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黄山市月潭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休公管罚决字〔2024〕1号
被处罚单位:黄山市月潭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黄山市休宁县溪口镇阳干村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以直接发包方式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休宁县溪口供水(净水厂)工程03标段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80.71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5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合同金额5‰的罚款(人民币29036元)。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处罚决定书附页缴款说明方中的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休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休宁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