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奖励的依据和条件
1 | 行政奖励 |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晋升、提拔。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奖励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奖励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奖励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5、在行政奖励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行政奖励、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