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472522/202410-00010 信息分类: 公正监管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4-10-09
发布机构: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10-0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主动回应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公正监管 主动回应】关于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度 第二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的情况说明

作者:休宁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10-09 12:43 信息来源: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2024年度第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予以公示。

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列入机关

列入原因及依据

列入文书号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时间

胡善庆

340829********1211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徽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刑事判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休市监信严列 〔20246

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7年10月7日止

王莉

340403********1842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徽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刑事判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休市监信严列 〔20243

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7年10月7日止

吴忠于

341022********3511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徽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刑事判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休市监信严列 〔20244

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7年10月7日止

许传龙

340602********1612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徽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作出刑事判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休市监信严列 〔2024〕5

2024年10月8日起至2027年10月7日止

胡善庆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4年3月26日由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元。

王莉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24年3月26日由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

吴忠于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24年3月26日由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

许传龙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24年3月26日由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规定,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胡善庆王莉、吴忠于、许传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

重要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守法诚信经营,避免因严重违法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影响正常经营活动。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