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休宁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现将《休宁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休宁县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休宁县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帮扶援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5 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 号)、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工作的通知》(皖退役军人秘〔2019〕53 号)和《黄山市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资金使用办法(试行)》(黄退役军人〔2022〕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适用于县级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资金的申报、受理、评审、资金支付额度等。
第三条 帮扶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 帮扶资金的使用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帮扶资金使用对象为休宁籍困难退役军人和生活在农村的困难优抚对象,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在乡复员军人;
(二)烈军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三)老年烈士子女;
(四)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的复退军人。
第五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上述对象的生活、医疗和住房困难,也可以适当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开展对上述对象中的困难人员提供志愿服务和关爱帮扶,加强精神抚慰。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作为帮扶援助对象。对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多次参加聚集上访的;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务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三章 帮扶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同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对符合上述救助政策的对象做到及时指引,帮助对接;对不符合上述救助政策但又确实存在困难的,纳入帮扶范围,确保困难人员得到及时帮扶,做到应帮尽帮。
第八条 对因病、因灾、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及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优抚对象,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1万元至0.3万元不等的困难帮扶。死亡的在乡复员军人、“三属”人员给予500元家属慰问金。
第九条 对因患重病的优抚对象,在其合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医疗补助、医疗费减免后,在一个年度内个人支付超过1万元,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按照自付医疗费用的20%,给与帮扶援助,全年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0.5万元。
第十条 对低保、特困、失独、失能的重点优抚对象因住房年久失修破损、发生漏雨等需要维修的,待维修完成后按照维修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4000元。
第十一条 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
第四章 帮扶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的流程进行办理。申请生活困难、医疗困难救助的优抚对象,应由本人或委托亲属向居住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优待证等相关证件、本年度身患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发票等材料,村(社区)级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由乡镇进行调查核实,并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各乡镇上报的人员进行入户走访、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将帮扶援助资金发放至申请人,并做好登记备案。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申请人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同时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解释工作。申请维修住房救助的重点优抚对象,除了填写申请表,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和优待证等相关证件外,还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子女就业、家庭经济收入情况、住房情况、房屋维修前、维修中及维修后的情况(附图片),村级初审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由乡镇进行调查核实后,报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资金审核及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关爱帮扶救助档案,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照《安徽省政府购买服
务绩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帮助弄虚造假骗取套取资金以及审核审批中优亲厚友等违规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虚报病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等不法手段骗取关爱帮扶救助资金,限期退还关爱帮扶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休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公网安备 3410220200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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