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018/202406-00002 信息分类: 工伤保险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公民,其他,DOC,婴幼儿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6-0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拟认定叶*红等十位同志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公示(2024年第六批)

作者:休宁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6-03 10:31 信息来源: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序号

申请人

用人单位

受伤害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认定依据

拟认定

意见

1

用人单位

黄山泉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红

1990*25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工伤

2

用人单位

黄山市龙跃铜业有限公司

*志

1969*08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3

用人单位

休宁县万安镇人民政府

*

2001*0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4

用人单位

休宁县公安局

*

2001*1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工伤

5

用人单位

黄山市华再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休宁分公司

*斌

1969*05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6

用人单位

中共休宁县委办公室

*婷

1991*07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工伤

7

用人单位

休宁县公安局

*斌

1977*07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工伤

8

用人单位

休宁县公安局

*森

1993*08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工伤

9

用人单位

安徽省休宁海阳中学

*

1977*1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10

用人单位

安徽金视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1983*2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条件的,可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我单位反映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反映被举报人问题的具体事实,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本单位负责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59-7518586。

 

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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