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411-00031 信息分类: 政府公报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11-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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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0号(总第82期)

作者:休宁县站群管理 发布时间:2024-11-04 19:08 信息来源:休宁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4年第10

(总第82期)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休宁县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休宁县城区2024年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

 

部门文件

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休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休宁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休宁县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已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验收,现予发布,具体如下:

一、本次基准地价体系建立依据为:

1.《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1060-2021)

2.《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

3.《园地分等定级规程》(TD/T1071-2022)

4.《林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 (T/CREVA3101-2021)

5.《林地估价技术规范》(T/CREVA1101-2021)

6.《草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3102-2021)

7.《草地估价技术规范》(T/CREVA1102-2021

二、本次基准地价体系的价格时点为202311日。

三、本次基准地价体系分为园地、林地、草地三种地类,土地使用期限设定为30年;权利类型为承包经营权。

四、本次基准地价体系建立在园地林地草地为设定使用状况和基础设施条件下,于正常市场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五、本次通告的基准地价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休宁县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成果表

 


20241014日    


附件

休宁县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成果表


          级别

一级地

二级地

三级地

地类

万元/

/平方米

万元/

/平方米

万元/

/平方米

园地

果园

3.77

56.50

2.93

44.00

/

/

茶园

3.87

58.00

2.93

44.00

2.33

35.00

其他园地

3.77

56.50

2.93

44.00

/

/

林地

3.57

53.55

2.80

42.00

2.13

31.95

草地

0.87

13.00

0.80

12.00

/

/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休宁县城区2024年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更新了休宁县城区2024年标定地价体系,经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次标定地价体系建立依据为《标定地价规程》(TD/T10522017)。

二、本次标定地价体系的价格时点为202411日。

三、本次标定地价体系分为商服业、住宅、工业三种用途,土地使用期限按商服业40年、住宅70年、工业50年设定。

四、本次标定地价体系建立在标准宗地为设定使用状况和基础设施条件下,于正常市场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五、本次通告的标定地价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休宁县城区2024年标定地价公示信息表

 

 

20241024


附件

休宁县城区2024年标定地价公示信息表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标准宗地编码

标准宗地位置

土地用途

设定容积率

标定地价

楼面地价

1

341022S5000101

休宁县海阳镇萝宁街

商业服务业用地

1.855

3176

1713

2

341022S5000201

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西大道与屯黄公路交叉处

商业服务业用地

2.5

1999

800

3

341022S5000301

休宁县海阳镇新城区学府路西侧

商业服务业用地

1.6

1050

657

4

341022S5000401

休宁县海阳镇杨村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1

858

858

5

341022S5000501

休宁县万安镇万新村中洲汽贸北侧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2

895

448

6

341022S5000601

休宁县万安镇万新村

批发市场用地

1

1199

1199

7

341022S5000701

休宁县万安镇万新村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2.5

929

372

8

341022Z7000101

休宁县新城区万宁板块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1.4

2775

1983

9

341022Z7000201

休宁县海阳镇玉宁街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1.5

2779

1853

10

341022Z7000301

休宁县率水东路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1.6

2673

1671

11

341022Z7000401

休宁县海阳镇松萝路西侧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2

2751

1376

12

341022Z7000501

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廖山路(休宁县经开区尧舜板块2-13地块)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1.8

1708

949

13

341022Z7000601

休宁县万安镇钟塘村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1.8

2227

1237

14

341022Z7000701

休宁县齐云山东大道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1.5

2083

1389

15

341022Z7000801

休宁县海阳镇滨江路北侧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1.7

2440

1435

16

341022G6000101

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板块北二路

工业用地

1

129

129

17

341022G6000201

休宁县新城区尧舜板块3-02地块

工业用地

1

129

129

18

341022G6000301

休宁县经开区燕窝板块高新电子产业园A-05-01地块靠近西四路东侧

工业用地

1

129

129

 


休宁县农业农村 休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休宁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贴政策的通知》(皖农机〔2024118号)的政策要求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进我县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现将休宁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休宁县农业农村局    休宁县财政局   

    20241028日        

 

休宁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

 

为推动我县农机节能减排,绿色发展,鼓励引导农机所有者报废更新农机装备,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按照安徽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皖农机〔2024118号)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实施范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相互衔接同步实施,实施范围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及县属农林场

三、报废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资金来源

分配我县的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上级分配的专门用于支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

五、报废种类和报废条件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包括拖拉机、播种机、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含作业监测终端,下同)、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谷物烘干机、茶叶烘干机、履带自走式旋耕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小型10年、大中型15年、履带式12年),联合收割机12年,水稻插秧机(手扶式8年、乘坐式10年),谷物烘干机8年,茶叶烘干机5年,履带自走式旋耕机5年,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3年;

(二)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技术状况差的;

(三)农机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无法修复或无配件来源的;

(四)国家明令淘汰的。

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经县农业农村核定后,方可申请。

六、报废数量

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为充分体现政策的公平公正,农民在年度内申请报废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申请报废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20台。超过规定上限的,需主动提出申请,提交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共同研究决定。

七、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见《安徽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一览表》(附件1),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我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执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扩大报废补贴范围(谷物烘干机、茶叶烘干机、履带自走式旋耕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12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八、回收拆解企业

(一)拆解企业。报废农机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拆解企业必须具备报废机动车拆解资质。拆解企业应按照自愿原则到黄山市农业农村备案,并承诺遵守农机报废更新的政策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拆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

(二)报废农机回收企业。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为主,不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但依法具有农机回收经营业务的企业或农机合作社,可到黄山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从事农机回收业务,但不得从事报废农机拆解业务,回收企业必须将回收的农机送到拆解企业进行拆解。

(三)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回收企业。在我从事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销售的企业可到黄山市农业农村备案后从事报废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回收工作,但不得从事报废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拆解业务,必须将回收的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送到拆解企业进行拆解。

黄山市备案的拆解企业、报废农机回收企业和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回收企业可登录黄山市农业农村局购机补贴信息公开栏:http://nync.huangshan.gov.cn/gjbt/index.html查询。

九、操作程序

)注销登记

机主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拟报废机具信息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农机、行驶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一卡通账号。

现场核对申请农机报废补贴的机主和农机身份信息,留存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资料,造册注销,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收割机由农机监理同步备案注销,生成《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信息表》(见附件2),留存机主填报的《农机来源合法承诺书》(见附件3并在信息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

(二)旧机回收

机主将已办理注销登记的待拆解农机交售给相关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再将待拆解的农机连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信息表》一起交售给拆解企业。

(三)拆解销毁

拆解企业按规定拆解报废农机,并建立留存拆解影像档案,农机拆解前、中、后的照片上传《安徽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备审核。拆解企业对农机完成拆解后,在信息表拆解栏签字、盖章,给机主和县农业农村局各送一份。县农业农村局对拆解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四)兑现补贴

县农业农村局核对机主信息、机具信息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信息表》,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通过安徽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兑付。县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及时兑付资金,到人到户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打卡发放。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财政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各乡镇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二)推行便民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采取一站式、网上办理等便民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充分利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等平台调阅相关信息,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回收拆解企业有序设置报废农机回收站点,提供上门取机、代办服务等便民、惠民措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严格审查机主提供的资料,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拆解企业或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休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休宁县财政 休宁县科技商务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休宁县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水字2021128号)同步废止。

政府公报第82期 (2024年第1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