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监管 主动回应】“尺度”与“温度”并存 矛盾降级“软着陆”
——休宁县市场监管局成功调处一起预付式消费争议
【案情简介】吴女士(化名)于今年 5 月中旬在休宁县某美容店支付 3998 元,该店当时宣传此费用包含写真拍摄套餐及等值美容项目赠送服务。后因吴女士怀孕,身体条件无法继续享受美容项目,遂提出全额退款诉求,但与商家多次自行沟通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吴女士投诉反馈情况,请求县市场监管局协调解决该消费纠纷。
经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前期核实,吴女士所支付的 3998 元本质为摄影写真套餐费用,美容项目系商家额外赠送服务;目前写真拍摄已完成且照片已冲印完毕,但吴女士未前往领取,赠送的美容项目因吴女士怀孕及个人意愿未实际消费。此前工作人员已多次组织双方调处,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纠纷亟待进一步妥善解决。
【处理过程】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再次核实纠纷细节,包括费用构成、服务履行进度、双方争议焦点等,避免因信息偏差影响调处公正性;明确指出商家需承担的告知义务与诚信经营责任,同时也客观考量写真拍摄已实际完成的事实,不片面支持一方诉求,坚守公平公正的处理底线。
针对前期调处未果的情况,为打破僵局,县市场监管局再次组织商家与吴女士进行三方会谈,营造平等对话的沟通氛围,避免矛盾激化。
为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调处过程中参考同类写真价格成本核算成本,结合当地摄影服务市场行情,对涉案写真拍摄的人力、耗材、场地等实际成本进行客观核算,让双方对费用扣除金额有清晰认知。经过多轮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一是确认 3998 元消费金额中,实际用于写真服务的费用按 3980 元核算,扣除已产生的拍摄、冲印等成本费用 1500 元,商家一次性退还吴女士 2480 元;二是吴女士自愿放弃该写真套餐对应的照片、底片、相框等所有配套产品及赠送服务,双方就此次纠纷再无其他争议。目前商家已按协议完成退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均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次纠纷处理始终坚持 “尺度” 与 “温度” 并存,以法理为基、以情理为桥,通过耐心细致的 “慢炖式” 调处推动矛盾软着陆。在 “尺度” 把控上,严格遵循市场监管职责边界与消费纠纷处理规范,确保每一步调处都有事实依据、合逻辑准则。在 “温度” 传递上,充分兼顾吴女士怀孕的特殊身体状况与消费诉求,以及商家的经营实际,用共情沟通化解对立情绪。考虑到吴女士因怀孕无法继续享受美容服务,且对写真配套产品的获取方式存在不满,工作人员多次单独与双方沟通,倾听吴女士的顾虑与商家的难处,传递彼此的合理诉求与妥协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前期宣传未明确相关限制条件,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吴女士的知情权,其经营行为存在不规范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负责消费纠纷调处的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调处职责,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结合服务实际履行情况,协商退还部分款项,符合法律精神与公平原则。
经营者应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在宣传推广产品或服务时,需全面、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权利义务、限制条件等关键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消费纠纷;同时,面对消费诉求应积极沟通协商,不得推诿拖延,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消费产品或服务时,应仔细核实宣传内容与合同条款,明确服务范围、配套权益、退款条件等关键信息,必要时留存书面凭证,切实维护自身知情权与选择权;遇到消费纠纷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避免过激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消费纠纷时,需精准把握 “尺度” 与 “温度” 的平衡:既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与市场规则,维护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也要充分考量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际情况,通过柔性调处、换位思考化解矛盾,实现 “案结事了人和” 的调处目标,切实提升群众的获得感与满意度。(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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