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不予认定李*同志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公示(2024年第十批)
序号 |
申请人 |
用人单位 |
受伤害人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不予认定依据 |
拟认定意见 |
1 |
休宁县林业局 |
休宁县林业局 |
李* |
男 |
1973*15 |
第十四条第(六)项 |
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论存在异议的,可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我单位反映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反映被举报人问题的具体事实,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本单位负责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59- 7516578。
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