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农业农村局行政裁决的依据和条件
1 | 行政裁决 | 渔业生产纠纷裁决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本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本行政区域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由毗邻区域的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共同管理,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管理权属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渔业生产纠纷实行分级调处。跨行政区域的,由纠纷双方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调处,调处不成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收到申请人提出裁决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按法定程序要求,通知权属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渔业行政部门应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应当事人请求,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举行听证。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法律救济权利)。 4.执行阶段:渔业生产纠纷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裁决决定的,由渔业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申请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于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否 | ||
2 | 行政裁决 |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收到申请人提出裁决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从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按法定程序要求,通知权属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渔业行政部门应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应当事人请求,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举行听证。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法律救济权利)。 4.执行阶段:渔业生产纠纷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裁决决定的,由渔业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申请强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于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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