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407-00042 信息分类: 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4-07-08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7-1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本级制度】休宁县政府网站暨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制度

作者:休宁县站群管理 发布时间:2024-07-10 15:30 信息来源:休宁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等形式的信息。内容包括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单位概况、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数据发布、数据开放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 根据相关规定,县数据资源局具体负责休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及休宁县人民政府政务新媒体建设维护和信息内容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发布、转载新闻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信息来源必须是正规合法渠道。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运维单位承担发布审核责任。

第七条 信息审核发布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政府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告政策解读、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再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发布其中,涉及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公告等需报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发布。

(二)各乡镇、县直各部门政务公开和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由相关科室负责人一审,分管领导二审,主要领导三审后发布。

(三)从其他媒体转载的信息、互动类栏目信息等均遵从上述审批权限。

(四)敏感信息和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需要发布的,在严格落实本单位三审制后,报县委宣传部审核,再由县委宣传部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发布

第八条 信息审核内容:

(一)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政方针;

(二)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错误;

(三)是否泄露国家秘密;

(四)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五)是否泄露个人隐私;

(六)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七)是否有利于休宁县的宣传和发展;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十)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及全省政府网站绩效考核中对信息更新的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

第十条 按照正确的格式、方式、时限等执行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县数据资源局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的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测,并作为政府网站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信息报送、采集、审核、发布的管理,建立发布日志,强化痕迹管理,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原始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管理运维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 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信息发布工作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