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监管 主动回应】关于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的情况说明(休宁县卫明商贸有限公司)
休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告知书
休市监撤字〔2025〕第 3号
休宁县卫明商贸有限公司:
2025年4月7日,李*东(身份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4401***********51X )向我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提交相应材料。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调查,我局认定休宁县卫明商贸有限公司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截图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我局拟撤销2016年08月22日登记李*东为休宁县卫明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事项。
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