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休政办〔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6月13日
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黄政办〔202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范围
本县县域内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与本县服务业发展相关的市场主体和项目。
二、支持方式
县政府设立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采用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竞争评审等方式,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等工作。
三、支持政策
(一)支持产业培育
1.支持民宿产业发展。对搭建平台的民宿管理企业,赋能全县一定数量的民宿经营主体,形成“平台+公司”运营模式,实现我县民宿产业集聚发展,根据集聚情况分三年给予不高于120万元奖励。(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引进或组建大健康产业企业,通过整合全县资源形成大健康产品供给体系,并赋能一定数量的大健康产业经营主体,形成“平台+公司”运营模式,根据资源整合情况分三年给予不高于120万元的奖励。(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
3.支持创意产业发展。对引进或组建创意经济运营平台并成立运营管理企业,整合归集全县创意经济资源,形成“平台+公司”运营模式,根据资源整合情况分三年给予不高于120万元奖励。(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4.支持会展产业发展。引进或组建龙头会展企业,通过整合上下游资源,形成“平台+公司”运营模式,根据组展情况及上下游资源整合情况分三年给予不高于120万元奖励。(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5.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引进或组建龙头体育赛事企业,常态化举办成规模、有影响力的体育赛事,形成“平台+公司”运营模式,根据赛事举办情况分三年给予不高于120万元奖励。(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6.支持商贸业统一运营。支持商业街区、市场、门店统一归集运营,形成一定规模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12万元奖励。(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二)支持企业培大育强
7.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对首次列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已列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的规上存量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根据
其营业收入、增速、信用等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8.商贸企业。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企业(单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存量商贸企业(单位),综合其营业收入、增速、信用等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鼓励企业开展科工贸融合工作,由工业融合成商贸的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免申即享和即申即享;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9.支持首发经济。对当年新开业的中国首店、安徽首店、黄山首店,综合其品牌影响力、投资、营业收入、信用等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国际国内知名商业品牌在休开展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首发、首秀、首演、首展活动,按照不超过活动费用的6%给予投资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鼓励举办活动
10.支持办会办展。在我县举办承办的商业性会展会奖活动综合其活动规模、影响力等情况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四)鼓励企业品牌建设
11.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新获评省级服务业集聚创新区、省级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省级两业融合试点单位,一次性奖励运营管理单位12万元。(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12.支持供应链创新应用。对新获批的等级物流企业分档给予6万—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物流园区、冷链物流基地、冷链集配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12万元。对当年度启用的省、市级应急物资中转站,一次性分别奖励12万元、6万元。对新获评的省级供应链服务示范平台,按照平台上年度实际服务费的6%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13.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获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的单位,分档给予5万—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皖美品牌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入选全国、省质量品牌提升集聚区,一次性分别奖励18万元、9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皖美消费新场景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2万元、3万元。对我县首次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市场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
14.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对获“食安安徽”品牌认证证书的相关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获“食安安徽”品牌评价证书的食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园区、食品安全街区、食品安全小镇,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3万元。对获“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认证”的餐饮服务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1.2万元。(免申即享和即申即享;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15.支持标准化工作。主持制定国际标准(排名前三)、国家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县内排名最前的单位)、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且本县内排名最前的单位)、全国性团体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含长三角区域标准)(排名第一)、省级团体标准和黄山市地方标准(排名第一),分档给予2.5万—25万元奖励;主持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标准的50%执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称号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创建国家级、省级(含长三角区域)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评全国、全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即申即享;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五)支持重点事项
16.支持徽菜产业发展。对新增投资10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银行贷款利率的30%给予最高6万元贴息。对徽菜食材销售企业年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当年全县限上批发或零售行业平均增速的,按照不超过年度银行贷款利率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12万元贴息。(即申即享和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17.支持电商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和示范性项目给予奖励。支持依托电商平台和机构开展产销对接、直播带货等活动。对网络销售额同比实现增长且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按照不超过年度银行贷款利率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贷款贴息。鼓励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并购、基金返投等方式招引网络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的电商企业,对其给予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农村电商发展、开展电商培训和数字游民发展等。(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
18.支持“惠民菜篮子”建设。对平价销售粮油、肉蛋、蔬菜的定点门店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奖励3万—5万元。(免申即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19.鼓励制造业主辅分离。鼓励制造业企业将研发设计中心,重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检验检测、信息、物流、销售等业务分离组建专业化的法人企业。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新企业被列入国家联网直报平台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即申即享;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六)支持项目建设
20.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先进研究开发、工业设计、创新平台、检验检测、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按不超过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21.支持项目建设贷款。根据项目年度实际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万元)及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每年1月1年期LPR为准)的20%予以贴息,原则上单个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22.支持项目融资担保。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融资增信的项目,对贷款企业按照实际贷款担保费用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竞争评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七)管理经费
23.专项资金可用于本措施所涉及服务业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课题研究、规划编制、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政策咨询、培训会务等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服务业重点工作支出等,不超过预算资金的5%。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编制预算。各责任单位每年按照县财政局要求开展来年预算编制申报工作,根据政策支持事项确定全年预期目标任务,并做好全面统筹工作。
(二)组织申报。各责任单位分别负责申报事项的评审工作,审核完成后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三)资金拨付。各责任单位分别会同县财政局将资金安排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附则
(一)具体实施细则由各责任单位另行制定。
(二)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若干措施中的某一条款,本措施与我县现有其他政策重复、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按照从优、从高原则自行选择申报,同一事项同时享受市县补助政策,则按照不超过最高补助标准执行。
(三)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在依法依规追究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同时,将其违规信息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畴。
(四)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休宁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休政办〔2021〕4号)《休宁县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休政办〔2023〕9号)同时废止。若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