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促进工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休宁县促进工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6月17日
休宁县促进工业转型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全面促进工业经济提质增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范围
本县县域内的工业法人单位,以及与本县工业发展相关的市场主体和项目。
二、支持方式
县政府设立促进工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采用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竞争评审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等工作。
三、产业政策
(一)支持项目建设
1.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且已竣工投产的新建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10%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支持主导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有利于主导产业集聚且已竣工投产的新建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5%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10%补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15%补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设备投资额2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产业链建设。对现有企业通过合作等方式促进产业上下游集聚,且单个新落地供地企业(自土地交付日始)、租赁企业(自厂房交付日始)完整3个年度内实现达规纳统的,对现有企业进行奖励。新落地企业年度产值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对现有企业奖励20万元;新落地企业年度产值5000万元(含)-1亿元的,对现有企业奖励40万元;年度产值1亿元(含)以上的,对现有企业奖励100万元。以上奖励按就高原则享受,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数字化转型升级。对当年有研发活动、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且生产设备购置及安装、软件购置、网络建设等软硬件投入占比20%以上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技改项目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软硬件投入100万(含)-500万的,按投资额15%补助;软硬件投入500万(含)-1000万,按投资额18%补助;软硬件投入1000万(含)以上,按投资额20%补助。
5.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对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平台投资额不超过9%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总投资3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或场景应用项目,按投资额不超过9%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通过省、市评审的“一企一策”节能减煤降碳诊断项目,按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6万元。
(二)支持素质提升
7.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两化融合评定等级达到1A、2A、3A及以上的,分别奖励9万元、12万元、15万元。
8.支持企业争创试点示范。对获得工信部新认定的国家级称号主体,奖励18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9.支持企业入规。对新建投产且首次入规的企业,奖励12万元;对首次入规的“小升规”企业,奖励6万元。
10.支持企业运营管理。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含)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不低于当年全县平均水平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企业2万元、4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
11.支持高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培育。对首次纳入高技术制造业统计且高技术产品产值达到2000万元,或首次认定为战新产业企业的,奖励6万元。
(三)支持科技创新
12.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奖励分别不超过30万元、1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产业创新研究院、院士工作站、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等创新平台和团队,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支持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与我县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或设立分中心,按协议补助。
13.支持创新券推广应用。对研发活动、研发机构清零的企业,按不超过研发费用10%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投保相关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出保费30%补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对购买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研发服务等科技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不超过支出费用20%补助,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最高不超过6万元,技术研发服务最高不超过18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8万元。
14.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根据总量和增幅情况,分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15.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对获得省科技攻关项目立项的牵头申报单位,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纳入研发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1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对当年新增的银行贷款(一年期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同期LPR20%乘年内实际付息月数给予一次性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
18.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对为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分档对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补助,每年奖励不超过3家。
19.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企业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同期LPR30%贴息。对企业商标权质押融资不少于300万元的,每笔贴息0.72万元。
20.支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驰名商标、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商标、新注册成功的集体商标、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项目及其衍生企业专利微导航项目、省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分别分档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8万元。对新开展“贯标”并完成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入选安徽省发明专利百强榜的企业奖励5万元。
21.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对驰名商标维权保护项目、高价值专利维权保护项目、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海外维权项目,维权成功的;对省级以上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项目、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分中心、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工作站,考核验收合格的,经评定,分别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2万元。
22.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别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维权援助工作站,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建成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投入使用并且全覆盖黄山市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
(五)支持品牌标准建设
23.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黄山市政府质量奖及提名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和30万元、30万元和18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评定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4.支持实施标准战略。对新发布或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安徽省地方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黄山市地方标准和省级团体标准的制定单位,首次获评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标准领跑者单位、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中心)的,分别分档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5.支持产品认证。对新申请并获得IATF16949质量管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其他事项
1.专项资金可用于本政策所涉及工业相关事项的评审评估、课题研究、规划编制、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政策咨询、培训会务等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工业重点工作支出等,不超过预算资金的5%。
2.本县其他涉及工业发展等政策内容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各政策条款执行部门负责解释。
3.县政府审定的其他事项。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各主管部门列出年度资金安排清单,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形成年度资金预算建议,报县政府审定。
(二)各主管部门分别编制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范围、支持方式、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会同县财政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
(三)各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报县政府同意,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五、保障措施
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部署、协调等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管理、项目监管等,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六、监督管理
(一)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各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局对部门绩效评价进行监管。
(三)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政策中的某一条款,本政策与我县现有其他政策重复、交叉的,由申报单位按照从优、从高原则自行选择申报,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补助。
(四)发现同一项目、同一内容多头、重复申报的,取消当年该企业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取消该单位今后3年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休宁县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休政办〔2024〕1号)、《休宁县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休政办〔2024〕2号)、《休宁县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休政办〔2023〕9号)、《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休宁县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休政办秘〔2021〕23号)、《休宁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休政办〔2020〕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