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018/202504-00006 信息分类: 工伤保险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4-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拟认定朱*华等十位同志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公示(2025年第四批)

作者:休宁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4-02 16:36 信息来源: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序号

申请人

用人单位

受伤害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认定依据

拟认定意见

1

用人单位

安徽铂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华

1982*2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2

用人单位

安徽金视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华

1982*1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3

用人单位

休宁县公安局

*兵

2003*0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4

用人单位

黄山威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根

1965*3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5

用人单位

黄山威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忠

1963*2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6

用人单位

安徽皖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林

1978*2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7

职工

安徽铂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伟

1965*0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8

用人单位

黄山市凯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1985*25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9

职工

黄山市龙跃铜业有限公司

*

1968*0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10

用人单位

安徽泽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英

1952*08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条件的,可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我单位反映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反映被举报人问题的具体事实,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本单位负责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59- 7516578。

 

 

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