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9号(总第81期)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9号
(总第81期)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人事任免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汪秀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部门文件
休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休宁县2024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休宁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9月3日
休宁县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应急指挥部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工作组
2.4 专家组
2.5 专业技术机构
2.6 乡镇组织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4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启动应急响应
4.4 处置措施
4.5 响应级别调整
4.6 响应终止
4.7 信息发布
5 恢复重建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交通保障
6.6 信息保障
6.7 社会动员保障
7 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7.1 宣传培训
7.2 预案编制
7.3 应急演练
7.4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 生效时间
8.3 名词术语解释
9 附件
9.1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9.2 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9.3 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9.4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9.5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全县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下同)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事件,最大限度降低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黄山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休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对社会公众生命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以下事件:
①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药品质量事件;
②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医疗器械质量事件;
③化妆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化妆品质量事件;
④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
⑤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健康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1.4.2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4)。
1.5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预防为主、依法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应急指挥部
当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成立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有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信访局(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5)。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应急决策和部署,指导善后处置;审议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指导各乡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中的综合协调工作;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各项部署,督促落实处置措施,并对处置全过程进行分析研判;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工作组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收集、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和处置进展情况等工作,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3.2 调查评估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专业技术机构配合。负责调查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影响,研判发展趋势,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建议和处理意见。
2.3.3 危害控制组
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对涉事产品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接种)等紧急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采取召回、下架等控制措施;对相关产品及原辅料、包装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防止危害和影响蔓延扩大。
2.3.4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协调医疗机构,调配医疗专家,组织筛查和确认可疑病例,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救治和心理疏导工作。
2.3.5 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信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置因药品安全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2.3.6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组成。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媒体采访工作;做好舆情监测工作,及时、准确通报相关情况,指导涉事单位妥善处置事件引发的舆情;经县应急指挥部审批,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专家组
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建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突发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选定药学、医学、公共卫生、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事件综合研判,提出预警分级和处置措施等决策建议,参与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对预警和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及评估提供咨询意见,必要时直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检验检测机构、核查检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疫苗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主管等部门完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1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对药品、疫苗、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以下简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收集、汇总、分析、评价和上报监测信息,提出预警建议。
2.5.2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完善应急检验检测程序,组织对涉事产品及其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和分析定性,及时出具检验结果和质量结论报告,协助调查事件发生原因,提出控制风险的相关建议。
2.5.3核查检查机构:负责对涉及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对涉事产品进行调查、原因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2.5.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疫苗接种单位):负责对涉及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配合控制涉事产品,分析发生原因,协助评估事件危害程度。
2.5.5医疗机构:负责患者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等救治工作;承担本单位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配合开展临床调查和控制涉事产品;协助分析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危害程度;必要时可采取暂停使用(接种)涉事产品的紧急措施。
2.6 乡镇组织指挥机构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照县应急指挥体系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跨乡镇范围的,由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开展药品质量风险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早处置。
3.1 监测
依托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专业技术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产品质量检验、不良反应(事件)监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信息;对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医疗行为中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以及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微博、论坛等媒体上相关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分析和研判,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3.2 预警
根据监测信息和专家组的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适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警示信息,向有关单位进行预警提示。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红色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疫苗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发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由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发布;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警示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权限,立即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安全警示信息。
3.2.3 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和咨询电话等。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有关部门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加强预警信息相互通报,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视情采取相应措施。
①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跟踪监测并按本预案规定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②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蔓延扩大,加强对涉事产品安全及可能存在的危害进行科普宣传,告知群众停止使用相关产品。
③应急准备。做好应急保障准备工作,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
④舆情引导。准确发布事态进展情况信息,组织专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分析、说明,加强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⑤信息互通。向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报预警信息。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处置情况和评估结果,发布警示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消除,发布警示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4 处置措施
4.1信息报告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建立完善信息报告制度。
4.1.1 报告主体
①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医疗机构;
②检验检测、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核查检查和疾病预防控制(含疫苗接种单位)等专业技术机构;
③药品、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
④其他单位、个人应当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及其隐患相关信息。
4.1.2 报告程序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获知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由下至上逐级报告,遇有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4.1.3 报告内容及时限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掌握情况,根据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按照“初报事件要素、续报事件详情、终报事件结果”的原则,分步骤、分重点报告相关信息。
①初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名称、性质,简要经过、当前状况、主要症状与体征、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和潜在危害程度,所涉及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规格、包装、批号、数量和生产日期等信息,下一步工作计划和建议、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报告单位、联络员及通讯方式等其他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突发事件,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1小时内书面上报,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上报;其他突发事件可能涉及药品安全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对于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第一时间报告。
②续报。续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涉事产品控制情况、影响评估、舆情研判、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后续工作计划,并对前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等。续报可根据事件进展多次进行,直到调查处理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其他级别突发事件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12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③终报。终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影响因素、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理结果、整改措施、监管措施完善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并提出今后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措施和建议。终报应在事件处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
4.1.4 报告形式及要求
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网络、电话上报,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终报经报送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报告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文字简洁准确,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办理。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是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处置方案,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患者;调查、控制可能的危险源,暂停生产、经营、使用(接种)质量可疑产品,采取集中放置并标识等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主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迅速控制事态,上报相关信息。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事发现场,积极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救治患者,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紧急控制措施,收集、汇总事件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专家意见进行研判,初步判定事件性质、等级,按对应权限报请启动应急响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实施救治,暂停可疑产品使用(接种),并对使用(接种)情况进行调查;公安部门加强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对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开展侦办工作;新闻宣传部门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处置工作。
4.3 启动应急响应
4.3.1 响应分级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分级,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3.2 启动应急响应
①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Ⅰ级应急响应和涉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特别重大、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经分析研判认为突发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上述等级突发事件趋势时,由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决定启动Ⅰ级或涉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涉及本县行政区域或需要本县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处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对应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委的分级确定响应级别并启动响应。
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Ⅱ级应急响应和涉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和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经分析研判认为突发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上述等级突发事件趋势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或涉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成立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涉及本县行政区域或需要本县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处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对应省人民政府的分级确定响应级别并启动响应。
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Ⅲ级应急响应和涉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和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经分析研判认为突发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上述等级突发事件趋势时,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启动Ⅲ级或涉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涉及本县行政区域或需要本县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处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对应市人民政府的分级确定响应级别并启动响应。
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Ⅳ级应急响应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经分析研判认为突发事件有进一步发展为一般等级突发事件趋势时,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响应启动、先期处置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4 处置措施
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统一指挥各工作组,按照分工采取以下措施。
4.4.1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①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市场监管局通知或通报后,及时通知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和相关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组织对涉事产品进行查封、溯源、流向追踪并汇总统计;对县内相关不良反应(事件)进行统计。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②县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市市场监管局的部署和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对突发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涉事产品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反应(事件)表现,事件情况、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协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依法对县内的涉事产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配合对涉事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现场调查。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③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或报请市市场监管局对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涉及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现场调查,监督召回涉事产品,对生产企业的涉事产品留样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4.4.2涉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市场监管局部署,第一时间通知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县卫生健康委和相关接种单位,并根据风险研判情况依法采取暂停使用等风险管理措施,组织对涉事疫苗进行查封、溯源、流向追踪并汇总统计,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4.4.3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Ⅳ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①召开县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②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核实、评估事件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建立报告制度,做好信息通报。
③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患者、筛查和确认可疑病例,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疏导。
④组织有关部门和不良反应监测、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开展事件调查,尽快查明事件发生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置意见,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⑤组织监管部门或报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封涉事产品、原辅料及相关设施设备,待查明原因后依法处理。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暂停涉事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医疗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溯源、流向追踪和召回等工作。实施监督抽检,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防止或减轻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⑥指导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事件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患者及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⑦做好不良反应(事件)跟踪监测工作,检索查询国内外相关资料,汇总相关信息。
⑧根据事件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及时分析、研判事件的性质、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及严重程度等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
⑨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调查处理等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和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开展相关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各工作组和专家组开展处置情况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5 响应级别调整
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调整的主体与程序,按照响应启动规定执行。
4.5.1 级别提升。当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有扩大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4.5.2 级别降低。当突发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且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应当及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6 响应终止
患者病情稳定或损伤得到控制,24小时内无新发病例,涉事产品及原辅料得到有效控制,源头追溯清楚,原因查明,责任厘清,社会舆论得到有效引导,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县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风险研判,经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终止应急响应。
4.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县应急指挥部或者授权其新闻宣传组统一协调、组织报道。信息可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发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政府网站、重点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平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杜绝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
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
4.7.1 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主要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突发事件处理进展情况等内容。
4.7.2 信息发布权限和要求
①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由国务院以及国家疫苗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发布相关信息。
②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由国家药监局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③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和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④较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和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等信息,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⑤一般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5 恢复重建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人员救助、抚恤、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处置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突发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涉事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或补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受突发事件影响的疫苗补种等善后处置工作。
5.2 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调查报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3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科学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正常供应,保障公众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可及。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力量的统一协调指挥。各乡镇分别建立应急处置队伍,为应急处置提供人员保障;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风险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6.2 资金保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供给。
6.4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挥应急医疗救治体系作用,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处理等工作;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本县应急物资储备机制,按照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需求,及时提供卫生医疗物资保障。
6.5 交通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安、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6 信息保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网络体系,完善相关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积极运用5G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监测分析药品安全热点敏感信息。加强基层药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反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6.7 社会动员保障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药品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救助能力;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的,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 日常管理与责任奖惩
7.1 宣传培训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用药、用械和用妆宣传,普及药品管理等法律法规,定期开展安全用药科普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各级应急管理队伍开展定期业务轮训。针对有关生产经营使用(接种)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培训,增强责任意识和应急管理能力。
7.2 预案编制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7.3 应急演练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及时对应急演练进行总结评估;针对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或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4 责任与奖惩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应急处置工作纳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不力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8.2 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休政办秘〔2020〕77号)同时废止。
8.3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术语及含义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
9 附件
9.1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9.2 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9.3 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9.4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9.5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1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事件类别 |
分 级 标 准 |
特别重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5人(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我省及其他1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药品发生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重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5人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我省2个以上市因同一药品发生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较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3人(含); 2.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2人(含)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我市2个以上县(区)因同一药品发生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一般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药品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反应(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
附件2
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事件类别 |
分 级 标 准 |
特别重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 2.同一批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5人(含)以上患者死亡; 3.短期内我省及其他1个以上省(区、市)因同一医疗器械发生重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
重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5人(含); 2.同一批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2人以上、5人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我省2个以上市因同一医疗器械发生较大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严重的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
较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3人(含); 2.同一批号医疗器械短期内引起2人(含)以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 3.短期内我市2个县(区)因同一医疗器械发生一般安全突发事件; 4.其他危害较大的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
一般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医疗器械质量相关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医疗器械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2人(含); 2.其他一般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 |
附件3
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事件类别 |
分 级 标 准 |
特别重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有证据表明因使用化妆品而导致1人(含)及以上死亡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因使用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在我省和其他1个以上省(区、市)引发重大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3.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因质量安全引发舆情事件、国务院领导批示的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 |
重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经医疗机构确认,因使用同一品牌的化妆品而导致30例消费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未出现死亡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因使用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在本省内2个(含)以上市引发较大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3.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因质量安全引发国家级媒体关注报道且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舆情事件; 4.省药监局认为应采取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 |
较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经医疗机构确认,因使用同一品牌的化妆品而导致20例消费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未出现死亡的;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因使用同一注册人、备案人的化妆品在市内2个以上县(区)引发一般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3.属地监管部门认为应采取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 |
一般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件: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经医疗机构确认,因使用同一品牌的化妆品在本辖区内导致10例消费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未出现死亡的; 2.属地监管部门认为应采取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化妆品安全突发事件。 |
附件4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事件类别 |
分 级 标 准 |
特别重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5例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
重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例以上、5例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3人、不多于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我省和其他1个以上省(区、市)的; 4.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
较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人、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2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质量问题,涉及我省的; 4.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局限于我省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
一般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超过1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其他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 |
附件5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指导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涉及药品安全的重大网络舆情监测,积极引导网上舆论,指导相关部门开展重大舆情处置等工作;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涉及药品安全犯罪的行为。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指导文化娱乐场所、A级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等人群密集场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并协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主管等部门开展事件调查。
县教育局:依据本部门职责,协助处置发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并协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事件调查。
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相关产品、设备和装备的保障;做好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储备和组织工作,保障应急供给。
县公安局: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维护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中的治安秩序,协助做好社会面防控维稳、交通保障和事发现场保护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涉及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和查处工作;对发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依法查处阻碍执法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民政局: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困难受害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统筹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等交通运力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工作,通报救治情况,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必要时,对医疗机构使用的涉事产品采取暂停使用等紧急措施;负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机构依法履行事件报告责任;加强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与县市场监管局建立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县应急局: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依据本部门职责,负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招标、医保支付等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处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协助做好社会面维稳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中的综合协调工作。依照本部门职责,负责组织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督管理,及时收集有关信息,组织研判;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对疑似不安全药品及时抽样送检,组织应急处置;负责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和价格监管,依法查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流通领域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广告违法等行为;负责编制、修订应急预案,组建专家组,制定应急处置的有关技术方案,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负责落实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等工作。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兜牢“三保”底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控支出范围。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拨付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达到标准的民生政策,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
2.严控新增支出。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办理追加,对于新增的临时性、应急性等支出,应通过对上争取、部门预算内部调剂等方式予以解决。
3.严控一般支出。严格落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要求,精简会议、差旅、培训等公务活动,严禁超标准、超数量配置通用资产。
4.严控活动支出。坚持非产业类的少办、无效益的不办、不紧迫的缓办,对确需举办的,原则上由主办部门以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为主。
5.严控购买服务。严禁超范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履行应由部门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
6.严控项目支出。未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评估或评估认定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及资金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实施。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工程概算调整,不得安排资金。
各乡镇各单位是过紧日子的责任主体,要持之以恒抓好落实,进一步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推动财会监督与纪检监察、巡察、审计等监督方式协同发力。对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不到位、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024年9月24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2024-2035 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休宁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 年)》
2024年9月29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汪秀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汪秀华同志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中医药管理局)副主任(副局长);
左振平同志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王小平同志任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黄爱萍同志任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胡靖同志任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国成同志任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章炜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流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汪俊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源芳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
徐广同志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免去:
胡克忠同志的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中医药管理局)副主任(副局长)职务;
郑翠涛同志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方宪规同志的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张伟同志的县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职务;
汪俊同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流口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职务;
余长武同志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源芳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职务。
2024年8月19日
休宁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休宁县2024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
为深入推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从源头上保证地膜的可回收性,实现农田地膜残留量零增长、地膜零污染全回收的治理目的,现将《休宁县2024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2024年9月20日
休宁县2024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2023年开展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全县推广加厚地膜5087亩,以菊花种植用膜为主,在主要乡镇建立了回收站点及地膜台账。休宁县地膜主要用于菊花、草莓、烟草和蔬菜等几种农作物,全县地膜覆膜面积13700余亩,其中菊花10000亩,草莓200亩,烟叶2000亩,蔬菜1500亩,全年用膜约150吨。农民使用的地膜大部分为0.012mm,采用高畦覆盖。地膜的回收,主要是农户自主收集后通过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二、实施必要性
推广应用加厚高强度地膜,既能从源头上保证地膜的可回收性,又能实现农田地膜残留量零增长、地膜零污染全回收的治理目的,将加快推进我县农业绿色低碳发展,生态效益长远。未来农膜使用将沿着减量化、可替代和高效回收的方向科学发展,更加有效地实现回收利用,持续降低污染甚至杜绝污染,实现增收与治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赢。
三、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目标:2024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聚焦蔬菜、烟草、菊花和草莓等覆膜农作物集中区域,实施时间为2024年5月至2025年6月,全县完成推广应用加厚高强度地膜0.5万亩以上,地膜回收率达到84%以上。
(二)科学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应用。各乡镇要因地制宜, 针对蔬菜、菊花、草莓和烟草等主要覆膜作物,支持推广使用厚度不小于0.015mm的加厚高强度地膜,降低农民使用成本,提高农民应用加厚高强度地膜的积极性,从源头保障地膜的可回收性。其中,加厚高强度地膜产品覆盖使用时间和力学性能指标应不低于《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中I类耐老化地膜有关要求,有效覆盖使用时间不低于180天,且使用后最大拉伸负荷、断裂标称应变等力学性能指标不小于初始值的50%。产品原材料中不得加入再生料以及国家明确禁止使用、不利于作物生长和有害土壤的助剂。
(三)科学开展地膜回收处理。各乡镇要大力培育专业化服务组织,采取多种方式回收加厚地膜,逐步构建以旧换新、经营主体上交、第三方机构回收等多元化回收机制,不断健全废旧地膜回收网络体系。具备条件的乡镇要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将废旧农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积极拓宽无害化处置渠道。提升地膜资源化再利用能力,结合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项目,培育废旧农膜颗粒化、燃料化等再利用新业态。
(四)构建农膜治理回收利用长效机制。一是开展农用地膜适用性评价。聚焦重点用膜乡镇和重点作物,加强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展示,开展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适用性评价,总结不同作物地膜应用技术规程,边应用、边评价、边总结。二是建立农田地膜残留污染监测评估网络。建立地膜残留监测点,开展制度化监测评估,掌握地膜残留污染底数和动态变化。
(五)加强地膜使用科技创新。强化地膜源头减量,推广地膜高效科学覆盖技术,推动通过选用抗旱品种、调整种植结构、一膜多用、改进覆盖等方式,提高地膜使用效率,降低使用强度。鼓励开展地膜使用、回收利用配套技术装备研发,提高地膜使用和回收利用技术装备水平。大力推进地膜产品技术创新,降低全生物降解地膜成本,提升降解可控性、功能适用性,推进规模化替代应用。
四、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全县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 5000亩(详见任务分解表)。
休宁县地膜科学使用回收任务分解表
乡镇 |
加厚高强度地膜任务面积(亩) |
备注 |
海阳镇 |
500 |
菊花、蔬菜、草莓等农作物 |
蓝田镇 |
500 |
菊花、蔬菜、草莓等农作物 |
齐云山镇 |
400 |
菊花、蔬菜、草莓等农作物 |
渭桥乡 |
700 |
菊花、蔬菜、草莓等农作物 |
五城镇 |
400 |
菊花、蔬菜、草莓等农作物 |
万安镇 |
400 |
菊花、蔬菜、草莓等农作物 |
溪口镇 |
500 |
菊花、蔬菜、草莓等农作物 |
东临溪镇 |
300 |
菊花、蔬菜、草莓等农作物 |
其它乡镇 |
1300 |
菊花、蔬菜、草莓等农作物 |
合计 |
5000 |
|
(二)实施及补贴方式
1.项目实施。由乡镇组织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及新型经营主体实施,乡镇遴选后统一报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徐忠民,电话7530520。乡镇要建立全过程台账(实施主体的进货票据、村组、种植品种和面积、回收利用情况等)。
休宁县2024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台账
序号 |
县 |
镇(乡) |
村 |
加厚高强度地膜面积 |
全生物降解地膜面积 |
农膜使用量(吨) |
农膜 回收量(吨) |
||
任务面积(亩) |
已完成(亩) |
任务面积 (亩) |
已完成 (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农膜使用量指的是任务村所有的农膜,包括棚膜、地膜。
休宁县2024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工作实施主体情况表
序号 |
主体名称 |
地址 |
加厚高强度地膜面积(亩) |
种植品种 |
回收数量(吨) |
联系人 |
电话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资金来源及资金来源。2023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资金和2024年地膜科学使用回收项目资金。
3.补贴方式。验收通过,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及回收(回收率84%以上)每亩30元,直接补助给项目实施主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点部署的工作,明确了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推广面积、农膜回收率等约束性指标。各乡镇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抓好地膜科学使用回收组织推进工作,动态监测掌握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情况。
(二)强化资金落实。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项目任务属于约束性指标,不得整合改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途,保证专款专用,要按照财政项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合规使用、按时拨付。
(三)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结合部门分工,强化对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回收全过程的监管。要加强地膜使用控制,落实各主体回收废旧地膜的法律责任。要加大各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薄膜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要求,推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严厉打击非标地膜销售,对生产、销售非标地膜和劣质可降解膜产品的企业加大处罚,对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回收废旧地膜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依法做出处罚。要建立地膜使用回收管理台账,强化监督指导和动态调整。
(四)强化宣传指导。强化对加厚高强度地膜回收处理,适时选择重点区域召开地膜科学使用回收现场观摩会,因地制宜探索研究、推广应用配套农艺措施和技术装备,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地膜应用调查与残留污染监测,科学评价区域污染状况与治理成效。认真做好地膜科学使用回收宣传,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广播电视和明白纸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户科学使用和回收地膜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