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休宁县2025年血吸虫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流行态势、识别危险因素,规范开展预警响应和疫点处置,持续巩固防治成果,保障消除目标的稳步实现。根据《安徽省血吸虫病监测方案(2025年版)》和《关于做好2025年全省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皖疾控中心血防〔2025〕81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休宁县2025年血吸虫病监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8日
休宁县2025年血吸虫病监测实施方案
为精准掌握我县血吸虫病流行趋势,及时发现疫情及传播风险,持续巩固消除成果,根据《安徽省血吸虫病监测方案(2025版)》相关要求,结合我县为Ⅱ类监测县(达到消除标准的有螺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测范围与对象
(一)监测范围
1.流行因素监测村
固定监测村:依据2024年血吸虫病风险评估等综合研判,选定海阳镇川湖村作为我县流行因素固定监测村(2025年、2027年、2029年)。
可变监测村:每年根据血吸虫病传播评估结果调整,选取现有钉螺孳生或钉螺输入风险较大或适宜钉螺孳生环境较多的行政村。2025年选取齐云山镇兰渡村和东临溪镇芳口村为可变监测村。
病原学监测村:开展土源性线虫及血吸虫病病原学监测(粪检)。2025年选取齐云山镇龙源村为病原学监测村。
2.风险监测村(2025年无任务)
(二)监测对象
1.本地人群:为监测村6周岁以上常住居民。
2.流动人口:全县范围内来自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外来务工人群及入学新生。
3.家畜:为牛、羊、猪、马属、狗等哺乳动物。
4.钉螺环境:现有螺、历史有螺及可疑孳生环境。
二、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病例监测
1.病例报告与审核
(1)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电话报告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在诊断后24小时内上报病例至传染病监测报告管理系统。
(2)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由专人负责浏览监测报告管理系统,24小时内应完成病例报告审核,7日内完成病原学复核及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血吸虫病确诊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附表1),个案调查后2日内上报相关信息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3)急性血吸虫病预警信息处置: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收到急性血吸虫病预警信号后,须在 2小时内登录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并报告核实情况。
2.疫点处置
发现急慢性血吸虫病确诊病例后,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应24小时内启动调查与处置,7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3.突发疫情报告
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后,应 2 小时内向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2 小时内向县卫健委报告,并同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成立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医疗救治、现场处置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流行因素监测
1.本地人群监测
(1)监测任务:固定监测村川湖村于2025年、 2027年和 2029年开展本地人群监测,至少调查300人。可变监测村兰渡村和芳口村监测人数按照实际参加血检人数计算。病原学监测村龙源村2025年开展本地人群监测,至少调查 200人。
(2)监测方法:固定和可变监测村根据本村人口情况对目标人群采用间接血凝试验(IHA)筛查并测定抗体效价,免疫学阳性者采用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一粪三检)和改良加藤厚涂片法(一粪三片)开展病原学平行检查,免疫学阳性者接受病原学检查的受检率应不低于95%,填写《本地人群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附表2)。病原学监测村采用改良加藤厚涂片法(一粪三片)开展病原学检查。
2.流动人口监测
(1)监测任务:全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口监测,至少调查200人。调查往返于血吸虫病流行区的重点人群,特别是有螺乡镇6周岁以上人群。
(2)监测方法:采用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目标人群开展调查,填写《流动人口监测调查表》(附表3)。
主动监测:和本地人群监测方法相同。
被动监测:选择县人民医院、海阳镇卫生院、万安镇卫生院、齐云山镇中心卫生院、渭桥乡卫生院、东临溪镇中心卫生院、商山镇卫生院、五城镇中心卫生院和溪口镇中心卫生院等9家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哨点机构,对咨询或就诊的流动人员排查血吸虫感染情况。对疑为血吸虫病的人员,哨点机构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采集静脉血送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进行免疫学检查,免疫学检测阳性者进行病原学检查。
3.家畜监测
(1)监测任务:对固定监测村川湖村于2025年、2027年、2029年进行本地家畜监测,调查本地家畜不少于100头(不足则计实数);在全年时间段,全县调查引进家畜不少于100头(不足则计实数)。
(2)监测方法: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下属动物疾控中心对本县境内家畜,采用毛蚴孵化法(一粪三检)检测家畜血吸虫感染情况,并填写《家畜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附表4)。
4.钉螺监测
(1)监测任务:每年春季在固定监测村川湖村、及可变监测村开展钉螺及其孳生环境调查。
(2)监测方法:对监测村历史有螺环境和可疑钉螺孳生环境先用环境抽查法调查,若发现钉螺再改为系统抽样法。记录每个环境的经纬度,对捡获的钉螺鉴定存活情况,并采用压碎镜检法检测血吸虫感染情况,结果填写至《钉螺监测调查表》(附表5)。
三、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1.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质量控制;负责监测数据的上报;协助县人民医院对疑似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血吸虫病疫情调查、核实和处置。
2.县人民医院:负责对疑似血吸虫病人开展诊断和预防性服药;对确诊的病人及时开展治疗;负责血吸虫病疫情的及时上报。
3.乡镇卫生院:做好不明原因发热病人的询检工作,以及负责辖区内血吸虫病疫情的报告;哨点卫生院对血吸虫病疑似患者要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采集静脉血送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进行免疫学检查;监测村所在地卫生院要负责组织人员协助疾控中心开展钉螺调查、人群筛查和样本采集等各项工作。
4.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县家畜的监测及疫情处置。
(二)时间安排
1.钉螺监测:春季(3-5月)。
2.人群查病:本地人群查病每年9-10月集中开展,可根据血吸虫病风险传播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流动人口监测全年开展。
3.数据上报:哨点医院如有血吸虫病疑似患者,应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农业农村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家畜检测结果通报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若查出血吸虫病家畜,应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及家畜相关信息报告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应将监测村基本情况、钉螺调查、风险监测等数据于6月15日前网报至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本地人群、流动人群、家畜感染情况等应于12月15日前网报至信息系统。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资金来源
监测工作所需资金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血吸虫病防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从中列支。
(二)补助标准
1.钉螺调查:根据《休宁县2025年钉螺调查实施方案》(休卫健函〔2025〕11号)相关规定给予开展钉螺调查工作的相关单位予以资金补助,给予参与钉螺调查的非血防专业人员发放个人劳务补助。
2.人群查病:对协助开展人群血清学监测(血检)的乡镇卫生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血防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按10元/人次标准(含材料费:5元/人次,样本储存、运输及送检费用:5元/人次)予以补助。对协助开展人群病原学监测(粪检)的个人(收集并登记样本),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按照样本数量,按2元/份标准给予劳务补助。
(三)资金审核
相关监测工作结束后,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对有关单位的查螺日志、查病资料、采样送检登记等工作资料开展审核。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专项补助经费凭相关证明予以拨付。
五、质量控制
(一)技术培训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及考核,确保监测工作操作规范。
家畜监测:由农业农村局下属动物疾控中心负责实施。
(二)质量控制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安排血防专业人员负责监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明确分工、层层把关。数据监测、资料管理实行调查、统计、填报和审核人员负责制,各环节工作完成后其责任人应签名,以示负责。
附表:1.血吸虫病确诊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略)
2.本地人群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略)
3.流动人群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略)
4.家畜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略)
5.钉螺监测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