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休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22年4月20日印发实施的《休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休政办〔2022〕4号)同时废止。
2025年5月29日
休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县防指专项工作组
2.4 乡镇和片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5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2.6 工作组、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预案准备
3.3 工程准备
3.4 物资准备
3.5 队伍准备
3.6 培训演练
3.7 信息化支撑
3.8 宣传教育
3.9 防汛抗旱检查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5 应急响应
5.1 四级应急响应
5.2 三级应急响应
5.3 二级应急响应
5.4 一级应急响应
5.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7 社会动员
5.8 信息报送与发布
5.9 应急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供电保障
6.6 治安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黄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休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实行县、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立足“三个统一”(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信息),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平时主要以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防)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防)办〕名义统一开展工作;应急状态下按照预案和灾情需要,转入专项指挥部体系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防指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乡镇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完善片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区域联防机制;指导乡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第一副总指挥,分管农业农村(水利)工作的县政府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总指挥,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局、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县融媒体中心、休宁城投集团、县生态环境分局、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休宁分中心、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人保财险公司、县国元保险公司、县人寿财险公司、各乡镇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测,指导涉事单位及属地乡镇及时妥善处置网络舆情,确保舆论环境平稳有序。
休宁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洪和排涝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负责灾区粮食保障供应;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负责指导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调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支持和服务及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级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到达三级(黄色)及以上时,立即“叫应”预警覆盖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镇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住建系统所属排水防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工作;做好建筑行业高空作业、塔吊等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灾害结束后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建设指导。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其所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全县做好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当收到市水利或水文机构发布洪水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县安委会主要负责人,并通知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叫应”预警覆盖的乡镇主要负责人,提醒村(社区)组防汛责任人;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负责灾后畜禽良种供应、动物疫病防治等工作;督促渔业船只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做好抗旱、排涝机具的供应和维修;负责农机市场监管、组织农机抗旱服务队服务抗旱。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妥善安置受灾转移游客并做好安抚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转移安置和灾害救助;协调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竹木等抗洪抢险物资储备和林场抗旱保苗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中心城区洪灾过后环境整治工作;防台风期间负责户外高空广告安全监管;在县防指统一指挥下进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横江公园水面管理工作。
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洪和排涝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影像资料收集整理和制作;及时发布县防指公告,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公告和各乡镇防汛抗旱工作动态。
休宁城投集团负责县城内由其管理的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工作,制定应急供水预案,配备应急供水设备和物资,在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保障城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对集团负责的在建工程项目,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措施。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并“叫应”预警覆盖的乡镇主要负责人,提醒村(社区)组防汛责任人;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县供电公司负责其所属水库水电站、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休宁分中心负责落实全县清障工程机械,及时清理公路塌方、堵塞,保障分中心管养范围内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的畅通;协助全县通行营运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抗旱提供通行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助调度应急通行设施,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汛安全和通信畅通。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网络、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信息畅通和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根据县防指要求向社会发布气象、防汛、洪水信息。
县人保财险公司、县国元保险公司、县人寿财险公司负责洪涝旱灾发生后的灾后保险理赔工作;定期统计洪涝旱灾保险理赔数据,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理赔报告,分析保险在规避风险中的积极作用,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为:组织拟订并实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协调、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
县防办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3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2.3 县防指专项工作组
县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要求进驻县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县政府相关副县长担任(舆情管控组组长由县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2.3.1 综合协调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气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传达贯彻上级防汛工作各项批示要求和各类会议精神;负责会商研判当前汛情,传达县防指发布的各项工作指令;负责会议组织、信息汇总报送、应急处置协调等各项综合协调工作。
2.3.2 交通保障组
县交通运输局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休宁分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负责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2.3.3 供电通讯保障组
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为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受灾地区的临时安置点、抢险救援现场、医疗救助点等提供临时电力供应;负责保障信息网络和无线电通信频率畅通,为受灾区域救援提供通信技术支持。
2.3.4 救援保障组
县人武部为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民兵、专业救援队、社会救援队,联系各驻地部队,并对各方面抢险救援力量进行统一指挥调度,全力完成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等紧急任务。
2.3.5 医疗保障组
县卫生健康委为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2.3.6 舆情管控组
县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测,指导涉事单位及属地乡镇及时妥善处置网络舆情,确保舆论环境平稳有序。
2.3.7 后勤保障组
县财政局为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休宁金融监管支局、县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统一调配,加强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给;统筹各类救灾资金和捐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督促保险机构加快受灾理赔;负责其他后勤保障各类工作。
2.4 乡镇和片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平时状态下,乡镇政府须明确防汛抗旱分管领导及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各行政村(社区)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应急状态下,参照县防指模式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应对处置工作。
探索提升片区应急指挥中心实战效能。平时状态下,由片区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布点镇党委书记)统筹相关工作,主要负责资源整合与能力建设;应急状态下,县级包片领导进驻片区应急指挥中心,担任片区总指挥,整合县级部门(如农业农村、应急、气象等)派驻力量,形成“县级领导+部门专家+片区团队”的联合指挥专班,推动基层防汛抗旱工作从“分散化应对”向“适度集约化”转型。
2.5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可以组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必要时,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6 工作组、专家组
2.6.1 工作组
县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县防指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乡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6.2 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气象、农业农村、资规、住建、应急等)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3 应急准备
我县汛期一般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旱灾一般出现在每年的8—11月。
3.1 责任落实
3.1.1 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3.1.2 落实县包乡、乡包村的逐级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水库、山塘、沿江沿河低洼易淹易涝地带、地质灾害点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
3.1.3 对山洪灾害威胁区(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地质灾害威胁区、水库下游、行洪通道、沿江沿河低洼易淹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络,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落实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3.2 预案准备
县安(防)委及其办公室应组织乡镇、相关部门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和研究,不断完善防汛抗旱预案体系。
3.2.1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修订完善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负责修订完善乡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2.2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修订完善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指导编制水库、山洪灾害应急预案、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工程应急抢险预案方案等;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应急抢险方案;督促其他单位落实好行业内在建涉水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度汛。
3.2.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修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指导乡镇修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2.4 住建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3.2.5 发改、教育、民政、住建、交运、农业农村、文旅体、卫健、应急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3.3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确实在汛前无法消除的,落实应急措施。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4 物资准备
3.4.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3.4.2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农业农村、应急、发改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3.4.3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5 队伍准备
3.5.1 县人武部负责民兵抗洪抢险队伍组建和集训,当接报暴雨、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和台风预警时,县人武部发布辖区在位民兵收拢预先号令,了解驻军可动用力量,视情动员民兵力量,做好应对灾情准备;加强与部队联系,协助地方抗洪抢险和营救遇险群众。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加抗洪抢险救援、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做好抗旱时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老兵、蓝天、山越等防汛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动员组织县直机关部分年轻干部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5.2 各片区、各乡镇、村(社区)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片区不少于30人、乡镇30-50人,村(社区)不少于15人。
3.5.3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救援队伍。
3.6 培训演练
3.6.1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和技能培训,负责组织乡镇和县直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乡镇组织乡、村两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基层应急队伍等培训。
3.6.2 演练
县安(防)委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乡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及时报县安(防)办备案。
3.7 信息化支撑
县安(防)委在充分利用各部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县安(防)委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3.8 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9 防汛抗旱检查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县安(防)委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演练、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象监测预报,开展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旱灾趋势,报告灾害天气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水情监测,巡查河道工程运行状况,及时掌握有关河道水文信息并分析研判,落实出险河段警示设施;做好水库工程监测,发生险情及时报告并指导应急抢险;负责旱情监测,及时掌握工程蓄水以及运行调度、河道水量、农田土壤墑情和农村供水情况;负责主要河道的水位实时监测,对接市水文局获取洪峰水位、流量、出现时间等预测值;负责农田涝渍、土壤墒情监测预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指导乡镇设置警示标志、撤离路线及预警信号。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内涝监测预报,及时掌握城区供水情况。
其他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县防办,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4.2 预警发布
4.2.1 县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水情(江河洪水、山洪)、旱情预警发布、农田涝渍预警发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气象局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
4.2.2 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指。
4.2.3 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2.4 县防指和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规定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可能对上下游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向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2.5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6 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预警。
4.2.7 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控制运用办法决定泄洪时,应提前向泄洪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4.2.8 县、乡镇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区、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4.2.9 县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县级相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各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乡镇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农业农村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流湖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河流湖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督促指导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气象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城区地下空间、建筑施工场所等市政设施内涝隐患排查整治,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根据县防指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 当发布洪水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乡镇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农业农村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流湖库洪水;按照洪水调度方案、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乡镇提前预降山塘水位,腾塘迎汛;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和险情抢护。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城区内涝预警发布,指导各地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根据县防指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受洪涝威胁区域落实防御责任制,及时转移危险区群众。
(10)县防指向洪涝灾害可能影响的重点乡镇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11)有关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措施。
4.3.3 当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地质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密切关注气象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专业技术应急队伍在岗待命。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适时巡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提醒政府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4.3.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台风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地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建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8)县城市管理局参与城区抢险,协助维护防台期间的社会治安,监管户外高空广告及相关悬挂物的安全。
(9)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台风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低洼地带等危险区群众转移。
4.3.5 当发布干旱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指根据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乡镇和有关单位抗旱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水库蓄水调度、抗旱设施设备准备;饮水工程水源管网、设施等管护;寻找抗旱备用水源。
(3)有关成员单位督促可能发生干旱的乡镇做好各项防旱准备;向干旱灾害可能影响的重点区域派出工作组,指导抗旱工作。
(4)各乡镇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措施。
5 应急响应
按洪涝、台风、地灾、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四级响应条件。
(1)预报率水、横江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休宁河、新岭水等重要河流可能发生超过5年一遇洪水;
(2)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3)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2个以上乡镇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5)全县范围内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市防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办主任决定。
5.1.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旱情除外,下同),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办负责同志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办。
(5)各乡镇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5.2 三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三级响应条件。
(1)预报率水、横江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休宁河、新岭水等重要河流可能发生超过10年一遇洪水;
(2)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3)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2个以上乡镇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重影响;
(5)全县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市防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决定。
5.2.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县防办;县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各乡镇做好转移险区群众、加强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较大险情或者地质灾害点出现中型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县防指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并指派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响应条件。
(1)预报率水、横江流域发生大洪水,或休宁河、新岭水等重要河流可能发生超过20年一遇洪水;
(2)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3)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2个以上乡镇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
(5)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市防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7)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总指挥决定。
5.3.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县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乡镇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派出督导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4)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给县防指;受灾的乡镇负责同志以及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全力配合相邻乡镇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地质灾害点出现大型险情时,县防指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县政府将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提请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4 一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响应条件。
(1)预报率水、横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休宁河、新岭水等重要河流可能发生超过50年一遇洪水;
(2)水库可能发生垮坝险情;
(3)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会商研判2个以上乡镇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4)全县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5)市防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县防指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4.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在县防指成员单位按汛期常规轮班机制参与县应急指挥中心值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人员抽调,充实值班力量。
(2)县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3)县防指视情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受灾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赴一线指挥,有关县领导按照职责到责任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以及地质灾害点出现特大险情时,县政府指派县领导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全面转移可能受洪涝、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县政府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提请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5.1 河流洪水
(1)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县农业农村局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指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要求相关乡镇政府组织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指导相关乡镇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县防指。
(5)洪水灾害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县防指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5.2 渍涝灾害
(1)城区内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隧道、地下空间、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区内涝灾害时,县防指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供电、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5.5.3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指组织农业农村、资规、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如遇重大山洪,县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2)抢险救灾实行县、乡镇两级行政首长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灾情发生后,所在地的乡镇、村要及时组织对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登记造册,有侧重的进行重建工作。各职能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和部门优势,迅速投入到灾后重建工作中去,力争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5.5.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政府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指负责,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5.5.5 地质灾害
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5.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6.1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6.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6.3 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6.4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6.5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6.6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卫生健康部门深入受灾乡镇,组织指导受灾地区的传染病预防工作,防止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7 社会动员
5.7.1 出现水旱灾害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7.2 必要时可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5.8 信息报送与发布
5.8.1 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应将防汛抗旱信息统一报县防办(气象、农业农村、资规、应急、交通、住建等重点部门在主汛期或其他特殊时段,应每日8时前将信息报县防办),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水库溃坝、有人居住或保护耕地发生人员伤亡,必须立即报告县防办。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县防办。
5.8.2 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统一发布,其中一般信息由县防办负责人审签,重要信息由县防指负责人审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5.9 应急终止
当河流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视汛情旱情,由县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请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办主任(县防指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1.1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消防救援大队是防汛抗洪应急抢险的中坚力量,承担应急救援任务,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防汛应急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1.2民兵抢险队伍
县人武部组建的民兵抢险队伍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地可向县防指申请调动支援。申请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抢险人数、设备等。
6.1.3乡镇防汛抢险队伍
乡镇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护、宣传、查险、排险任务。各乡镇统一编队,明确责任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挥调度。
6.1.4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以老兵救援队、蓝天救援队、山越救援队等为基本力量,承担汛期应急救援。
6.1.5部门应急救援队伍
以交通、住建、城投、供电、通信为基本力量,承担基础设施水毁抢修,保证基本畅通和运转。
6.1.6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县防指调遣,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生物抗旱措施。
6.2 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防汛抗旱资金的支持,及时安排中央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专款专用。
6.3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6.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道路设施、航道、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6.5 供电保障
发改、供电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转移安置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各地各部门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伍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报县安(防)委协调。
7.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县安(防)办提出补充方案,经县安(防)委研究同意后,县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县发改委协助县安(防)办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及时补充到位。
7.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乡镇和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特别是影响群众生活和安全的道路塌方、供水工程、河道重点护岸等要抢修恢复,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7.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2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县安(防)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安(防)办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8.1.2 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3 区域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4 城市干旱等级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5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市、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6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本预案相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县安(防)委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城区、地质灾害、低洼易淹地区和水库等应急预案,报县安(防)办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防)委制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安(防)办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