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2018/202509-00012 信息分类: 工伤保险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9-1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拟认定蔡*明等七位同志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公示(2025年第12批)

作者:休宁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9-15 10:03 信息来源:休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序号

申请人

用人单位

受伤害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受伤时间

受伤部位

认定依据

拟认定意见

1

职工

黄山市毅华木工艺品有限公司

*

1962*14

20240904

锁骨、肋骨、颧弓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工伤

2

职工

福建省灿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弟 

1970*20

20250301

跟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3

用人单位

黄山市裕洋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1974*16

20250811

左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4

用人单位

休宁县国有林场

*锋

1974*10

20250815

左桡骨、左髌骨、鼻骨、头面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5

用人单位

黄山市鑫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九

1971*24

20250809

左内踝、肋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6

用人单位

黄山市成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瑞

1970*21

20250729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

工伤

7

用人单位

休宁县商山镇卫生院

*蓉

1982*12

20250810

颈部、部、全身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工伤

 

 

 

 

 

 

 

 

 

 

 

 

 

 

 

 

 

 

 

 

  

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条件的,可以书面、电话等形式向我单位反映举报,举报人应提供反映被举报人问题的具体事实,并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本单位负责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0559-7516578

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