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政策】关于印发《休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开发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休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6日
休宁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相关工程建设,保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休宁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收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售资金,是指在休宁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预售商品房,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定金、首付款及后续付款(包括除银行或公积金扣除规定比例保证金外,其余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县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全程全额监管的原则。监管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本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所需的建筑安装、小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总额;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建筑安装费用标准依据预售项目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造价乘以预售测绘建筑面积核定。
小区内配套建设费用标准依据预售项目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每平方米造价的0.4倍乘以预售测绘建筑面积核定。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到完成初始登记止。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使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负责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需要在商业银行设立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不得从专用存款账户中支取现金。
预售人申请设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申请表》,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向预售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通知书》,预售人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并将开户情况报送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和主管税务机关。
预售人设立专用存款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县房地产管理中心、预售人及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已经设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预售项目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专用存款账户,变更期间该预售项目范围内的商品房不得销售;已经发生销售行为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变更。
变更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变更申请表》;
2.预售人关于监管项目未发生销售行为的承诺;
3.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向预售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通知书》和《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预售人持《变更通知书》到原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持《开户通知书》到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将新开银行账户开户情况和销户情况报告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和税务机关。
预售人设立新的专用存款账户后3日内,与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三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协议书》,原《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协议书》自动废止。
第八条 预售资金监管期间,发生预售人名称变更、项目转让等情形的,预售人需办理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相应的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和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缴款的方式及缴款的具体时间、金额、和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预购人支付的预售资金,应当凭预售人开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柜台现金或转账、银联专用 POS 机方式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存款账户。预售人依据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或 POS 机签单为预购人换领购房票据。预售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需向合同备案机构提交缴款凭证或 POS机签单进行核验。
预购人申请购房贷款的,发放贷款单位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条 预购人办妥不动产权证和他项权证后,银行或公积金需退回贷款保证金的,贷款保证金可以退回到专用存款账户外的企业其他账户。
第十一条 重点监管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进行核拨。
1.主体结构完成 30%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 30%。
2.主体结构完成 70%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核定总额的 50%。
3.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 70%。
4.主体结构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 80%。
5.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 90%。10 层以上建筑增设两个资金使用节点的,主体结构完成一半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内外墙装饰完成的(主体结构验收),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资金总额的85%。
第十二条 预售人申请支取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向县房地产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按工程建设进度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主体结构封顶的,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提供封顶证明材料。
2、主体结构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提供《主体结构工程验收记录表》。
3、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4、完成初始登记的,出具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用于支付施工单位工程资金的,应当提供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和用款证明;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与预售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等采购合同、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用于支付与预售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预售人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拨付通知书》(以下简称《资金拨付通知书》),预售人持《资金拨付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并书面告知预售人理由:
(一)超出监管部门核准数额的;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三)拨付款未按照核准用途使用的。
开户银行应当按通知书准予拨付的金额,复核后即时拨付。
第十四条 专用存款账户累计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后,可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优先用于项目有关工程建设。预售人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时,提交《商品房预售资金一般监管资金拨付申请表》。县房地产管理中心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资金拨付通知书》,预售人持《拨付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预售人和预购人达成退房协议、撤销商品房合同备案,并办理完退房手续的,可申请退回已入账相应购房款。
申请退款,预售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退款申请表》;
2、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出具的商品房合同备案撤销证明;
县房地产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退款通知书》,预售人持退款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依法拟对专用存款账户内的监管资金进行查封、冻结和扣划的,开户银行应当先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封、冻结和扣划,然后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和预售人。
第十七条 商品房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后,凭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取消监管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取消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账户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可以暂停房地产预售人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支取,督促房地产预售人尽快改正,并可协调相关部门监督专用存款账户内资金使用。
(一)预售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
(二)预售项目未按期交付或存在不能按期交付风险的;
(三)房地产预售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建设的;
(四)监管部门认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预售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及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商品房预售,并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材料与预售人合谋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开户银行擅自拨付预售人专用账户内款项,县房地产管理中心可按照合同约定,暂停该金融机构新开设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业务。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开户银行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不及时核准、不应当核准拨付资金而核准等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咨询方式:休宁县房地产管理中心,电话:0559-7512058(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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