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92472522/202501-00013 信息分类: 公正监管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1-14
发布机构: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1-1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市监综罚告〔2025〕7 号 词: 行政处罚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公正监管 主动回应】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休市监综罚告〔2025〕7 号)

作者:休宁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1-14 11:06 信息来源: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休宁县泉佳餐饮管理中心42户个人独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企业等42户个人独资企业涉嫌自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企业等42户个人独资企业连续两年(2022年度、2023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和纳税申报连续两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经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找到或取得联系,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你企业等42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自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无正当理由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拟对你企业等42户个人独资企业作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企业等42户个人独资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项规定,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的,本局予以公告送达。本局公告时间为三十日。法定期限内,你企业等42户个人独资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电话:0559-7519307(工作日)。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114

附件:网站告知42户拟吊销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