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502-00064 信息分类: 公正监管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2-25
发布机构: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2-2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公正监管 主动回应】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41户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作者:休宁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2-25 15:02 信息来源: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当事人休宁县泉佳餐饮管理中心41户个人独资企业(具体名单附后)

20247月,根据《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经营主体工作的通知》(黄市监202476号)的文件要求,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国家税务总局休宁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县税务局)决定在全县联合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经本局网络监测、县税务局协查、本局上门核查等系列途径调查核实,查明以下事实:休宁县泉佳餐饮管理中心41户个人独资企业连续两年(2022年度、2023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和未依法报税;经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找到或取得联系,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处于失联状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自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2025114日,本局分别以在休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在本局办公楼一楼大厅和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公示栏张贴公告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休市监综罚告〔2025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法定期间,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依法开展清算,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县政务中心市场监管登记注册窗口电话:7531245)。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休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休宁县司法局,地址:休宁县黄山南路18号,电话:0559-7518320),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休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名单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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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户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