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8号(总第80期)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8号
(总第80期)
县政府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夹溪河瘤拟黑螺放逸短沟蜷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2024—2033 年)的通知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事任免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陶伟等同志正式任用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金敏光等同志正式任用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余素妹同志任职的通知
部门文件
休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县级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夹溪河瘤拟黑螺放逸短沟蜷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2024—2033年)》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新发展需求,进一步提高保护区管理水平,完善保护区管理软硬件建设,理顺保护区保护管理、生态旅游与区域发展的关系,有效保护特有水生生物动物及生态环境。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修正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14号)文件精神,县政府组织编制了《休宁县夹溪河瘤拟黑螺放逸短沟蜷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2024—203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休宁县夹溪河瘤拟黑螺放逸短沟蜷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2024—2033年)》
2024年8月25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8月13日
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24〕51号)以及《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方案》(黄政办秘〔2024〕30号)部署要求,决定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包括截至2023年底前现行有效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乡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起草的,由起草部门共同进行清理;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履行该职能的实施部门进行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部门进行清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乡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乡镇负责清理。
三、清理重点
重点清理与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
1.违背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违反国家重大改革方向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相关工作安排;
4.未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相关决定相衔接;
5.违反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规定和精神;
6.不平等对待民营企业发展;
7.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8.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措施;
9.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加其义务事项,如要求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或者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10.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的事项;
11.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2.不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
13.调整对象发生变化或已被新制定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四、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从2024年8月开始至11月中旬前基本完成,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步骤如下:
(一)提出清理建议(2024年8月14日前)。各部门对本部门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1)进行梳理,严格按照清理重点,逐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继续有效的意见,并填写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汇总表(附件2)于8月14日前报送至县司法局。
(二)开展评估认定(2024年9月22日前)。县司法局组织工作专班,对各部门报送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进行评估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清理结果建议。
(三)审议上报阶段(2024年11月4日前)。县司法局按法定程序向县政府提请审议清理结果建议,经县政府审议后予以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按要求及时上报清理结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按照清理步骤执行,并于2024年11月4日前形成清理工作总结、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总台账(附件3)和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附件4)一并报送县司法局。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开展全面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全面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单位,倒排时间节点,组织专门力量,精心组织实施。
(二)全面压实责任。清理工作实行分级分类归口负责,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清理范围、清理重点,对本单位相关文件进行清理,逐件建立工作台账,列明发文字号、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失效日期等要素,全面摸清底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要主动加强协作配合,结合各自职责,严格对照清理标准,科学、准确提出清理建议。
(三)强化统筹衔接。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将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与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规规章政策清理工作有效衔接,统筹推进,避免多头清理、重复清理。要充分运用以往清理工作成果,对上次清理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对应当修改、废止的抓紧修改、废止。
(四)健全长效机制。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出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决定。
联系人:汪晓娟;联系电话:0559-7518320。
附件:1.截至2023年底前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汇总表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总表
4.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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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底前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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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单位 |
发文字号 |
发文日期 |
1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休政〔2007〕55号 |
2007年5月15日 |
2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休政办〔2009〕58号 |
2009年6月3日 |
3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休政办〔2009〕59号 |
2009年6月3日 |
4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休政办〔2010〕54号 |
2010年6月12日 |
5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 |
县城市管理局 |
休政办〔2010〕57号 |
2010年6月21日 |
6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县委办公室 |
休政办〔2010〕66号 |
2010年7月21日 |
7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休政办〔2011〕71号 |
2011年9月5日 |
8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 |
县司法局 |
休政〔2012〕48号 |
2012年6月15日 |
9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
休政〔2012〕53号 |
2012年7月3日 |
10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试行)的通知(修订) |
县农业农村局 |
休政〔2012〕68号 |
2012年8月1日 |
11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
县司法局 |
休政〔2013〕4 号 |
2013年2月20日 |
12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
县司法局 |
休政办〔2014〕6号 |
2014年11月4日 |
13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 |
县司法局 |
休政〔2015〕6号 |
2015年3月30日 |
14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休政办〔2015〕7号 |
2015年5月8日 |
15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县民政局 |
休政〔2015〕59号 |
2015年11月1日 |
16 |
休宁县城市地下管线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 |
县政府令第2号 |
2016年2月21日 |
17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休政办〔2016〕15号 |
2016年5月3日 |
18 |
关于印发安徽省月潭水库工程建设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 |
县月潭办 |
休政〔2016〕26号 |
2016年5月18日 |
19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
县卫生健康委 |
休政办〔2016〕57号 |
2016年12月26日 |
20 |
关于印发安徽省休宁岭南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县林业局 |
休政办秘〔2017〕26号 |
2017年3月16日 |
21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休政办秘〔2017〕36号 |
2017年4月11日 |
22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休政办秘〔2017〕37号 |
2017年4月11日 |
23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休政办秘〔2017〕38号 |
2017年4月11日 |
24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修订) |
县司法局 |
休政办〔2017〕17号 |
2017年6月16日 |
25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立县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前介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 |
县司法局 |
休政办〔2017〕18号 |
2017年6月16日 |
26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县卫生健康委 |
休政办〔2018〕6号 |
2018年4月25日 |
27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休宁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意见 |
县民政局 |
休政办秘〔2018〕52号 |
2018年5月18日 |
28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
县公安局 |
休政办〔2018〕19号 |
2018年11月15日 |
29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 |
县农业农村局 |
休政〔2018〕56号 |
2018年12月7日 |
30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 |
县司法局 |
休政办秘〔2019〕4号 |
2019年1月16日 |
31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休宁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县残联 |
休政办秘〔2019〕49号 |
2019年5月17日 |
32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休政办〔2019〕5号 |
2019年6月14日 |
33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
县市场监管局 |
休政〔2019〕32号 |
2019年8月5日 |
34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修订) |
县生态环境分局 |
休政秘〔2019〕52号 |
2019年11月21日 |
35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直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人员身份置换和社会保险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休政办〔2020〕13号 |
2020年6月19日 |
36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
县城市管理局 |
休政办〔2020〕15号 |
2020年6月30日 |
37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县卫生健康委 |
休政办〔2020〕16号 |
2020年6月30日 |
38 |
关于印发休宁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
县司法局 |
休政办〔2020〕17号 |
2020年8月18日 |
39 |
关于印发休宁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司法局 |
休政办〔2020〕18号 |
2020年8月18日 |
40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休政办秘〔2021〕21号 |
2021年4月15日 |
41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休宁横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县林业局 |
休政办秘〔2021〕35号 |
2021年6月16日 |
42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
县司法局 |
休政办〔2021〕7号 |
2021年11月11日 |
43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工业项目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 |
县投资促进局 |
休政〔2022〕8号 |
2022年3月8日 |
44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休政办秘〔2022〕36号 |
2022年7月12日 |
45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市场监管局 |
休政办〔2022〕7号 |
2022年9月27日 |
46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
县农业农村局 |
休政办秘〔2023〕5号 |
2023年2月3日 |
47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修订) |
县应急管理局 |
休政〔2014〕3号 |
2014年1月21日 |
48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修订)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休政办〔2014〕22号 |
2014年5月14日 |
49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发展改革委 |
休政〔2015〕50号 |
2015年10月13日 |
50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通知 |
县卫生健康委 |
休政秘〔2018〕29号 |
2018年4月4日 |
51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中心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休政办秘〔2019〕116号 |
2019年12月24日 |
52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通知 |
县投资促进局 |
休政办〔2020〕3号 |
2020年3月20日 |
53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财政性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休政办〔2020〕19号 |
2020年8月18日 |
54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发展改革委 |
休政办〔2021〕4号 |
2021年4月9日 |
55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县财政局 |
休政办秘〔2021〕23号 |
2021年4月23日 |
56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
休政办〔2022〕8号 |
2022年11月3日 |
57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
休政办〔2022〕9号 |
2022年11月3日 |
58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县数据资源局 |
休政办〔2023〕4号 |
2023年5月20日 |
59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休政秘〔2023〕12号 |
2023年5月22日 |
60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县司法局 |
休政秘﹝2023﹞24号 |
2023年9月10日 |
61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健康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的通知 |
县发展改革委 |
休政办秘﹝2023﹞39号 |
2023年9月6日 |
62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林权流转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县林业局 |
休政秘﹝2023﹞31号 |
2023年10月12日 |
63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的通知 |
县市场监管局 |
休政办〔2023〕9号 |
2023年12月21日 |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陶伟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陶伟同志任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曹凡同志任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向荣同志任县信访局局长;
吴伟同志任县信访局副局长;
汪美丽同志任县信访局副局长;
李泓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玉美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宋仲璜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黄莺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李志虹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徐兴苗同志任县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洪振黎同志任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胡克忠同志任县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刘育文同志任县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江向荣同志任县知识产权局局长;
吴顺民同志任县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吴晓东同志任县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涉及机构改革的有关同志原任职务自然免去,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2024年5月25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金敏光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金敏光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李金生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吴卫国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吴福昌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章志成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方琦琦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汪素琴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盛杰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张智松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胡宝健同志任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张辉胜同志任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李慧同志任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刘育文同志任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
郑建光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免去:
王玉美同志的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职务;
余莉莉同志的县司法局溪口司法所所长职务;
徐裕峰同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溪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职务;
郑建光同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蓝田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职务;
胡元进同志的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道教事务处处长职务。
涉及机构改革的有关同志原任职务自然免去,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2024年7月26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余素妹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经县残联第八届主席团会议表决,决定:
余素妹同志任县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
免去:
余灶兴同志的县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职务。
2024年6月16日
休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组织申报县级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快乡村产业规模化、产业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休政办秘〔2023〕5号文件)要求,现就促进乡村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按照《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乡村振兴促进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结合当前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县级促进乡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投向以下方面:
1.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2.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项目
3.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清洁化改造项目
4.家庭农场贷款贴息项目
5.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项目
6.农产品加工清洁能源建设项目
7.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奖补资金
8.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
9.农产品电子商务项目
10.农业创业创新项目
11.农业奖补类项目
12.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项目
具体项目申报要求见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
二、申报程序
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自愿申报、乡镇政府审核的基础上,采取“材料初审、实地考核、联席会审、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申报项目的认定。
1.各类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所在地乡镇负责本地各类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
2.各申报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填写相关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当地乡镇政府。
3.各乡镇应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对所辖乡镇新型经营主体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4.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根据乡镇上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查验。
三、申报要求
1.各乡镇要高度重视促进乡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广泛进行宣传,认真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展申报工作。对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和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项目实行优先申报。
2.对已获得省、市、县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3.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因农产品质量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申报。
4.各乡镇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各申报单位申报奖励补助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
5.各乡镇对经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审核合格的项目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进行统一申报,填写县级促进乡村产业发展项目汇总表(附件一),并将各经营主体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于2024年9月15日前报送到县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股,逾期不报的视同自动放弃。
联系电话:7530527
2024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