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旅游市场治安秩序的通告
为规范休宁县旅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1.以招揽客源为目的滋扰游客。商户等经营者为招揽客源,采用强拉硬拽、反复纠缠等滋扰手段,影响游客正常活动自由,扰乱景区及旅游场所正常经营管理和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治安处罚。
2.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对正常行驶的公共交通车辆(旅游大巴、公共汽车等)及其他游客车辆,随意以拦截、强登、追逐、扒乘、拍打车身等方式兜售商品、介绍服务项目或者散发广告,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予以治安处罚。
3.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倒卖景区门票、演出票等有价票证、凭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以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予以治安处罚。
4.强迫交易。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以及强迫他人接受或者提供服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强迫交易予以治安处罚。
5.诈骗。以非法占有或者牟利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如假冒旅行社、导游身份,在线上或线下发布虚假的“一日游” “低价游”“景区门票预约”等旅游消息,骗取游客(预支)旅游费用,未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诈骗予以治安处罚。
6.阻碍执行职务。采用暴力或者口头谩骂、威胁等手段阻碍、拒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予以治安处罚,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7.非法组织或协助游客通过非官方路径进入景区景点。通过向游客收取一定费用或以招揽客源为目的,有偿或无偿组织或协助游客通过非官方路径进入景区景点,构成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予以治安处罚。
8.超员载客、违法载人。机动车驾驶人超过车辆核定载人数搭载乘客;电动车三轮车等违反规定载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以上行为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休宁县各景区景点的广大商户、居(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休宁县的良好形象。
举报方式:
休宁县公安局 0559-7510430
休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0559-7520811
休宁县公安局
2025年9月28日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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