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文件精神“各区、县人民政府可适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条件和征地实际情况对本标准进行调整补充,调整补充后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需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征收工作实际情况,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补充。为此,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
6.《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
三、起草过程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牵头起草了我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形成《指导意见》初稿,并征求海阳镇、万安镇及相关县直部门意见建议。2023年1月13日、9月20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采纳6条,并根据会议研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指导意见(送审稿)》。2023年9月28日—10月27日通过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期未收到反馈意见。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等程序后,按程序报经县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1月15日以休宁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适用范围、征收主体、实施单位、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原则、征收实施程序、被征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其他事项9个部分和5个附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休宁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征收主体。休宁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受休宁县人民政府委托,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海阳镇、万安镇人民政府作为实施单位,承担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原则。遵循程序合法、公开公正、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五)征收实施程序。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2.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询意见,4.实施征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5.责令交出土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六)被征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被征农用地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执行。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1.房屋征收补偿内容:①被征收房屋的补偿,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④法律及政策规定的其他补助及奖励。
2.不作为补偿依据的情形: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内,①新建、扩建、改建房屋,②改变土地、房屋用途,③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④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⑤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3.房屋合法性认定:①对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主要依据;②经依法批准并获得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或能提供其他有效批准材料并经认可后,可作为其房屋产权的合法权属依据。
4.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①货币化安置,②产权调换,③宅基地安置。
5.房屋建筑重置成本指导标准。
6.房屋征收成新率对照表。
7.房屋室内外装修、附属物等补偿标准。
8.临时安置费。
9.搬迁补助费。
10.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1.奖励政策。
(八)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九)其他事项。明确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涉及出租房屋、违法建筑、不动产权证办理等事项及《指导意见》执行时间。
(十)附件。包括休宁县中心城区范围图、房屋建筑重置成本指导标准,房屋征收成新率对照表,房屋室内外装修、附属物等补偿标准,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
五、政策咨询方式
如有对《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不理解之处,可咨询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管理与用途管制股,咨询电话:0559-75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