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 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财农〔20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 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含按核定移民人口数和扶持标准 补助到移民个人的直补资金),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 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库移 民管理局,下同)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分 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市、区)财政部 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编制项 目资金建设计划并下达,指导项目谋划、实施、管理及监督工作, 承担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实施。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市级移民管 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上报项目资金建设计划的审核汇总,监督指导
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建设计划审核拨付资金,负责监 督资金使用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项目谋划、 实施、管理及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审查筛选及项目库建设, 编报项目资金建设计划,承担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1.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3.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7.省组织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管理工作经费。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 工具、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 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 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 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费用,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 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六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本着解决突出问题和集中力量办 大事的原则,优先建设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改善人居环 境,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
第七条 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 下:
(一)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核定人数、集中安置点、重点移民 村(组)(权重65%)。
(二)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权重15%)。
(三)项目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建设成效、预算执行率、监督 检查结果等(权重20%)。
第八条 收到中央财政下达项目资金后30日内,省财政厅将 项目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县(市、区),省发展改革委同步下达项 目资金建设计划。
收到省财政下达项目资金后30日内,县(市、区)水库移 民管理机构按省下达的项目资金建设计划组织实施,确保按规定 完成项目资金支付进度。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绩 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 效益。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 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结转结余资金, 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 开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 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 当接受上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移民等部门的 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 逃避。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项目资金监 督管理。
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 通报、约谈、停止计划执行、收回资金、核减或停止安排下年度 项目资金等措施处理。
对项目资金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 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相应 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财政厅转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企〔2017〕1421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18〕1113号) 同时废止。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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