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505-00015 信息分类: 核查处置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5-13
发布机构: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5-1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核查处置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休宁县桂兰水果店)

作者:休宁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05-13 16:56 信息来源: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休宁县桂兰水果店(*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休宁县桂兰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和小台芒,龙眼经营时间:2025年3月11日,规格:散称,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台芒、龙眼经营时间:2025年3月13日,规格:散称,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3月31日和4月1日,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休宁县桂兰水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休宁县桂兰水果店收到报告后开展了产品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休宁县桂兰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芒,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该店具有免于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休宁县桂兰水果店(*军)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