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1867/202510-00047 信息分类: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5-10-29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救助标准及申领流程(部分沿用)

作者:休宁县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5-10-29 08:49 信息来源:休宁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次数:

一、申领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二、扶助金标准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590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520元、390元、26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三、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四、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