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018/202504-00025 信息分类: 工伤保险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4-2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拟认定郭*楷等十四位同志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公示(2025年第五批)

作者:休宁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4-22 10:29 信息来源: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序号

申请人

用人单位

受伤害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认定依据

拟认定意见

1

用人单位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局三五九处

*楷

2001*29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2

用人单位

休宁县总工会

*娟

1973*05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3

用人单位

安徽皖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顺

1958*16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4

用人单位

休宁县板桥乡人民政府

*光

1977*1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5

用人单位

黄山强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1980*25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6

用人单位

安徽铂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燕

1984*2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7

用人单位

休宁县天都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兵

1991*26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8

用人单位

休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1985*0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9

用人单位

黄山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休宁县公司

*峰

1971*1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10

用人单位

黄山市迎客松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平

1965*25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11

职工

黄山宝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财

1975*28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12

职工

休宁县商山镇哲林服装加工厂

*龙

1989*06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13

职工

黄山一品有机茶业有限公司

*宝

1967*1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14

职工

黄山强英鸭业有限公司

*勇

1988*0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条件的,可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我单位反映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反映被举报人问题的具体事实,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本单位负责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59- 7516578。

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