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507-00030 信息分类: 补偿方案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民,其他,DOC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7-0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休征补安置〔2025〕7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休宁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休府征补安置 〔2025〕 7号

作者: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7-09 09:58 信息来源: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休宁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休府征预告〔20257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万安镇万新村集体所有土地0.7533公顷(11.2995亩)。休宁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万新村集体土地、黄山供电公司万安220kv变电站,南至万新村集体土地,西至万新村集体土地,北至万新村集体土地。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为休宁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休宁县中心城区万安单元WA-07地块南部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号:HSXN341022-2025-1)已于202543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黄土开发〔20254)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0.7533公顷(11.2995亩),其中:农用地0.0077公顷(0.115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含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7456公顷(11.1840亩)。具体现状如下:

1.万安镇万新村地块一拟征收万安镇万新村古城组集体所有土地0.3269公顷(4.9035亩)。其中:农用地0.0077公顷(0.1155亩),含耕地0公顷(0亩)、含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3192公顷(4.7880亩)。

2.万安镇万新村地块二拟征收万安镇万新村古城组集体所有土地0.1004公顷(1.5060亩)。其中:建设用地0.1004公顷(1.5060亩)。

3.万安镇万新村地块三拟征收万安镇万新村古城组集体所有土地0.3260公顷(4.8900亩)。其中:建设用地0.3260公顷(4.890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执行。其中: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休宁县人民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拟征收农民所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评估,祁门县华信地产评估事务所结合估价目的及估价对象的特点,确定了通过市场比较法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评估结果为:本次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为50050/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黄山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2034号)和《休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休宁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休政秘〔20245号)标准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1.征收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土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2.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宅财产权益。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评估原住宅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提供安置房的,提供的安置房面积不少于黄山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采取货币补偿的,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休政办〔20249号)的规定执行。休宁县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补贴对象享受的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休宁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万安镇、万新村、古城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休宁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xiuning.gov.cn)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万安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万安镇人民政府(联系人:程宇,联系方式:13855912089)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万安镇人民政府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休宁县人民政府(联系人:陈冬宝;电话:0559-751201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休宁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万安镇人民政府将于202587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万安镇万新村地块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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