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406-00070 信息分类: 补偿方案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其他,DOC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6-1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征补安置 〔2024〕 7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休征补安置 〔2024〕 7号

作者: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6-11 14:55 信息来源: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据《休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休府征预告〔2024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东临溪镇芳口村集体土地7.0180公顷(105.2700亩),万安镇古楼村集体土地0.2505公顷(3.7575亩),万安镇南潜村集体土地0.1328公顷(1.9920亩),万安镇潜阜村集体土地0.7817公顷(11.7255亩)。休宁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万安镇古楼村的里组、胜利组、外组、中心组,南潜村的潘家组、水坑组、小潜阜组,潜阜村的前街组、立新组范围内;东临溪镇芳口村的芳口一组、芳口二组、芳口三组、枧东沙河组、严川一组、严川二组、严川五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休宁县段)工程建设需要用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8.1830公顷(122.7450亩),其中:农用地5.6347公顷(84.5205亩),含耕地0.0432公顷(0.648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1573公顷(2.3595亩);未利用地2.3910公顷(35.8650亩)。具体见《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拟征收土地地类情况表

单位:公顷(亩)

地块编号

乡镇

行政村

村民组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地块1

万安镇

古楼村

古楼村里组

0.1290

(1.9350)

 

 

 

古楼村

胜利组

0.1044

(1.5660)

 

 

 

古楼村

外组

0.0162

(0.2430)

 

 

 

古楼村

中心组

 

 

 

0.0009 (0.0135)

潜阜村

潜阜村

立新组

0.1641

(2.4615)

 

0.1228 (1.8420)

 

潜阜村

前街组

0.4948

(7.4220)

0.0056

(0.0840)

 

 

地块2

万安镇

南潜村

南潜村

水坑组

0.0004

(0.0060)

 

 

 

南潜村

小潜阜组

0.0086

(0.1290)

 

0.0043

(0.0645)

 

地块3

万安镇

南潜村

南潜村

潘家组

0.1114

(1.6710)

 

 

 

南潜村

水坑组

0.0066

(0.0990)

 

0.0015

(0.0225)

 

地块4

东临溪镇

芳口村

芳口村芳口二组

0.3638

(5.4570)

 

 

 

芳口村芳口三组

0.3687

(5.5305)

0.0043

(0.0645)

 

0.0385

(0.5775)

芳口村芳口一组

0.4609

(6.9135)

0.0009

(0.0135)

 

0.0008

(0.0120)

芳口村枧东沙河组

0.3066

(4.5990)

 

 

0.7244

(10.8660)

芳口村农民集体

1.6753 (25.1295)

0.0324 (0.4860)

0.0287 (0.4305)

0.0279 (0.4185)

芳口村严川二组

0.12

(1.8000)

 

 

 

芳口村严川五组

0.1908

(2.8620)

 

 

0.3234

(4.8510)

芳口村严川一组

1.1131

(16.6965)

 

 

1.2751

(19.1265)

     

5.6347 (84.5205)

0.0432 (0.6480)

0.1573 (2.3595)

2.3910

(35.8650)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委托北京华瑞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实地勘察、查询收集评估所需的相关资料,采用成本逼近法和市场比较法对项目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作出评定估算,评估结果为50050-51310/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执行。具体补偿情况为:

1.青苗补偿费:水田补偿面积0.0840亩,补偿标准1500/亩;一般蔬菜地0.7455亩,补偿标准2500/亩;茶园:补偿面积0.7725亩,补偿标准4000/亩;一般林地补偿面积79.8960亩,补偿标准2250/亩;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村道路:面积1362m2,补偿标准85/m2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休政办〔20249号)的规定执行,休宁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休宁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万安镇古楼村的里组、胜利组、外组、中心组,南潜村的潘家组、水坑组、小潜阜组,潜阜村的前街组、立新组范围内;东临溪镇芳口村的芳口一组、芳口二组、芳口三组、枧东沙河组、严川一组、严川二组、严川五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休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xiuning.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东临溪镇、万安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东临溪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毕永良;电话:13855980328)和万安镇人民政府(联系人:张启东;电话:18905595568)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东临溪镇、万安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冬宝;电话:0559-751201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东临溪镇和万安镇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东临溪镇、万安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67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休宁县人民政府   

           202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