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休征补安置 〔2024〕 1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休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休府征预告〔2024〕 12号) 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拟征收海阳镇新塘村集体土地5.9191公顷(88.7865亩)。休宁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新塘村集体土地,南至新塘村集体土地,西至飞发传动科技公司和科技路,北至徽商大道。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休宁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休宁县经济开发区燕窝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征收土地面积5.9191公顷(88.7865亩) ,其中:农用地5.849公顷(87.735亩) ,含耕地1.6396公顷(24.594亩)。具体现状如下:
海阳镇新塘村地块拟征收海阳镇新塘村叶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5.9191公顷(88.7865亩) ,其中:农用地5.849公顷(87.735亩) ,含耕地1.6396公顷(24.594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 一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皖政〔2023〕62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黄政秘〔2020〕34号)和《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休政秘〔2 024〕5号)标准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 、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皖政〔 2023〕72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人社发〔20 23〕18号)及《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
(休政办〔2024〕9号)的规定执行。休宁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休宁县地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海阳镇、新塘村、 叶二村民小组范围内, 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 并在休宁县政府门户网站 ( https://www.xiuning.gov.cn)发布,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 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海阳镇人民政府 ,海阳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黄山市休 宁 县 海 阳 镇 人 民 政 府 ( 联 系 人 : 吴 进 良 ; 电 话 : 15005595628 )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 海阳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休宁县人民政府 (联系人: 陈冬宝; 电话:0559-751201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
(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休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海阳镇人民政府将于2024年10月29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其他征地补偿安置事项:本公告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30日。本公告未尽事宜,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求,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协议中予以落实。
2024年9月30日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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