联动”,健全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动态核查和预警机制,对不能满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重点监管。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全面实行建筑施工安全领域电子证照制度。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综合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随机抽查、交叉互检等方式聚焦重点环节精准实施专项检查。对发生事故的企业,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严管重罚,充分利用联合惩戒、“曝光台”、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手段,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切实降低对空气环境质量的影响。加快推广涉及施工安全的智能建造技术产品,辅助和替代“危、繁、脏、重”的人工作业。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基层监管人员、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四)切实加强市政设施运行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推动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完善应急保障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准备,保障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加快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级统筹的应急排涝工作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度汛。加强供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规范城市公共供水行为,全面提升县城供水服务水平。
(五)不断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火灾危险性小的一般项目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全面提升服务效能。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培训,有效提升基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能力水平。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使用假冒伪劣建筑防火材料、设施设备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六)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强化监督力量支撑。督促企业单位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力度,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保障企业安全资金投入。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抓好农民工培训基地建设,将安全生产教育列入培训内容。围绕工程质量安全、燃气安全等内容,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干部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干部队伍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强化领导、亲力亲为,及时动员部署,定期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推动、狠抓落实,及时研究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经常性开展督导调研,确保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检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运用“多通报、多督促、多暗访”等手段,定期对各乡镇、各建筑企业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地区和单位将采取约谈、通报、曝光,严格问责问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总结推广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过程中的先进做法与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例。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渠道和奖励机制,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匿名举报,充分发动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举报或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开展人人都是“吹哨人”活动,营造全行业、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