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11号(总第95期)
休宁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11号
(总第95期)
县政府办文件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一表通”工作专班机制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一表通”工作专班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级“一表通”工作专班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11月12日
县级“一表通”工作专班机制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化“一表通”建设推动基层报表数据“只报一次”工作方案》(皖政办秘〔2025〕36号)及市级“一表通”工作专班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县级“一表通”工作专班。
一、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汪胜生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召集人:陈小平 县委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王海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黄俊军 县数据资源局局长
成 员: 王玲玉 县委社会工作部副部长
孙云前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金 环 县委编办副主任
王小平 县数据资源局副局长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数据资源局,王小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任务
统筹推动全县基层报表数据“只报一次”工作落实,统筹制定“一表通”工作相关实施方案、制度规范等。组织梳理需基层填报的报表底账,大力精简整合超出基层职责范围、内容重复、形式相近的报表;建立执行县级报表准入审核机制;依托省级“一表通”系统统一基层数据填报入口;建立“一数一源”机制,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共用,赋能基层减负增效,保障数据安全;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体制机制、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等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效果评估与经验推广,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职责分工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县“一表通”工作;负责协调处理跨层级、跨部门的复杂问题;负责配合县委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一表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2.县数据资源局。负责专班日常工作;负责我县“一表通”应用的技术支持、运维保障;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确保县级及以下不再新建报表填报系统;负责基于省级平台能力和标准框架,牵头“一数一源”机制落实,统筹我县政务公共数据目录管理、数据治理和共享回流。
3.县委办公室。负责工作整体监督指导,结合整治形式主义与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对专班工作方向、推进效率及减负实效进行监督与指导;负责做好与上级党委部门的沟通联络,确保工作部署与上级精神要求同频共振;负责会同县政府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一表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4.县委社会工作部。推动县级基层治理平台与“一表通”有效衔接、业务协同;负责协同县委编办对基层报表事项是否超出基层单位法定履职范围进行审核;负责收集、梳理基层组织诉求与意见建议,从提升基层治理效能角度,对“一表通”工作开展成效评估。
5.县委宣传部(县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规范管理各类面向基层政务信息系统和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等),根据《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对过度留痕、多头填报等现象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报表填报相关平台进行网络安全审查与常态化监管,指导监督相关工作符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要求。
6.县委编办。负责依据现行有效的权责清单,对以县级报表需求部门为主体下发的基层报表或数据报送任务是否超出基层单位法定履职范围进行界定;协助厘清各部门在数据提供、采集、管理、使用中的职责边界。
7.各报表主管部门(县级各部门)。负责履行本部门报表管理主要责任。按照“谁制表、谁认领”原则对乡镇摸排上报的报表逐项确认、去重、认领、核实,并同步对乡镇梳理遗漏的报表进行补充;落实报表精简整合,对违规超出基层权责范围增加基层负担的任务清理整改;负责本部门新增报表的合法性、必要性审查,对报表或数据项充分论证,按要求报审准入;负责统筹本县本条线相近报表的统一化、标准化,确保与“一表通”平台有效对接;报表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数据需求梳理,明确数据源头部门,对采集数据审核校验,数据源头部门负责数据高质量供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会同数据资源部门梳理、发布“一数一源”清单。
四、工作机制
1.专班会议制度。由召集人或受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召开专班会议,听取工作进展,研究重大事项,部署重点任务,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层级的难点诸点问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乡镇、县直部门列席。
2.联合审核机制。建立由县级“一表通”工作专班办公室(县数据资源局)牵头,专班各成员单位参与的报表准入联合审核机制。县级部门拟新增制发的报表,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专班依次开展准入审核。县委编办会同县委社会工作部对照基层履职事项清单,对报表是否超出基层履职范围进行审核;县委网信办依据《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对是否存在过度留痕、多头填报等现象进行审核;县数据资源局根据“一表通”系统汇集的数据,对报表数据项是否重复采集问题进行审核;工作专班作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委减负办纳入县级报表清单统一管理。
3.分级管理机制。县级专班负责全县“一表通”工作顶层设计、整体部署,负责全县报表梳理精简整合、报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平台推广使用、县级层面数据归集校核,组织开展面向基层组织的政策宣传、解读和平台操作应用培训,确保县级部署在基层落地。
休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休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11月26日
月潭水库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月潭水库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持月潭水库水体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黄山市月潭水库水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月潭水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月潭水库库区水域范围内的休闲垂钓管理。
休闲垂钓是指以不破坏渔业资源为原则,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钓获物等符合规定,钓获物不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水利)、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第四条 月潭水库库区水域划定以下休闲垂钓区:
(一)陈霞大桥以上至月潭水库库尾水域;
(二)回口桥以上水域;
除划定的垂钓区外,月潭水库库区其他水域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
禁渔期内,月潭水库水域禁止任何形式的垂钓行为(含垂钓区)。
第五条 渔业生产经营者是经营管理区域内休闲垂钓的环保安全等责任主体,应当根据规划、环保和安全等要求完善相关垂钓设施。
渔业生产经营者根据需要,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休闲垂钓区可适当调整;开展垂钓经营活动,应当将经营方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月潭水库水域实行定点垂钓方式,每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
第七条 禁止使用下列方式进行垂钓:
(一)未经许可利用船只、艇、排筏以及其它水上设施入湖垂钓;
(二)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垂钓;
(三)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锚定设备、鱼枪等手段钓鱼、射鱼。
第八条 禁止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诱鱼垂钓:
(一)向水体投放污染水质、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和添加剂进行打窝垂钓;
(二)使用泥鳅、鱼虾等水生生物活体作为饵料、窝料垂钓;
(三)向水体投放田螺、钉螺等外来生物。
第九条 垂钓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桥梁、码头渡口、电力设施、危险深水区等区域上下游50米范围内垂钓;
(二)在暴雨、台风、强对流、洪水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垂钓;
(三)钓捕幼鱼;
(四)钓捕鲢鱼、鳙鱼以及国家水生保护动物;
(五)收购、销售钓获物及其制品;
(六)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
(七)生产性垂钓(是指不以休闲娱乐为目的,钓具钓法、钓获物等不符合规定,钓获物用于交易获利的垂钓行为);
(八)其他依法禁止的垂钓行为。
第十条 禁止未经审批违法建设垂钓设施。
第十一条 垂钓人员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不损坏水岸植被,不乱扔垃圾,垂钓结束时应收集带走全部废弃物。
第十二条 举办垂钓赛事的,应当经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文旅体、应急、水利、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非法设置垂钓设施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政府公报第95期 (2025年第11号).doc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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