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018/202508-00004 信息分类: 工伤保险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8-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拟认定人朱*燕等十位同志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公示(2025年第十批)

作者:休宁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8-04 10:16 信息来源: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序号

申请人

用人单位

受伤害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认定依据         

拟认定意见

1

用人单位

黄山奥特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燕

1989*0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工伤

2

用人单位

黄山方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970*1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3

用人单位

黄山三佳谊华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1975*2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工伤

4

用人单位

黄山市百思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坤

2005*16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5

用人单位

黄山市休宁木钟厂

*

1981*03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工伤

6

用人单位

黄山市王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良

1974*2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7

用人单位

休宁县公安局

*

1999*17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8

用人单位

休宁县天都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飞

1982*26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9

用人单位

安徽旻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

1969*18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10

用人单位

休宁县流口中心卫生院

*

1990*0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工伤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条件的,可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我单位反映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反映被举报人问题的具体事实,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本单位负责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59-7516578

 

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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