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018/202408-00019 信息分类: 工伤保险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8-1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拟认定余*平等十一位同志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公示(2024年第九批)

作者:休宁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8-14 10:34 信息来源: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序号

申请人

用人单位

受伤害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认定依据

拟认定意见

1

用人单位

黄山市明承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平

1977*2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2

用人单位

休宁县岭南乡人民政府

*城

1974*15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工伤

3

用人单位

黄山市新诚建安有限公司

*家

1966*06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4

用人单位

黄山市无龙建造有限责任公司

*旺

1978*2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5

用人单位

休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虎

1986*0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工伤

6

用人单位

黄山三佳谊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念

1987*15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工伤

7

用人单位

安徽新方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1986*0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8

用人单位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

*

1993*08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9

用人单位

休宁县公安局

*亮

2000*26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10

用人单位

安徽骏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辉

1984*2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11

用人单位

黄山市裕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顺

1973*08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条件的,可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我单位反映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反映被举报人问题的具体事实,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本单位负责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59- 7516578。

 

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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