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472522/202406-00017 信息分类: 食品药品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6-21
发布机构: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主动回应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食品药品主动回应】关于汛期和高温天气食品安全温馨提示的情况说明

作者:休宁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6-21 10:28 信息来源: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就汛期和高温天气食品安全温馨提示如下: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受洪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在灾后及时开展全面环境清理与卫生消杀。食品生产者要强化生产过程控制,加强采购、存储、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风险管控,及时清理发霉变质和受洪涝灾害影响的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销售者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防范腐败变质、污秽不洁、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流入市场;餐饮服务经营者要及时清理发霉变质食品原料,规范加工制作行为,做到生熟分开,食物烧熟煮透,落实操作规范要求。

二、广大消费者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不喝生水,不购买来源不明的食材,不食用超过保质期、发霉变质食物和被洪水浸泡过的食物;加工食物尤其是加工水产品、禽、肉、蛋类、冷冻食品、四季豆等食物应彻底烧熟煮透。多留意身体状况,饮食过程出现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尽快就近就医,并保留可疑食物。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或“12315”。

三、随着气温升高,降雨量多,野生蘑菇进入快速生长期。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切勿采摘、买卖、食用野生蘑菇,以免发生意外,危害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如有误食野生蘑菇出现恶心、头晕、呕吐、幻视、幻听等不适症状,应立即采用简易的方法进行催吐,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前往医院诊治同时注意留存剩余野生菌样品。再次提醒广大城乡群众:为了您的生命安全,请不采、不食、不买、不卖野生蘑菇。

休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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