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5号(总第89期)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5号
(总第89期)
县政府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部门文件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休宁县2025年血吸虫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4-2035年)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县直及驻休各单位:
现将《休宁县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4-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17日
休宁县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2024-2035年)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科学布局休宁县殡葬设施,提高殡葬设施服务水平,节约土地资源,解决殡葬设施无序的问题,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落实安徽省《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字〔2016〕113号)精神,特编制《休宁县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加强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殡葬服务保障体系为基础,扩大殡葬服务供给,优化调整殡葬设施布局,以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整治乱埋乱葬为重点,以健全惠民殡葬制度、树立殡葬文明新风为导向,以减轻群众负担、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管理,充分发挥殡葬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6)《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7)《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9)《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10)《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11)《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
(12)《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 181-2017);
(13)《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14)《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
(15)《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
(16)《关于全面推进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17)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
(1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
(19)《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字〔2016〕113号);
(20)《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的通知>》(皖民务函〔2023〕216号);
(21)《黄山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黄政办〔2023〕26号);
(22)《黄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3)《休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规范。
第四条 规划原则
(1)科学预测原则:基于人口的年龄结构和当地的现实需求,科学预测殡葬设施所需的规模,保证相关项目的实用性、经济性和生态性。
(2)适度超前原则:殡葬设施的使用和存续时间较长,应坚持科学发展的理念,充分考虑未来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做好适度超前的规划和建设,避免未来规模不足需再次建设的问题。
(3)节约集约原则: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凸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严格把握公益性公墓规模上限,大力推广骨灰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葬形式。
(4)合理布局原则:科学合理地谋划各类殡葬设施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确保殡葬设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思想观念更新的需要,适应移风易俗、社会改革的需要,同时又能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文明的丧葬服务。
第五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即休宁县域,辖11个镇10个乡,分别是海阳镇、齐云山镇、万安镇、五城镇、东临溪镇、蓝田镇、溪口镇、流口镇、汪村镇、商山镇、月潭湖镇、山斗乡、岭南乡、龙田乡、璜尖乡、白际乡、榆村乡、渭桥乡、板桥乡、鹤城乡、源芳乡。
第六条 规划期限与对象
规划目标到 2035 年,规划近期到2026年。
规划的对象为围绕逝者而进行“殡”和“葬”的各类殡葬设施。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指标
第七条 规划目标
至规划期末,全面建成规划的殡仪馆及各类公墓并投入使用。构建惠民殡葬体系,殡仪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充分满足城乡居民需求,实现生态节地、绿色殡葬,以公墓安葬和骨灰楼堂存放为主的目标。
第八条 规划技术路线
本次规划以“现状分析—需求预测—规划供给”为主线进行成果内容体系安排。首先对现状设施总量、设施空间分布、设施建设概况等进行综合分析,依据上位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规模分析规划期内的死亡总人数、穴位需求量,科学预测墓地需求量、殡仪服务设施规模;其次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落实殡葬设施总体布局;再是按照相关殡葬改革工作的要求,落实殡葬设施建设的规模和相关要求。
第三章 殡葬设施需求预测
第九条 安置量预测
休宁县公益性公墓现状为总建成占地面积300.28亩,建成穴位11153穴,已落葬5994穴,剩余容量5159穴。
休宁县2017-2023年平均死亡率6.54‰,结合老龄化率总体处于上升趋势,本次规划期限内人口死亡率按7‰进行测算,预测规划期限内新增穴位需求22316穴。考虑散坟平迁需求,不可预知量预留,以及城市公益性公墓适当超前预留。
结合各地诉求,本次规划总穴位57029穴,新增穴位45876穴,新增用地面积595.24亩。
第四章 葬式葬法
第十条 安葬方式
本次规划安葬方式均采用节地葬、生态葬形式。
节地葬:保留遗体或骨灰,包括节地型遗体(遗骸)墓穴葬、节地型骨灰墓穴葬和立体式骨灰格位、骨灰墙等葬式。
生态葬:不保留骨灰遗体,不占地或少占地的生态葬式,包括江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
第十一条 安葬方法
综合考虑休宁县(不含县城)作为土葬改革区,主要以节地遗体(遗骸)墓穴集中安葬为主,应平地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引导节地骨灰葬、生态葬。
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的农村山区,可采用林下安葬方式,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栽树植草遮掩。经乡镇、村备案同意只能安葬在建坟禁止区外承包自留地、林地中,必须满足防火安全及墓地选址、建设相关要求。
第五章 设施用地标准
第十二条 殡仪馆建设标准
根据《安徽省殡葬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县级殡仪馆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平方米、需包含可满足多种类型服务需求的集中守灵殡仪服务中心进行治丧和悼念活动。新选址县级殡仪馆1处。根据《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容积率不宜低于0.2。
第十三条 公墓建设标准
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宜开设防火隔离带,绿化覆盖率不宜低于50%。节地型遗体墓穴葬单穴占地不超过4.0 平方米,双穴占地不超过6.0 平方米,综合穴均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穴;单人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骨灰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8 平方米,综合穴均占地面积不超过2 平方米/穴。骨灰安放格位单位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0.25 平方米/格,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递减原则确定。公墓以节地葬为主,规划面积不得超过50亩,并按照不少于规划总容量30%的比例建设骨灰格位存放设施。
基于休宁县现状公墓建设情况,结合公墓建设用地标准规划取值:
经营性公墓:40%节地生态葬,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60%小型墓穴葬,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超过6.0平方米。
城市公益性公墓:40%节地生态葬,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
镇村公益性公墓:70%节地遗体墓穴安葬,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超过6.0平方米。
第六章 殡葬设施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殡仪馆布局原则
(1)殡仪馆布局应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2)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4)交通、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有保障;
(5)宜与相关邻避设施集中布置,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减少对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干扰。
第十五条 殡仪馆规划布局
休宁县新建殡仪馆位于海阳镇秀阳村五华山地块,占地面积10亩,建筑面积2608.2平方米,主要配置有大小悼念厅、火化车间、遗体处理间、业务楼等,配套火化设备配2套及尾气处理系统等设施。
第十六条 殡仪馆建设引导
加强殡仪馆周边的绿化景观建设,使其尽量掩映在绿林之中,注重道路两侧的绿化建设,尽量选择高大树种和低矮灌木相结合手法,将其遮挡,但在路边突出殡仪馆标识。殡仪馆内增大绿化覆盖率,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控制殡仪馆各类排放物排放量,体现生态环保。加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完善殡仪服务中心、集中守灵设施等建设,体现服务惠民。
第十七条 公墓布局与选址原则
(1)经营性公墓
布局应考虑公众祭扫出行可接受的出行时间和出行距离,考虑休宁县城人口规模和交通特征。
全县规划时段内经营性公墓数量不增加,明确经营性公墓用地总量。
(2)公益性公墓
均衡服务:公益性公墓以服务本乡镇人口为主,原则上公益性公墓按每个乡镇1-3座规划建设;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地区,依审批权限经批准可以由村(社区)单独或联建方式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墓地);鼓励各乡镇打破村(社区)、乡镇的行政区划限制,集中配置公益性公墓。
集中布局:以乡镇有条件的较大墓园为基础,做大乡镇公益性公墓,鼓励村级布点向乡镇公益性公墓迁并。因地制宜补充建设村级公益性公墓(墓地),加强对农村原有公共墓地和集中埋葬区的资源整合。
占补平衡:存在矛盾的公益性公墓按照占补平衡原则,优先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就近进行安置和落实。
以穴补穴:根据各乡镇用地需求和服务半径,对有矛盾的墓园进行搬迁,优先迁建到本乡镇存量较大的公益性公墓;存在矛盾的公益性公墓按照以穴补穴的原则,优先在乡镇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穴位安置。
第十八条 经营性公墓布局
保留现状安馨陵园,占地规模29.28亩,已建成墓穴2598穴,已安葬墓穴1680穴。规划不再新增。
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建设引导
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墓园按照使用情况分为保留型、扩建型和新建型。
(1)保留型墓园——现状用地面积不增加,可利用存量用地进行扩容,适当增加墓穴数量,规划用地用完时闭园。
(2)扩建型墓园——在现有公墓基础上,通过存量使用、环境改造、增大生态葬比例、周边扩建用地等方式增加现有公墓墓穴数量的方式。节地生态葬比例大于 40%,并大力提倡、推荐生态节地葬模式。
(3)新建型墓园——统筹区位、交通、资源、用地等各个方面,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重新选址和新建的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葬比例大于 40%,并大力提倡、推荐生态节地葬模式。
第二十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布局
规划城市公益性公墓,位于海阳镇秀阳村五华山地块,规划用地55.48亩,新增墓穴13961穴。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引导
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比例100%。
(1)保留型墓园——在规划用地面积不扩大的前提下,可进行扩容,适当增加墓穴数量,规划用地用完时闭园。
(2)扩建型墓园——符合规划原则、具备扩建条件的殡葬设施允许近期扩建,增加墓园规划用地面积和墓穴数量。
(3)新建型墓园——指为满足殡葬发展需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殡葬改革的总体布局,选址新建殡葬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镇村公益性公墓布局
镇村级公益性公墓主要包含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依据各乡镇对接及上报公墓红线范围确定镇村殡葬设施规划布局;规划110处,总面积为834.97亩,其中保留31处,面积为295.21亩;新建79处,面积为539.76亩。
第二十三条 镇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引导
对现状公墓有条件地进行扩建,对存量为零的乡镇根据需求预测进行布局。乡镇地区需要考虑外流人口回乡安葬,规划用地按照一定比例扩容;规划公墓在新建时,要严格按照生态化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提倡小型生态节地安葬形式;有条件的乡镇可结合林地创建园林式公墓。
第七章 镇村殡葬设施分乡镇引导
第二十四条 海阳镇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11处,其中保留5处,新建6处。规划新增用地规模53.21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3146个。
表7-1 海阳镇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首村村公益性公墓 |
780 |
13.49 |
780 |
13.49 |
2 |
盐铺村公益性公墓 |
135 |
3.30 |
135 |
3.30 |
3 |
石人村公益性公墓 |
825 |
38.92 |
825 |
38.92 |
4 |
川湖村公益性公墓 |
550 |
17.05 |
550 |
17.05 |
5 |
秀阳村五华山公益性公墓 |
1866 |
40.10 |
1866 |
40.10 |
6 |
川湖村老鸭山公益性公墓 |
|
|
444 |
14.1 |
7 |
钗坑村公益性公墓 |
|
|
578 |
8 |
8 |
新塘村观音阁公益性公墓 |
|
|
472 |
8 |
9 |
汪金桥村公益性公墓 |
|
|
578 |
8 |
10 |
琅斯村公益性公墓 |
|
|
578 |
8 |
11 |
万全村公益性公墓 |
|
|
496 |
7.11 |
合计 |
|
4156 |
112.85 |
7302 |
166.06 |
第二十五条 万安镇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5处,其中保留2处,新建3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60.33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3567个。
表7-2 万安镇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钟塘村公益性公墓 |
800 |
22.38 |
800 |
22.38 |
2 |
红心村尖山塘公益性公墓 |
500 |
9.47 |
500 |
9.47 |
3 |
轮车村公益性公墓 |
|
|
1600 |
27 |
4 |
古楼村公益性公墓 |
|
|
1000 |
17 |
5 |
南潜村公益性公墓 |
|
|
967 |
16.33 |
合计 |
|
1300 |
31.86 |
4867 |
92.19 |
第二十六条 齐云山镇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2处,其中保留0处,新建2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38.96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2304个。
表7-3 齐云山镇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岩脚村公益性公墓 |
4 |
5.07 |
0 |
0 |
2 |
东亭村公益性公墓 |
|
|
1124 |
19 |
3 |
典口村公益性公墓 |
|
|
1180 |
19.96 |
合计 |
|
4 |
5.07 |
2304 |
38.96 |
第二十七条 五城镇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12处,其中保留1处,扩建1处,新建10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42.24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2498个。
表7-4 五城镇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古林村公益性公墓 |
84 |
4.35 |
84 |
4.35 |
2 |
西田村公益性公墓 |
50 |
3.45 |
172 |
5.45 |
3 |
星洲村公益性公墓 |
|
|
414 |
7 |
4 |
五丰村公益性公墓 |
|
|
236 |
4 |
5 |
双龙村公益性公墓 |
|
|
215 |
3.64 |
6 |
五城村公益性公墓 |
|
|
236 |
4 |
7 |
长干村公益性公墓 |
|
|
296 |
5 |
8 |
岩溪村公益性公墓 |
|
|
224 |
3.8 |
9 |
龙湾村公益性公墓 |
|
|
177 |
3 |
10 |
小贺村公益性公墓 |
|
|
224 |
3.8 |
11 |
月潭村公益性公墓 |
|
|
177 |
3 |
12 |
上岩村公益性公墓 |
|
|
177 |
3 |
合计 |
|
134 |
7.79 |
2632 |
50.03 |
第二十八条 蓝田镇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4处,其中保留1处,新建3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49.61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2933个。
表7-5 蓝田镇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西村村公益性公墓 |
230 |
5.37 |
230 |
5.37 |
2 |
前川村公益性公墓 |
|
|
946 |
16 |
3 |
南塘村公益性公墓 |
|
|
946 |
16 |
4 |
迪岭村公益性公墓 |
|
|
1041 |
17.61 |
合计 |
|
230 |
5.37 |
3163 |
54.98 |
第二十九条 溪口镇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8处,其中保留1处,扩建1处,新建6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38.89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2299个。
表7-6 溪口镇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石田村公益性公墓 |
221 |
6.85 |
221 |
6.85 |
2 |
祖源村公益性公墓 |
127 |
6.73 |
449 |
12.19 |
3 |
碜溪村公益性公墓 |
|
|
274 |
4.63 |
4 |
江潭村公益性公墓 |
|
|
272 |
4.6 |
5 |
长丰村公益性公墓 |
|
|
272 |
4.6 |
6 |
溪口村公益性公墓 |
|
|
355 |
6 |
7 |
山培村公益性公墓 |
|
|
272 |
4.6 |
8 |
和村村公益性公墓 |
|
|
532 |
9 |
合计 |
|
348 |
13.58 |
2647 |
52.47 |
第三十条 流口镇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2处,其中保留1处,新建1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9.70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573个。
表7-7 流口镇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黄三村公益性公墓 |
1 |
2.97 |
1 |
2.97 |
2 |
流口村公益性公墓 |
|
|
573 |
9.7 |
合计 |
|
1 |
2.97 |
574 |
12.67 |
第三十一条 汪村镇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5处,其中新建5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28.02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1657个。
表7-8 汪村镇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汪村村公益性公墓 |
|
|
296 |
5 |
2 |
山后村公益性公墓 |
|
|
296 |
5 |
3 |
回源村公益性公墓 |
|
|
355 |
6 |
4 |
大连村公益性公墓 |
|
|
355 |
6 |
5 |
田里村公益性公墓 |
|
|
355 |
6.02 |
合计 |
|
|
|
1657 |
28.02 |
第三十二条 商山镇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14处,保留1处,扩建1处,新建12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36.28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2145个。
表7-9 商山镇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高潭村公益性公墓 |
520 |
4.86 |
520 |
4.86 |
2 |
雁里村公益性公墓 |
150 |
19.49 |
227 |
20.77 |
3 |
霞阜村天竹山公益性公墓 |
|
|
296 |
5 |
4 |
芳干村塘下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5 |
阜田村光明坞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6 |
金竹村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7 |
上井村眉头山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8 |
双桥村长坞公益性公墓 |
|
|
592 |
10 |
9 |
荪田村新岭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10 |
新雁村新渡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11 |
新雁村大坞塘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12 |
瑶溪村牛公塘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13 |
杨庄村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14 |
黄村村罗班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合计 |
|
670 |
24.35 |
2815 |
60.63 |
第三十三条 东临溪镇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12处,其中保留1处,扩建1处,新建10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46.6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2755个。
表7-10 东临溪镇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临溪村公益性公墓 |
737 |
6.22 |
737 |
6.22 |
2 |
一心村公益性公墓 |
140 |
2.76 |
730 |
12.76 |
3 |
小阜村公益性公墓 |
|
|
154 |
2.6 |
4 |
源口村公益性公墓 |
|
|
154 |
2.6 |
5 |
三村村公益性公墓 |
|
|
154 |
2.6 |
6 |
璜源村公益性公墓 |
|
|
190 |
3.2 |
7 |
芳口村公益性公墓 |
|
|
148 |
2.5 |
8 |
巧坑村公益性公墓 |
|
|
148 |
2.5 |
9 |
大阜村公益性公墓 |
|
|
165 |
2.8 |
10 |
汊口村公益性公墓 |
|
|
296 |
5 |
11 |
和坑村公益性公墓 |
|
|
166 |
2.8 |
12 |
临溪村小梅山公益性公墓 |
|
|
590 |
10 |
合计 |
|
877 |
8.98 |
3632 |
55.58 |
第三十四条 月潭湖镇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7处,其中保留3处,新建4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38.12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2254个。
表7-11 月潭湖镇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陈霞村公益性公墓 |
821 |
31.99 |
821 |
31.99 |
2 |
回溪村公益性公墓 |
275 |
7.43 |
275 |
7.43 |
3 |
小珰村公益性公墓 |
980 |
22.59 |
980 |
22.59 |
4 |
陈霞村新坞公益性公墓 |
|
|
1774 |
30 |
5 |
回岭村公益性公墓 |
|
|
154 |
2.6 |
6 |
泮路村公益性公墓 |
|
|
177 |
3 |
7 |
里庄村公益性公墓 |
|
|
149 |
2.52 |
合计 |
|
2076 |
62.01 |
4330 |
100.13 |
第三十五条 岭南乡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2处,其中保留1处,新建1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6.9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408个。
表7-12 岭南乡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三溪村公益性公墓 |
88 |
2.98 |
88 |
2.98 |
2 |
璜茅村公益性公墓 |
|
|
408 |
6.9 |
合计 |
|
88 |
2.98 |
496 |
9.88 |
第三十六条 龙田乡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2处,其中保留1处,新建1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8.05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476个。
表7-13 龙田乡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古楼村公益性公墓 |
180 |
4.97 |
180 |
4.97 |
2 |
龙田乡公益性公墓 |
|
|
476 |
8.05 |
合计 |
|
180 |
4.97 |
656 |
13.02 |
第三十七条 璜尖乡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3处,其中保留1处,新建2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4.08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241个。
表7-14 璜尖乡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璜尖村公益性公墓 |
37 |
0.78 |
37 |
0.78 |
2 |
徐家村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3 |
清溪村公益性公墓 |
|
|
123 |
2.08 |
合计 |
|
37 |
0.78 |
278 |
4.86 |
第三十八条 白际乡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3处,其中保留2处,新建1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2.26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134个。
表7-15 白际乡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白际村公益性公墓 |
79 |
0.96 |
79 |
0.96 |
2 |
结竹营村公益性公墓 |
75 |
1.04 |
75 |
1.04 |
3 |
项山村公益性公墓 |
|
|
134 |
2.26 |
合计 |
|
154 |
1.99 |
288 |
4.25 |
第三十九条 榆村乡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2处,其中保留1处,新建1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13.22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781个。
表7-16 榆村乡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富溪村公益性公墓 |
200 |
1.62 |
200 |
1.62 |
2 |
榆村村公益性公墓 |
|
|
781 |
13.22 |
合计 |
|
200 |
1.62 |
981 |
14.84 |
第四十条 渭桥乡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3处,其中保留1处,新建2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26.92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1592个。
表7-17 渭桥乡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渭桥村公益性公墓 |
20 |
0.38 |
20 |
0.38 |
2 |
珰金村公益性公墓 |
|
|
769 |
13 |
3 |
板桥村公益性公墓 |
|
|
823 |
13.92 |
合计 |
|
20 |
0.38 |
1612 |
27.30 |
第四十一条 板桥乡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5处,其中新建5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13.24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783个。
表7-18 板桥乡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板桥村公益性公墓 |
|
|
311 |
5.24 |
2 |
凰腾村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3 |
沂川村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4 |
梓坞村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5 |
樟前村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合计 |
|
|
|
783 |
13.24 |
第四十二条 鹤城乡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2处,其中保留1处,新建1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13.62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806个。
表7-19 鹤城乡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新安源村公益性公墓 |
150 |
2.27 |
150 |
2.27 |
2 |
鹤城乡公益性公墓 |
|
|
806 |
13.62 |
合计 |
|
150 |
2.27 |
956 |
15.89 |
第四十三条 山斗乡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2处,其中保留1处,新建1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6.35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375个。
表7-20 山斗乡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山斗村公益性公墓 |
168 |
6.08 |
168 |
6.08 |
2 |
青岭村公益性公墓 |
|
|
375 |
6.35 |
合计 |
|
168 |
6.08 |
543 |
12.43 |
第四十四条 源芳乡
至规划期末,规划镇村公益性公墓共4处,其中保留2处,新建2处。规划新增公墓用地规模3.16亩,新增安置穴位总量187个。
表7-21 源芳乡殡葬设施信息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现状穴位数(穴) |
现状建成规模(亩) |
规划穴位数(穴) |
规划规模(≤亩) |
1 |
芳田村公益性公墓 |
110 |
2.99 |
110 |
2.99 |
2 |
源芳村公益性公墓 |
250 |
1.38 |
250 |
1.38 |
3 |
幸川村公益性公墓 |
|
|
69 |
1.16 |
4 |
梓源村公益性公墓 |
|
|
118 |
2 |
合计 |
|
360 |
4.37 |
547 |
7.53 |
第八章 建设指导
第四十五条 技术指标指引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 182-2017)》《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范》DB34/T 4180—2022 中相关要求,公益性公墓有如下建设标准:
表8-1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控制要素 |
要求 |
||
用地控制 |
容积率 |
- |
|
穴均面积 |
遗体墓穴:单位穴占地面积 4 平方米,双穴不超过 6 平方米(不含道路和公共绿化); 骨灰穴位:单位穴占地面积 0.5 平方米,双穴不超过 0.8 平方米(不含道路和公共绿化)。 |
||
骨灰安放格位 |
单位面积不宜大于 0.25 平方米/格 |
||
绿化覆盖率 |
≥50% |
||
配套设施 |
业务用房、管理用房、附属用房、安全设施、公厕和停车场 |
||
建筑控制 |
设施类型 |
功能构成 |
使用面积 |
墓地建筑及构筑物 |
骨灰安葬墓穴构筑物、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及构筑物。 |
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
|
房屋建筑 |
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 |
||
建筑设备 |
建筑排水、通风、照明、采暖、电气等设备。 |
||
场地 |
集散广场、祭扫场地、绿地、道路及公共停车场 |
||
建设引导要求 |
选址要求 |
1、优先利用荒山瘠地,符合《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要求。 |
|
2、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
|||
3、充分利用原有场地、设施,宜保留原有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节约用地。 |
|||
4、坚持“接地生态、绿色环保、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 |
|||
建筑要求 |
1、总体规划应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 |
||
2、积极推广墓穴小型化,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提高公墓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循环利用。 |
|||
3、墓区建设应符合园林化要求。 |
第四十六条 平面方案引导
功能:城市、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应包括引导区、业务办公区、殡葬功能区、 祭扫休憩区、附属功能区五部分组成。
用地控制:县域内各类公墓、墓地绿化覆盖率不宜低于 50%。建筑形体与色彩:简洁、冷色调。
![]() |
第四十七条 交通组织引导
(1)引导原则
生者逝者流线分离原则;
不同业务区分离原则;
机动车非机动车分离原则;
(2)相关要求
殡仪车的“逝者”流线与丧家、职工用车的“生者”流线相隔离;
办公殡仪流线与亲属悼念流线加以区分,保证联系的同时防止两类活动在空间和情绪上相互干扰;
机动车流线与步行流线加以区分,缩短步行距离,减少不同性质交通矛盾。
第九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四十八条 重点任务
(1)提高殡葬服务设施水平,加快休宁县殡仪馆建设;
(2)加强 “节地葬”葬式的宣传引导,推进全县公益性公墓建设;
(3)加强已建成公墓改造,提高墓园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4)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引导群众“厚养薄葬”,遏制重殓厚葬等陈规陋习。
第四十九条 重点项目
近期重点项目完善全县殡葬服务设施,推进城市、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为主,主要为落实休宁县殡仪馆建设、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12处镇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序号 |
名 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面积 (亩) |
建设墓穴数(个) |
总投资额(万元) |
1 |
休宁县殡仪馆 |
海阳镇秀阳村五华山地块 |
10 |
—— |
1139 |
2 |
休宁县城市公益性公墓 |
海阳镇秀阳村五华山地块 |
55.48 |
13961 |
6100 |
3 |
海阳镇川湖村老鸦山公益性公墓 |
海阳镇川湖村老鸦山 |
14.1 |
444 |
500 |
4 |
海阳镇新塘村观音阁公益性公墓 |
海阳镇新塘村观音阁 |
8 |
472 |
320 |
5 |
五城镇星洲村公益性公墓 |
星洲村西岸大坞茶山 |
7 |
414 |
280 |
6 |
溪口镇溪口村公益性公墓 |
溪口村 |
6 |
355 |
240 |
7 |
溪口镇和村村公益性公墓 |
和村村 |
9 |
532 |
360 |
8 |
溪口镇祖源村公益性公墓(扩建) |
祖源村 |
5.46 |
322 |
220 |
9 |
流口镇流口村公益性公墓 |
流口村流一组 |
4 |
350 |
22 |
10 |
商山镇霞阜村天竹山公益性公墓 |
商山镇霞阜村天竹山 |
5 |
296 |
200 |
11 |
商山镇双桥村长坞公益性公墓 |
商山镇双桥村新丰组 |
10 |
592 |
400 |
12 |
东临溪镇临溪村小梅山公益性公墓 |
东临溪镇临溪村小梅山 |
10 |
590 |
400 |
13 |
月潭湖镇陈霞村新坞公益性公墓 |
月潭湖镇陈霞村上呈组 |
20 |
1200 |
800 |
14 |
板桥乡板桥村公益性公墓 |
板桥村 |
5.24 |
311 |
210 |
第十章 实施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 坚持规划引领
建立健全殡葬设施规划体系,将殡葬设施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科学预留殡葬设施用地,优化殡葬设施布局,保障殡葬事业可持续发展。各类殡葬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必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行。
第五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党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殡葬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将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民政部门发挥好牵头作用,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联合督查执法等方式,完善部门协作机制,有效解决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动殡葬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为殡葬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五十二条 强化政策保障
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大工作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民政部门牵头制定促进殡葬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解决制约服务体系建设的瓶颈问题,形成政策衔接。逐步增加殡葬改革的财政投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殡葬服务行业的发展和提升。
第五十三条 健全人才队伍
根据殡葬服务体系建设需求和发展趋势,制定明确的殡葬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明确人才需求和发展方向。加强殡葬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积极争取落实相关政策,建立一支政策水平高、法律素养强、专业规范高效的殡葬管理执法队伍。
第五十四条 做好宣传引导
注重宣传手段的多样化,以清明、春节等传统节日为契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注重宣传内容的差异化,针对不同地区的殡葬陋习进行宣传,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和抵制殡葬陋习;注重宣传的常态化,坚持长期开展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形成常态化的宣传机制,加强殡葬文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第五十五条 完善交通支撑
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殡葬设施交通支撑系统,多途径保障高峰期公众祭扫需求。在公共交通方面,殡葬设施周边应至少规划1条公交线路。在祭扫高峰期,应有针对性地提高发车频率,规模较大的公墓应开通临时祭扫专线。在道路交通方面,提高设施周边道路硬化水平,相邻道路等级应在支路等级以上,红线宽度不小于20米。在停车管理方面,应根据服务容量合理配建停车设施,规模较大且用地紧张的,可将停车场与公交场站结合建设。考虑祭扫高峰停车需求差距,鼓励将停车设施与绿化结合设置,避免过度建设停车场造成土地浪费;鼓励在祭扫高峰期合理利用路侧停车位及周边设施保障停车需求。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其中,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 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设施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空间利用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划由休宁县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本规划由休宁县民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
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休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22年4月20日印发实施的《休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休政办〔2022〕4号)同时废止。
2025年5月29日
休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县防指专项工作组
2.4 乡镇和片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5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2.6 工作组、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预案准备
3.3 工程准备
3.4 物资准备
3.5 队伍准备
3.6 培训演练
3.7 信息化支撑
3.8 宣传教育
3.9 防汛抗旱检查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5 应急响应
5.1 四级应急响应
5.2 三级应急响应
5.3 二级应急响应
5.4 一级应急响应
5.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7 社会动员
5.8 信息报送与发布
5.9 应急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供电保障
6.6 治安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奖励与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黄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黄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休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实行县、乡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法防控、科学调度、防汛抗旱统筹,全民参与、军地协同、平战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立足“三个统一”(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信息),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平时主要以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防)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防)办〕名义统一开展工作;应急状态下按照预案和灾情需要,转入专项指挥部体系开展工作。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防指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乡镇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完善片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区域联防机制;指导乡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政府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第一副总指挥,分管农业农村(水利)工作的县政府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武部副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总指挥,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休宁经开区管委会、县发展改革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城市管理局、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县融媒体中心、休宁城投集团、县生态环境分局、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休宁分中心、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人保财险公司、县国元保险公司、县人寿财险公司、各乡镇政府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现役部队、组织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测,指导涉事单位及属地乡镇及时妥善处置网络舆情,确保舆论环境平稳有序。
休宁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洪和排涝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的协调安排;负责灾区粮食保障供应;承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负责指导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协调做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支持和服务及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县级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当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到达三级(黄色)及以上时,立即“叫应”预警覆盖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镇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住建系统所属排水防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防台风工作;做好建筑行业高空作业、塔吊等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灾害结束后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建设指导。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其所管理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等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指导全县做好水利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当收到市水利或水文机构发布洪水黄色及以上预警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县安委会主要负责人,并通知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叫应”预警覆盖的乡镇主要负责人,提醒村(社区)组防汛责任人;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指导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工作;负责灾后畜禽良种供应、动物疫病防治等工作;督促渔业船只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做好抗旱、排涝机具的供应和维修;负责农机市场监管、组织农机抗旱服务队服务抗旱。
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妥善安置受灾转移游客并做好安抚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转移安置和灾害救助;协调指导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信息,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度汛工作的督查和检查,防范洪涝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县林业局负责做好竹木等抗洪抢险物资储备和林场抗旱保苗工作。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中心城区洪灾过后环境整治工作;防台风期间负责户外高空广告安全监管;在县防指统一指挥下进行抗洪抢险工作;负责横江公园水面管理工作。
齐云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的防洪和排涝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水旱灾害影像资料收集整理和制作;及时发布县防指公告,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公告和各乡镇防汛抗旱工作动态。
休宁城投集团负责县城内由其管理的供水工程安全运行工作,制定应急供水预案,配备应急供水设备和物资,在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保障城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对集团负责的在建工程项目,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措施。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相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并“叫应”预警覆盖的乡镇主要负责人,提醒村(社区)组防汛责任人;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
县供电公司负责其所属水库水电站、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休宁分中心负责落实全县清障工程机械,及时清理公路塌方、堵塞,保障分中心管养范围内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的畅通;协助全县通行营运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抗旱提供通行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助调度应急通行设施,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汛安全和通信畅通。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网络、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信息畅通和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根据县防指要求向社会发布气象、防汛、洪水信息。
县人保财险公司、县国元保险公司、县人寿财险公司负责洪涝旱灾发生后的灾后保险理赔工作;定期统计洪涝旱灾保险理赔数据,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理赔报告,分析保险在规避风险中的积极作用,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负责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为:组织拟订并实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防汛抗旱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协调、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
县防办设主任1名,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设副主任3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2.3 县防指专项工作组
县防指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的专项工作组,按照防汛应急响应行动要求进驻县应急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会商、指挥。专项工作组组长由县政府相关副县长担任(舆情管控组组长由县委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专项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相结合的工作责任制度。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防指可对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整。
2.3.1 综合协调组
县应急管理局为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县气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传达贯彻上级防汛工作各项批示要求和各类会议精神;负责会商研判当前汛情,传达县防指发布的各项工作指令;负责会议组织、信息汇总报送、应急处置协调等各项综合协调工作。
2.3.2 交通保障组
县交通运输局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休宁分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负责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2.3.3 供电通讯保障组
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为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受灾地区的临时安置点、抢险救援现场、医疗救助点等提供临时电力供应;负责保障信息网络和无线电通信频率畅通,为受灾区域救援提供通信技术支持。
2.3.4 救援保障组
县人武部为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民兵、专业救援队、社会救援队,联系各驻地部队,并对各方面抢险救援力量进行统一指挥调度,全力完成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等紧急任务。
2.3.5 医疗保障组
县卫生健康委为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管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爆发流行。
2.3.6 舆情管控组
县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为成员单位。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监测,指导涉事单位及属地乡镇及时妥善处置网络舆情,确保舆论环境平稳有序。
2.3.7 后勤保障组
县财政局为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休宁金融监管支局、县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负责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统一调配,加强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给;统筹各类救灾资金和捐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督促保险机构加快受灾理赔;负责其他后勤保障各类工作。
2.4 乡镇和片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平时状态下,乡镇政府须明确防汛抗旱分管领导及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各行政村(社区)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抗旱措施。应急状态下,参照县防指模式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应对处置工作。
探索提升片区应急指挥中心实战效能。平时状态下,由片区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布点镇党委书记)统筹相关工作,主要负责资源整合与能力建设;应急状态下,县级包片领导进驻片区应急指挥中心,担任片区总指挥,整合县级部门(如农业农村、应急、气象等)派驻力量,形成“县级领导+部门专家+片区团队”的联合指挥专班,推动基层防汛抗旱工作从“分散化应对”向“适度集约化”转型。
2.5 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险情等突发事件时,可以组建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由当地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必要时,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6 工作组、专家组
2.6.1 工作组
县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县防指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乡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6.2 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气象、农业农村、资规、住建、应急等)的技术、管理、抢险救援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组成员所在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3 应急准备
我县汛期一般为每年5月1日—9月30日,旱灾一般出现在每年的8—11月。
3.1 责任落实
3.1.1 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充实与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构建上下对应、贯通的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3.1.2 落实县包乡、乡包村的逐级包保工作责任机制。落实水库、山塘、沿江沿河低洼易淹易涝地带、地质灾害点等重点地区和重要工程防汛行政责任。
3.1.3 对山洪灾害威胁区(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地质灾害威胁区、水库下游、行洪通道、沿江沿河低洼易淹易涝区等高风险区域划分人员转移避险网络,明确监测、巡查、预警责任人和包保到户到人的转移责任人。落实下穿立交、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地基坑等高风险部位管理单位防汛责任人。
3.2 预案准备
县安(防)委及其办公室应组织乡镇、相关部门加强预案编制、修订和研究,不断完善防汛抗旱预案体系。
3.2.1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修订完善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乡镇政府负责修订完善乡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3.2.2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修订完善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指导编制水库、山洪灾害应急预案、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工程应急抢险预案方案等;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编制应急抢险方案;督促其他单位落实好行业内在建涉水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度汛。
3.2.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修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指导乡镇修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2.4 住建部门负责修订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
3.2.5 发改、教育、民政、住建、交运、农业农村、文旅体、卫健、应急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行业重点单位、基础设施管理单位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预警联动。
3.3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确实在汛前无法消除的,落实应急措施。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4 物资准备
3.4.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备急需。
3.4.2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用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财政、农业农村、应急、发改等部门,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体制机制,做好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轮换更新等工作,提高物资管理调运信息化水平。
3.4.3 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优化物资储备布点,拓展储备方式,适当开展协议和产能储备;对大型设备需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紧急情况下,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3.5 队伍准备
3.5.1 县人武部负责民兵抗洪抢险队伍组建和集训,当接报暴雨、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和台风预警时,县人武部发布辖区在位民兵收拢预先号令,了解驻军可动用力量,视情动员民兵力量,做好应对灾情准备;加强与部队联系,协助地方抗洪抢险和营救遇险群众。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加抗洪抢险救援、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做好抗旱时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组织老兵、蓝天、山越等防汛抢险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动员组织县直机关部分年轻干部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5.2 各片区、各乡镇、村(社区)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其中片区不少于30人、乡镇30-50人,村(社区)不少于15人。
3.5.3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或者明确防汛抢险救援队伍。
3.6 培训演练
3.6.1 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和技能培训,负责组织乡镇和县直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乡镇组织乡、村两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基层应急队伍等培训。
3.6.2 演练
县安(防)委应定期组织举行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暴雨洪涝易发区域的乡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每年应至少开展1次有针对性的演练,并将演练情况及时报县安(防)办备案。
3.7 信息化支撑
县安(防)委在充分利用各部门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深化监测、监控、工程、地理、预报、预警等各类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指挥调度可视化、场景化、可量化。各部门应按照县安(防)委要求,提供相关数据。
3.8 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9 防汛抗旱检查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县安(防)委汛前对各项准备工作至少组织开展1次综合检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演练、查物资、查通信,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跟踪督促整改,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监测预报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象监测预报,开展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旱灾趋势,报告灾害天气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水情监测,巡查河道工程运行状况,及时掌握有关河道水文信息并分析研判,落实出险河段警示设施;做好水库工程监测,发生险情及时报告并指导应急抢险;负责旱情监测,及时掌握工程蓄水以及运行调度、河道水量、农田土壤墑情和农村供水情况;负责主要河道的水位实时监测,对接市水文局获取洪峰水位、流量、出现时间等预测值;负责农田涝渍、土壤墒情监测预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指导乡镇设置警示标志、撤离路线及预警信号。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内涝监测预报,及时掌握城区供水情况。
其他各部门及时将监测预报结果报送县防办,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4.2 预警发布
4.2.1 县气象局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水情(江河洪水、山洪)、旱情预警发布、农田涝渍预警发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发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气象局负责城市内涝预警发布。
4.2.2 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应开展重大灾害性天气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指。
4.2.3 各相关部门应规范预警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按照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加密重要时段预警发布;针对暴雨洪水影响跨行政区域的,完善跨区域预警联动机制;建立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高等级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使相关防汛责任人知晓。
4.2.4 县防指和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规定权限调度防洪工程、可能对上下游造成影响时,应提前向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预警后,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2.5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6 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预警。
4.2.7 水库(水闸)管理单位按照控制运用办法决定泄洪时,应提前向泄洪影响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4.2.8 县、乡镇应健全广播、警报器、大喇叭等预警发布设施,畅通电视、网络、移动通信、大屏等预警发布渠道,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实现预警传播快速、精准和全覆盖。突出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在建工地等特殊场所,山洪地质灾害威胁区、低洼易涝区、旅游景区、农村偏远地区等重点区域和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的针对性预警工作。
4.2.9 县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县级相关部门的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各相关部门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乡镇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农业农村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流湖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重要河流湖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督促指导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气象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城区地下空间、建筑施工场所等市政设施内涝隐患排查整治,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根据县防指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 当发布洪水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乡镇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农业农村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流湖库洪水;按照洪水调度方案、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乡镇提前预降山塘水位,腾塘迎汛;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和险情抢护。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城区内涝预警发布,指导各地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8)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根据县防指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受洪涝威胁区域落实防御责任制,及时转移危险区群众。
(10)县防指向洪涝灾害可能影响的重点乡镇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害防御工作。
(11)有关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措施。
4.3.3 当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地质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密切关注气象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确保专业技术应急队伍在岗待命。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适时巡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提醒政府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地质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4.3.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台风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4)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各地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临时建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组织指导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8)县城市管理局参与城区抢险,协助维护防台期间的社会治安,监管户外高空广告及相关悬挂物的安全。
(9)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台风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低洼地带等危险区群众转移。
4.3.5 当发布干旱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指根据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乡镇和有关单位抗旱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农业农村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水库蓄水调度、抗旱设施设备准备;饮水工程水源管网、设施等管护;寻找抗旱备用水源。
(3)有关成员单位督促可能发生干旱的乡镇做好各项防旱准备;向干旱灾害可能影响的重点区域派出工作组,指导抗旱工作。
(4)各乡镇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有关成员单位视情加密会商,强化防范措施。
5 应急响应
按洪涝、台风、地灾、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四级响应条件。
(1)预报率水、横江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休宁河、新岭水等重要河流可能发生超过5年一遇洪水;
(2)水库出现一般险情;
(3)预测或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会商研判2个以上乡镇可能发生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5)全县范围内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市防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办主任决定。
5.1.2 四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旱情除外,下同),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办负责同志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县防办。
(5)各乡镇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5.2 三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三级响应条件。
(1)预报率水、横江流域发生较大洪水,或休宁河、新岭水等重要河流可能发生超过10年一遇洪水;
(2)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3)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会商研判2个以上乡镇可能发生较重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重影响;
(5)全县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市防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决定。
5.2.2 三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县防办;县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各乡镇做好转移险区群众、加强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办。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较大险情或者地质灾害点出现中型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县防指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并指派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二级响应条件。
(1)预报率水、横江流域发生大洪水,或休宁河、新岭水等重要河流可能发生超过20年一遇洪水;
(2)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3)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县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会商研判2个以上乡镇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
(5)全县范围内发生重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市防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7)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总指挥决定。
5.3.2 二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组织会商,作出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县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乡镇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派出督导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4)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给县防指;受灾的乡镇负责同志以及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全力配合相邻乡镇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地质灾害点出现大型险情时,县防指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县政府将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提请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4 一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响应条件与程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响应条件。
(1)预报率水、横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休宁河、新岭水等重要河流可能发生超过50年一遇洪水;
(2)水库可能发生垮坝险情;
(3)正在发生大范围强降雨过程,会商研判2个以上乡镇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4)全县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5)市防指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县防办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县防指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县防指总指挥决定。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5.4.2 一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在县防指成员单位按汛期常规轮班机制参与县应急指挥中心值守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人员抽调,充实值班力量。
(2)县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
(3)县防指视情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受灾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赴一线指挥,有关县领导按照职责到责任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以及地质灾害点出现特大险情时,县政府指派县领导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全面转移可能受洪涝、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县政府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提请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5 不同灾害应急处置的衔接配合机制
5.5.1 河流洪水
(1)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县农业农村局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2)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防指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要求相关乡镇政府组织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及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要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县应急管理局应组织指导相关乡镇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县防指。
(5)洪水灾害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县防指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5.5.2 渍涝灾害
(1)城区内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市易涝风险点,突出抓好隧道、地下空间、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要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区内涝灾害时,县防指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相关部门要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相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供电、通信、燃气、供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市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市正常运行。
(2)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5.5.3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指组织农业农村、资规、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如遇重大山洪,县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2)抢险救灾实行县、乡镇两级行政首长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灾情发生后,所在地的乡镇、村要及时组织对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登记造册,有侧重的进行重建工作。各职能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和部门优势,迅速投入到灾后重建工作中去,力争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5.5.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相关乡镇政府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指负责,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5.5.5 地质灾害
县直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5.6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5.6.1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6.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6.3 发生洪涝灾害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6.4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6.5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要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6.6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卫生健康部门深入受灾乡镇,组织指导受灾地区的传染病预防工作,防止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区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7 社会动员
5.7.1 出现水旱灾害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5.7.2 必要时可广泛调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积极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5.8 信息报送与发布
5.8.1 信息报送
(1)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2)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各乡镇和县直部门应将防汛抗旱信息统一报县防办(气象、农业农村、资规、应急、交通、住建等重点部门在主汛期或其他特殊时段,应每日8时前将信息报县防办),信息同级共享。
(3)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送按照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水库溃坝、有人居住或保护耕地发生人员伤亡,必须立即报告县防办。
(5)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不全时,应先报因灾死亡失踪人数等概要情况,待核实或完成信息比对后再补报,不得以身份信息不全、需进一步核实等理由迟报瞒报。
(6)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水库水位超汛限水位时,水库、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密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县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出现险情时,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7)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调度运用信息通报,加强上下游联动,并将工程调度指令抄送县防办。
5.8.2 信息发布
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统一发布,其中一般信息由县防办负责人审签,重要信息由县防指负责人审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雨情、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描述要科学严谨。
5.9 应急终止
当河流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视汛情旱情,由县防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请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抗旱期。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办主任(县防指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第一副总指挥研究决定,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总指挥研究决定。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1.1县消防救援大队
县消防救援大队是防汛抗洪应急抢险的中坚力量,承担应急救援任务,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防汛应急训练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1.2民兵抢险队伍
县人武部组建的民兵抢险队伍是抗洪抢险的骨干力量,视汛情、险情发展,各地可向县防指申请调动支援。申请时,应说明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区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抢险人数、设备等。
6.1.3乡镇防汛抢险队伍
乡镇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护、宣传、查险、排险任务。各乡镇统一编队,明确责任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指挥调度。
6.1.4 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以老兵救援队、蓝天救援队、山越救援队等为基本力量,承担汛期应急救援。
6.1.5部门应急救援队伍
以交通、住建、城投、供电、通信为基本力量,承担基础设施水毁抢修,保证基本畅通和运转。
6.1.6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县防指调遣,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生物抗旱措施。
6.2 资金保障
县政府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防汛抗旱资金的支持,及时安排中央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专款专用。
6.3 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6.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道路设施、航道、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6.5 供电保障
发改、供电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依法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转移安置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各地各部门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伍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7.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报县安(防)委协调。
7.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县安(防)办提出补充方案,经县安(防)委研究同意后,县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县发改委协助县安(防)办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及时补充到位。
7.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乡镇和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特别是影响群众生活和安全的道路塌方、供水工程、河道重点护岸等要抢修恢复,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7.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7.2 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县安(防)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安(防)办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8.1.2 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3 区域干旱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4 城市干旱等级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5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市、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6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本预案相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县安(防)委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县安(防)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城区、地质灾害、低洼易淹地区和水库等应急预案,报县安(防)办备案。
8.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安(防)委制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安(防)办会同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休宁县2025年血吸虫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流行态势、识别危险因素,规范开展预警响应和疫点处置,持续巩固防治成果,保障消除目标的稳步实现。根据《安徽省血吸虫病监测方案(2025年版)》和《关于做好2025年全省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通知》(皖疾控中心血防〔2025〕81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休宁县2025年血吸虫病监测实施方案》,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5月8日
休宁县2025年血吸虫病监测实施方案
为精准掌握我县血吸虫病流行趋势,及时发现疫情及传播风险,持续巩固消除成果,根据《安徽省血吸虫病监测方案(2025版)》相关要求,结合我县为Ⅱ类监测县(达到消除标准的有螺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监测范围与对象
(一)监测范围
1.流行因素监测村
固定监测村:依据2024年血吸虫病风险评估等综合研判,选定海阳镇川湖村作为我县流行因素固定监测村(2025年、2027年、2029年)。
可变监测村:每年根据血吸虫病传播评估结果调整,选取现有钉螺孳生或钉螺输入风险较大或适宜钉螺孳生环境较多的行政村。2025年选取齐云山镇兰渡村和东临溪镇芳口村为可变监测村。
病原学监测村:开展土源性线虫及血吸虫病病原学监测(粪检)。2025年选取齐云山镇龙源村为病原学监测村。
2.风险监测村(2025年无任务)
(二)监测对象
1.本地人群:为监测村6周岁以上常住居民。
2.流动人口:全县范围内来自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外来务工人群及入学新生。
3.家畜:为牛、羊、猪、马属、狗等哺乳动物。
4.钉螺环境:现有螺、历史有螺及可疑孳生环境。
二、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病例监测
1.病例报告与审核
(1)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电话报告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在诊断后24小时内上报病例至传染病监测报告管理系统。
(2)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由专人负责浏览监测报告管理系统,24小时内应完成病例报告审核,7日内完成病原学复核及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血吸虫病确诊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附表1),个案调查后2日内上报相关信息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
(3)急性血吸虫病预警信息处置: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收到急性血吸虫病预警信号后,须在 2小时内登录传染病自动预警信息系统并报告核实情况。
2.疫点处置
发现急慢性血吸虫病确诊病例后,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应24小时内启动调查与处置,7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3.突发疫情报告
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后,应 2 小时内向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2 小时内向县卫健委报告,并同时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成立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医疗救治、现场处置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流行因素监测
1.本地人群监测
(1)监测任务:固定监测村川湖村于2025年、 2027年和 2029年开展本地人群监测,至少调查300人。可变监测村兰渡村和芳口村监测人数按照实际参加血检人数计算。病原学监测村龙源村2025年开展本地人群监测,至少调查 200人。
(2)监测方法:固定和可变监测村根据本村人口情况对目标人群采用间接血凝试验(IHA)筛查并测定抗体效价,免疫学阳性者采用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一粪三检)和改良加藤厚涂片法(一粪三片)开展病原学平行检查,免疫学阳性者接受病原学检查的受检率应不低于95%,填写《本地人群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附表2)。病原学监测村采用改良加藤厚涂片法(一粪三片)开展病原学检查。
2.流动人口监测
(1)监测任务:全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口监测,至少调查200人。调查往返于血吸虫病流行区的重点人群,特别是有螺乡镇6周岁以上人群。
(2)监测方法:采用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对目标人群开展调查,填写《流动人口监测调查表》(附表3)。
主动监测:和本地人群监测方法相同。
被动监测:选择县人民医院、海阳镇卫生院、万安镇卫生院、齐云山镇中心卫生院、渭桥乡卫生院、东临溪镇中心卫生院、商山镇卫生院、五城镇中心卫生院和溪口镇中心卫生院等9家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哨点机构,对咨询或就诊的流动人员排查血吸虫感染情况。对疑为血吸虫病的人员,哨点机构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采集静脉血送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进行免疫学检查,免疫学检测阳性者进行病原学检查。
3.家畜监测
(1)监测任务:对固定监测村川湖村于2025年、2027年、2029年进行本地家畜监测,调查本地家畜不少于100头(不足则计实数);在全年时间段,全县调查引进家畜不少于100头(不足则计实数)。
(2)监测方法: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下属动物疾控中心对本县境内家畜,采用毛蚴孵化法(一粪三检)检测家畜血吸虫感染情况,并填写《家畜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附表4)。
4.钉螺监测
(1)监测任务:每年春季在固定监测村川湖村、及可变监测村开展钉螺及其孳生环境调查。
(2)监测方法:对监测村历史有螺环境和可疑钉螺孳生环境先用环境抽查法调查,若发现钉螺再改为系统抽样法。记录每个环境的经纬度,对捡获的钉螺鉴定存活情况,并采用压碎镜检法检测血吸虫感染情况,结果填写至《钉螺监测调查表》(附表5)。
三、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1.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和质量控制;负责监测数据的上报;协助县人民医院对疑似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血吸虫病疫情调查、核实和处置。
2.县人民医院:负责对疑似血吸虫病人开展诊断和预防性服药;对确诊的病人及时开展治疗;负责血吸虫病疫情的及时上报。
3.乡镇卫生院:做好不明原因发热病人的询检工作,以及负责辖区内血吸虫病疫情的报告;哨点卫生院对血吸虫病疑似患者要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采集静脉血送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进行免疫学检查;监测村所在地卫生院要负责组织人员协助疾控中心开展钉螺调查、人群筛查和样本采集等各项工作。
4.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县家畜的监测及疫情处置。
(二)时间安排
1.钉螺监测:春季(3-5月)。
2.人群查病:本地人群查病每年9-10月集中开展,可根据血吸虫病风险传播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流动人口监测全年开展。
3.数据上报:哨点医院如有血吸虫病疑似患者,应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告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农业农村局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家畜检测结果通报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若查出血吸虫病家畜,应24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及家畜相关信息报告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应将监测村基本情况、钉螺调查、风险监测等数据于6月15日前网报至寄生虫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本地人群、流动人群、家畜感染情况等应于12月15日前网报至信息系统。
四、资金管理与使用
(一)资金来源
监测工作所需资金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血吸虫病防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从中列支。
(二)补助标准
1.钉螺调查:根据《休宁县2025年钉螺调查实施方案》(休卫健函〔2025〕11号)相关规定给予开展钉螺调查工作的相关单位予以资金补助,给予参与钉螺调查的非血防专业人员发放个人劳务补助。
2.人群查病:对协助开展人群血清学监测(血检)的乡镇卫生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根据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血防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按10元/人次标准(含材料费:5元/人次,样本储存、运输及送检费用:5元/人次)予以补助。对协助开展人群病原学监测(粪检)的个人(收集并登记样本),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按照样本数量,按2元/份标准给予劳务补助。
(三)资金审核
相关监测工作结束后,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对有关单位的查螺日志、查病资料、采样送检登记等工作资料开展审核。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专项补助经费凭相关证明予以拨付。
五、质量控制
(一)技术培训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技术培训及考核,确保监测工作操作规范。
家畜监测:由农业农村局下属动物疾控中心负责实施。
(二)质量控制
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安排血防专业人员负责监测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明确分工、层层把关。数据监测、资料管理实行调查、统计、填报和审核人员负责制,各环节工作完成后其责任人应签名,以示负责。
附表:1.血吸虫病确诊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略)
2.本地人群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略)
3.流动人群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略)
4.家畜血吸虫病监测调查表(略)
5.钉螺监测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